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
明
为了贯彻实施《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37号)和《山西省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方案》(晋政办发〔2005〕76号),尽快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建设法治政府,我局组织有关人员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本部门的行政执法依据进行了梳理,形成了《晋城市体育局行政执法依据汇编》。此次汇编截至2006年4月31日止,共汇编体育执法依据22件,其中:法律6件,行政法规5件,地方性法规5件,部门规章2件,省政府规章4件。行政执法行为3类,其中:行政许可6项,行政处罚7项,其他行政行为1项。本《汇编》供本部门行政执法人员学习、执行使用,并可作为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了解、监督执法行为的参考。
二〇〇六年五月十五日
一、行政执法主体
(一)职权执法主体
晋城市体育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四条
2、《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第七条
二、执法依据
(一)专业执法依据(8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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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法律名称 |
制定发布机关 |
施行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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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1995.1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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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 |
国务院 |
2003.8.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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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山西省体育设施管理条例 |
省人大常委会 |
1996.9.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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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山西省体育经营活动管理条例 |
省人大常委会 |
2000.9.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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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山西省全民健身促进条例 |
省人大常委会 |
2002.9.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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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山西省社会力量办学管理条例 |
省人大常委会 |
1995.11.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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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学校体育工作条例 |
国务院批准,国家教委、国家体委发布 |
1990.3.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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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健身气功管理暂行办法 |
国家体育总局 |
2000.9.11 |
(二)共同执法依据(14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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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法律法规规章名称 |
制定发布机关 |
施行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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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
全国人大 |
1990.1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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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1995.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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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
全国人大 |
1996.1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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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1999.1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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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2004.7.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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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 |
国务院 |
1995.1.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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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国务院关于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 |
国务院 |
1998.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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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 |
国务院 |
2000.2.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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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 |
国务院 |
2001.7.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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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 |
省人大常委会 |
2001.1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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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山西省规范性文件制定与备案制度 |
省政府 |
2004.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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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山西省行政执法检查规定 |
省政府 |
2004.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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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山西省实施行政许可程序办法 |
省政府 |
2005.9.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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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山西省实施行政许可听证办法 |
省政府 |
2005.9.1 |
三、行政执法行为
(一)行政许可(7项)
1、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审批
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许可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336项
2、开办少年儿童体育学校审批
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许可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338项
3、开办武术学校审批
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许可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337项
4、临时占用公共体育设施审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46条
5、专业性强、危险性大及社会影响大的体育项目经营活动及变更审批
依据:《山西省体育经营活动管理条例》第12、19条
6、竞赛、表演等临时性体育经营活动及变更
依据:《山西省体育经营活动管理条例》第12、16、19条
(二)行政处罚(7项)
1、擅自开展健身气功活动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业
处罚依据:《健身气功暂行管理办法》第29条
2、擅自设立健身气功活动站、点的
处罚种类:警告、取消资格
处罚依据:《健身气功暂行管理办法》第30条
3、未经批准或未取得体育经营许可证从事体育经营活动的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处罚依据:《山西省体育经营活动管理条例》第32条
4、未取得体育专业人员资格证,从事教练、培训、辅导、咨询、体育测定、体育康复、救护等工作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
处罚依据:《山西省体育经营活动管理条例》第33条
5、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一)聘用未取得体育专业人员资格证,从事教练、培训、辅导、咨询、体质测定、体育康复、救护等工作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改变经营项目或内容的;
(三)体育经营场所所容纳的消费者超出核定人数的;
(四)没有配备与经营项目相适应的体育专业技术人员的;
(五)体育场所、设施、设备和器材不符合国家标准的;
(六)体育经营场所接纳未得取经营资格的组织或个人从事体育经营活动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暂扣或吊销许可证
处罚依据:《山西省体育经营活动管理条例》第34条
6、伪造、涂改、买卖、租借、转让体育经营许可证和体育专业人员资格证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执照
处罚依据:《山西省体育经营活动管理条例》第35条
7、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一)开展与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功能、用途不相适应的服务活动的;
(二)违反本条例规定出租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处罚依据:《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第31条
(三)其他行政行为
1、拆除公共体育设施或改变其性质、功能和用途的初审
依据:《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第27条
单位:晋城市体育局
科室:办公室
联系人:祁梦君
联系电话:20507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