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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
明
为贯彻实施《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37号)和《山西省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方案》(晋政办发〔2005〕76号),尽快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建设法治政府,我委组织有关人员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本部门的行政执法依据进行梳理,对行政职权进行了分解,并明确了相关机构和岗位的执法责任,在此基础上建立健全了本部门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配套制度。截至2005年12月底,我委的执法依据(包括共同行为依据)共20件,其中:法律6件,行政法规5件,地方性法规2件,部门规章2件,省政府规章5件;行政执法行为共有2类,其中:行政许可4项,行政处罚10项。以下内容已经2006年5月15日委务会议讨论通过。现编印成册,供本部门行政执法人员学习、执行使用,并公布便于广大人民群众行使知情权和监督权。
二OO六年五月十五日
一、行政执法主体
晋城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六条。
二、行政执法依据
(一)晋城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行政执法依据(6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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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法律、法规、规章名称 |
制定、发布机关 |
生效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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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2002.9.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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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 |
国务院 |
2001.1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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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山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
省人大常委会 |
2002.1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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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
国家计生委 |
2001.12.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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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 |
国家计生委 |
1999.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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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山西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 |
省政府 |
2001.9.21 |
(二)共同执法依据(14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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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法律、法规、规章名称 |
制定、发布机关 |
生效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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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
全国人大 |
1990.1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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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1995.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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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
全国人大 |
1996.10.1 |
|
4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1999.1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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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2004.7.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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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 |
国务院 |
1995.1.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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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国务院关于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 |
国务院 |
1998.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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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法律、法规、规章名称 |
制定、发布机关 |
生效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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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 |
国务院 |
2000.2.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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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 |
国务院 |
2001.7.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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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 |
省人大常委会 |
2001.1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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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山西省规范性文件制定与备案规定 |
省政府 |
2004.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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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山西省行政执法检查规定 |
省政府 |
2004.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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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山西省实施行政许可程序办法 |
省政府 |
2005.9.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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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山西省行政许可听证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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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 |
2005.9.1 |
三、行政执法行为
(一)晋城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行政许可(共4项)
1、计划生育统计调查审批
法律依据:
国务院决定:《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209项)
2、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
法律依据: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3、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执业证书核发
法律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序号第208。
4、再生育子女审批
法律依据:
《山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五条。
(二)晋城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行政处罚(共10项)
1、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执业证书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十六条;
(2)《山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十五条。
2、利用超生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执业证书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十六条;
(2)《山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十五条。
3、实施假节育手术、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假计划生育证明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执业证书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十六条;
(2)《山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十五条。
4、擅自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5、擅自扩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吊销执业证书
法律依据: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6、买卖、出借、出租或者涂改、伪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文件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执业证书
法律依据: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7、伪造、变造、买卖计划生育证明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十七条。
8、伪造、出卖或者骗取婚育证明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9、流动人口不按照规定办理婚育证明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10、与已婚育龄流动人口形成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和个人拒不履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职责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