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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六级六步”大调解工作格局筑牢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

2007-11-14



 

中共晋城市委副书记 孟福贵

  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伟大进程中,做好当前的矛盾纠纷排查调解工作,具有十分重大的现实意义。我们要深入贯彻落实全国人民调解工作会议精神,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面临的新情况、新特点,坚持“预防为主、教育疏导、依法处理、防止激化”的原则,进一步探索调解工作的新思路、研究新方法、落实新机制、强化新措施,积极构建“六级六步”大调解工作格局,筑牢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的第一道防线,着力在全市形成一个安定祥和的社会氛围。

  一、统一思想,与时俱进,充分认识搞好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人民调解工作作为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律制度,是化解民间纠纷的有效手段,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项十分重要的基础性工作。目前我国正处于全面发展的关键时期,其重要性和紧迫性显得尤为突出。

  其一,人民调解工作在维护社会稳定中的基层防线作用越来越重要。随着经济体制深刻变革,社会结构深刻变动,利益格局深刻调整,思想观念深刻变化,必然会引发一些影响社会稳定的矛盾和问题,常常由于一些纠纷得不到及时有效地调解而导致矛盾激化,甚至引发群体性事件或刑事案件。而人民调解工作的优势就在于它能促使纠纷当事人平等协商、互谅互让、消除隔阂、防止矛盾激化,有助于建立良好的社会秩序,维护社会稳定。近年来,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取得优异成绩,与广大人民调解员作了大量的工作、化解了许多矛盾纠纷、维护了社会稳定是分不开的。目前,全市各乡镇都建立了乡镇调委会,绝大多数村建立健全了调委会,一大批热心调解事业的民调员走上了调解工作岗位,特别是建立“六级六步”大调解格局以来,拓宽了民调工作的形式和范围,化解了大量矛盾纠纷,1—8月份,全市各级调解组织共调解各类矛盾纠纷5326件,其中县级调处25件,乡镇调处546件,村调委会调处1879件,调解小组调处2876件,98%以上的矛盾纠纷在基层得到了化解。这些工作对全市经济社会健康发展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其二,人民调解工作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作用越来越突出。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已明确把“调解”作为正确处理新时期人民内部矛盾的重要途径之一。这一处理矛盾的方式方法,从本质上它是排斥竞争,鼓励合作,奉行“和为贵”的原则,具有群众参与广泛、灵活、便捷、低成本等特点,最为群众所接受;通过和解解决纠纷对矛盾双方都不会造成硬伤害,带来的社会和谐与稳定的效果更直接、更明显。况且它调解的大多是家庭矛盾、邻里纠纷,是构建和谐家庭、和谐村、和谐乡镇和和谐单位的基础与保障。所以说,我们一定要把人民调解工作放在构建和谐社会的大背景下来统筹谋划安排。

  其三,人民调解工作对推动基层民主法制建设的作用越来越明显。从多年来的实践看,人民调解工作对促进基层民主法制建设具有明显的推动作用。特别是在广大农村,群众的许多法律常识往往是通过身边的人和事而认识和掌握法律的。所以说,人民调解工作过程,既是化解矛盾纠纷的过程,也是一种群众容易接受的民主法制宣传教育过程。我们要把两者很好地结合起来,特别是要根据一些地区、行业矛盾纠纷的特点,结合典型的调解案例,有针对性地开展一些生动活泼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在解决、调处矛盾纠纷的同时,注重以案说法,教育广大人民群众遵纪守法,通过合理、合法的途径解决问题,不走极端、不入歧途,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进而加快基层民主法制建设的进程。

  二、完善网络,培养队伍,扎扎实实构建“六级六步”大调解工作新格局

  建立“六级六步”大调解机制是在总结经验基础上探索出的一种新形式。我们必须积极推行与完善这个机制,不断拓展调解范围,创新调解手段,提高调解队伍素质,使大调解的公信力、调解率、成功率明显提高,民事案件、群体性案件、民转刑案件明显下降,筑牢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

  一是建立健全各级大调解组织网络。在巩固健全村(居)、乡镇(街道)调解组织的同时,还必须发展多种形式的民调组织,坚持做到三个延伸,即向上延伸、向下延伸和横向延伸。市、县、乡三级都要成立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领导组,加强对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的指导管理和组织协调。要建立健全行政村(居)委人民调解委员会、村(居)民调解小组、自然村调解小组,并在每十户村(居)民中确定一名人民调解信息员,对发生的纠纷和矛盾做好快速反映上报。同时,在横向上,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学校、社团组织、集贸市场、流动人口聚居区等都要建立人民调解委员会,形成纵向到户、横向到各行业各部门覆盖全市的大调解网络。

  二是培养造就一支高素质的大调解工作队伍。要建立一支选举与聘任并用、专职调解员与社会志愿者相结合的调解员队伍。各级大调解办公室的组成人员,除公检法司及各有关部门在职在岗人员外,还可聘请律师、退休法官、检察官和相关专业人士为兼职调解员,吸收辖区内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退休干部、热心调解工作的社会志愿者加入调解队伍。与此同时,要建立多层次的培训网络,对调解员实行岗前培训、在岗定期轮训,并经常组织经验交流,现场观摩、法院旁听等活动,提高其法律政策水平、文化素质和调解技能,组织全市调解员尤其是调委会主任进行系统、正规的培训。各县(市、区)、乡镇(街道)也应建立各自的培训体系,特别是各级法院要积极参与对调解员的培训工作,并选任符合条件的人民调解员担任人民陪审员,以提高其业务素质。

  三是要搞好大调解的工作衔接。大调解工作一定要做好各个部门之间的衔接,目前的重点是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实现人民调解与司法裁判的良性互动,实行双向互聘。乡镇调委会要聘任有调解经验、群众工作能力强的资深法官担任民事调解指导员;法院要聘请有威望、调解经验丰富的乡镇司法所长、乡镇调委会推荐的民调员为民事诉讼特邀调解员、特邀陪审员;不断探索人民调解与“诉讼途径”相补充、相衔接、相配合的纠纷解决渠道,建立和完善多方面、多层次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要通过建立联席会议、定期汇报等制度,以及基层司法与法院、公安派出所、工商、土地等部门相互协调的工作机制,搭建司法调解、人民调解和行政调解沟通联系的平台,把三种调解结合起来,构建起“大调解”工作格局,形成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综合优势。

  在业务衔接方面,按照“六步”调解程序,乡、村调委会对家庭、婚姻、相邻关系等一般性民事纠纷,要发挥地域优势,主动出击进行调解,当调解未成或者调解不了的进行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要完善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行政调解的衔接配合的工作机制,明确何种纠纷、案件可以交由或者委托人民调解组织调解,何种纠纷、案件人民调解委员会可以参与调解,明确委托、移交、配合调解的工作程序和督办程序,人民调解能解决的不启用行政调解,行政调解能解决的不启用司法调解,使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相互联系、相互补充,把大量的矛盾纠纷解决在基层,解决在内部,真正做到小纠纷不出组,一般纠纷不出村,大纠纷不出镇,疑难纠纷不出县。

  三、加强领导,落实措施,全力保证“六级六步”大调解工作收到实效

  一要加强领导。各级党委政府、有关职能部门要高度重视,把此项工作列入议事日程,作为一项重要工作,认真抓紧、抓好、抓实。各级政府都要成立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领导组,定期听取大调解工作汇报,认真分析研究影响本地区社会稳定的矛盾纠纷情况,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努力做到矛盾不激化、问题不上交,确保本地区和谐稳定。

  二要齐抓共管。要学习借鉴这次先进典型的经验,推动“六级六步”大调解工作全面开展。在完善司法调解、行政调解、人民调解制度的基础上,建立健全三种调解手段衔接配合的工作机制,以及有关部门的调解机构与制度,强化组织协调、督办职能,防止相互推诿。综治、法院、检察院、公安、司法行政以及民政、土地等有关部门要共同参与,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形成党委政府领导,政法综治办牵头,司法局主办,各部门协作,全社会参与的大调解工作格局。

  三要确保投入。要将市、县、乡三级大调解工作领导组办公室的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确保落实到位。乡以下各级调解组织调解经费根据发展情况因地制宜,分别对待,保证工作。各级党委政府、各部门要在人力、物力、财力上给予必要的支持,解决大调解办公用房、交通、通信等装备建设,确保大调解工作的顺利开展。

  四要加强考核。各级党委政府要把矛盾纠纷排查调解工作作为领导班子考核的重要内容,作为选拨任用干部的考核标准之一,对工作不力引起矛盾激化的要按综治考核标淮扣分,予以责任追究,直至实行“一票否决”。对调处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工作成绩突出的地方、部门、单位和个人,要进行表彰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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