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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环境保护局是市人民政府主管环境保护工作的直属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定地方环境保护的一般规范性文件;对全市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二)拟定全市环境保护规划和计划;参与制定全市与环境保护相关的经济、技术政策和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受市人民政府委托对全市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审核城市总体规划中的环境保护内容。
(三)负责大气、水体、土壤、噪声、固体废物、有毒化学品以及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工作;组织实施各项环境管理制度,组织编制全市环境功能区划;指导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审定市管开发建设活动环境影响报告书。
(四)协助上级环保部门承担全市辐射环境、放射性废物管理工作;对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实行监督管理;参与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工作。
(五)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监督检查各种类型自然保护区以及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环境保护工作;监督管理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和生物技术环境安全。
(六)指导和协调解决各县(区、市)、各部门以及跨行政区域、跨流域的重大环境问题;调查处理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负责环境监理和环境保护行政稽查;组织开展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
(七)组织全市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监督实施环境保护国家标准和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与污染控制标准;负责承办全市环境管理体系工作,参与环境标志认证工作;参与环保设施和产品的质量监督;参与制定全市环保产业发展的意见;负责环境学会的日常工作。
(八)负责全市环境监测、统计和信息工作;组织建设和管理全市环境监测网和环境信息网;组织编制、发布环境质量报告和环境状况公报。
(九)组织、指导和协调全市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推动公众和非政府组织参与环境保护。
(十)组织、协调全市环境保护对外合作交流及国外环境保护项目资金、技术的引进工作;协调、承办环境保护国际条约中有关本市的履约工作。
(十一)负责机关及直属单位机构编制的人事管理;协调各县(区、市)党委、政府对县(区、市)环境保护部门实行双重领导。
(十二)监督、指导各县(区、市)和有关部门的环境保护工作;指导全市环境保护系统行政管理体制规范化、标准化建设。
(十三)承担市人民政府和上级环保部门交办的其它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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