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职能调整
(一)划入及新增职能
1 、原市土地管理局的行政管理职能。
2 、原市地质矿产局的行政管理职能。
3 、原市计划委员会制定国土规划的有关职能。
4 、原市国有资产管理局承担的土地资源、矿产资源资产化管理的有关职能。
5 、原市规划局的测绘管理职能。
(二)划出的职能
地下水资源开采的行政管理职能,交给市水利局。
(三)转变的职能
土地、矿产资源基础信息和资源利用调查评价、变化趋势的动态数据收集、技术处理及预测分析、地下水监测等职能,交给直属事业单位承担。
二、主要职责
(一)负责国土资源规划、保护、开发和合理利用。
(二)组织开展土地、矿产、测绘法律法规宣传教育,进行土地、矿产资源、测绘管理的政策调研,研究拟定管理、保护与合理利用土地、矿产资源的具体措施;负责有关行政复议。
(三)组织编制和实施市级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和其他专项规划;参与报市和省人民政府审批的城市总体规划的审核;指导、审核县(市)、乡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并下达土地、矿产利用年度计划和测绘计划;建立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测绘基础地理信息系统,提供相关信息的社会化服务。
(四)监督检查土地、矿产、测绘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情况以及土地、矿产规划的执行情况;依法保护土地、矿产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查处违法案件。
(五)负责实施农地用途管制,组织基本农田保护;拟定耕地保护和鼓励耕地开发政策;负责报市、省人民政府审批的各类用地的审查、报批;检查指导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农地转用和非农建设用地管理工作;指导和监督未利用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和非农建设占用耕地补充等工作,确保耕地总量不减少。
(六)负责全市土地地籍管理,组织开展土地资源调查、地籍调查、土地统计、登记发证、土地使用证书检验和土地动态监测;调查处理土地权属纠纷,负责土地确权、土地分等定级、土地登记和全市基准地价、标定地价的评测等工作。
(七)加强土地资产管理,拟定并按规定组织实施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或入股)、转让、抵押、交易和政府土地收购储备管理办法,负责乡(镇)、村非农建设用地管理,指导农村集体非农土地使用权的流转管理。
(八)负责矿产资源储量的综合管理,按规定管理矿产资源的评审和认定工作;负责地质资料汇交和矿产资源储量登记、统计的管理,实施矿产资源储量动态监测,建立矿产资源储量帐户;组织开展矿产资源供求形势分析;培育和发展矿业权市场。
(九)负责矿产资源探矿权和采矿权的审核、登记和转让管理。对勘查活动和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及保护进行监督管理;组织开展对矿山企业矿产开发和利用年检;按规定负责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和使用管理。
(十)负责地质灾害防治的监督管理,组织开展地质灾害调查,编制地质灾害年度防灾预案,审查批准地质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保护地质遗迹。负责地下水、矿泉水、地热资源勘查、开发的监督管理。
(十一)组织协调并参与审批中外合资、合作与外商独资在我市境内开展的国土资源勘查、开发项目,推广国土资源保护与合理利用的先进科学技术。
(十二)负责全市测绘管理工作,负责丁级测绘单位资质的审批发证、年检和申报乙、丙级测绘单位资质的审核、报批,组织实施基础测绘和专业测绘;负责需出版或展示地图的审核报批,审查民用航空摄影和遥感项目;监督测绘项目的招标投标;管理测绘市场,保护测量标志;负责房地产测绘成果应用的监督管理。
(十三)直接负责城区范围内的土地资源管理工作。
(十四)承担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
三、机构设置
根据上述主要职责,市国土资源局内设 10 个科(室)。
(一)办公室
组织协调局机关日常工作,负责有关文件的起草、重要会议的组织、文秘处理、信息综合、档案、保密、接待、机关财产管理、车辆管理、后勤服务等工作;负责局机关人事管理,组织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评审和劳动技能鉴定,负责组织实施国家公务员制度;组织起草和制订有关土地、矿产、测绘管理的规范性文件;负责本系统依法行政工作;负责行政复议工作;组织有关法律法规宣传;负责本系统干部职工培训工作。
(二)规划科
编制和实施全市土地、矿产、测绘规划及相关的专业规划,指导和审核基本农田保护、土地复垦、土地整理、未利用土地开发、地质矿产调查评价与勘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规划和矿山生态环境保护及地质环境保护规划;参与非农建设用地可行性论证;负责非农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编制并下达土地、矿产资源年度利用计划和测绘计划;负责国土资源管理的综合统计工作。
(三)财务征管科
管理土地、矿产、测绘资金,对各类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监督管理,承担财政拨付资金的管理,负责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等土地专项资金和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的财务监督,管理国有资产。
(四)地籍管理科(市人民政府土地登记办公室)
负责全市地籍的统一管理,开展各项调查、登记发证工作,调处土地权属纠纷;负责土地分等定级。基准地价、标定地价的评测,土地中介机构资格审定、土地使用权价格评估备案及会审工作;负责土地资产处置工作。
(五)耕地保护科
负责农用地用途管制制度的实施和耕地保护监督管理。承办市、县政府批准的农地转用工作;负责基本农田保护;负责非农建设占用耕地补充方案的审批与管理;制定耕地保护和开发政策;组织开展土地开发复垦整理和耕地占补平衡工作。
(六)土地利用科
负责各项建设用地审批工作,负责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转让、抵押等有关事务;规范和管理土地市场,加强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
(七)矿产资源管理科(市矿产储量委员会办公室)
负责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和采矿权的审批及监督;负责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负责地质勘查资料的汇总,对矿产资源储量进行综合管理,负责审批和确认矿产资源储量;负责组织矿产企业年检,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审批矿山闭坑地质报告;归口管理矿业评估机构,确认探矿权、采矿权评估结果。
(八)地勘地环科
负责地质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负责地质环境监测网站的统一管理;组织协调地质灾害的防治,开展地质灾害调查,监督地下水、矿泉水等地热资源的开采;审查批准地质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保护地质遗迹;负责探矿权的审批、登记发证和转让管理;负责地质勘查资质管理和地质勘查行业管理理、建立地质勘查项目库,对地质矿产勘查进行监督管理,调查处理探矿权属纠纷。
(九)测绘管理科(市政府测绘管理办公室)
负责测绘行政管理,审批测绘单位资质和年检,组织开展基础测绘和专业测绘,审批需出版或展示的地图,审查民用航空摄影和遥感项目,监督测绘项目的招投标,保护测量标志,监督房地产测绘成果应用等。
(十)执法监察科
监督检查全市土地、矿产、测绘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和执行情况,检查指导市级以下国土资源部门的执法工作,组织查处违反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违法案件,负责信访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