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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惠政策

2007-10-29


   1.外商投资兴办的种植、养殖和农副产品深加工系列项目,或集农副产品生产、加工、储运以及销售出口于一体的贸工农一体化企业,当年实际出口或提供货源占总产值上50%以上的,经税务部门和外经贸部门批准后享受出口型企业的优惠政策。

   2.外商投资企业用于基本建设、技术改造和生产出口产品所需要的流动资金,经当地金融机构审核后可优先提供贷款,并允许企业自行选择开户银行,贷款条件享受本市国有企业同等等遇。

   3.欢迎外商投资企业对本市国有企业进行技术改造。允许本市企业利用现有场地、厂房、设备、产权作为出资,与外商合资或合作进行技术改造。

市政府设立扶持外资企业配套基金,对利用外资改造国有企业的项目和从事基本建设的项目,最高可分别给予外资额的15%和10%的配套资金,以加快项目建设步伐。

   4.外商投资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特殊原因需要缩短折旧年限的,可依税法向税务机关申请,实行快速折旧。

   5.外省、外地(市)以名牌产品作为投入来我市兴办合资、合作企业或联营生产企业,可按高于其投入20%的比例分配企业税后新增利润,国内享有盛誉的名牌产品,可按高于其投入的30%的比例分配企业税后所增利润。

   6.为了方便客商,提高效率,实行一个窗口对外,一个单位代办服务。市里成立对外开放工作领导组,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除负责协调各职能部门关系外,直接承办代理业务,即代替客商到市各职能部门并组织市各职能部门到省对口单位办理投资企业(项目)的审批。

   全市各有关职能部门要公开审批项目的名称、程序、申报材料要求及收费标准,并实行限时办事制度,在核定的时限内完成审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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