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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

2007-10-16



    一、事项名称: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

    二、设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225号令《殡葬管理条例》第八条

    三、许可条件:

    1、符合推进殡葬改革,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体系的规划布局要求;

    2、所用殡葬改革服务符合操作规程和职业道德、文明服务要求;

    3、有相应的殡葬管理技术人员;

    4、有相应的绿化及防止污染环境;

    5、有相应的档案管理资料和记录经验。

    四、数量限制:县、市各一所殡仪服务站、骨灰堂。

    五、办事程序:

    受理殡仪服务站、骨灰堂方案——审查方案——现场踏勘——上报(由县级人民政府和市民政部门审批);

    六、承诺时间:权限内15个工作日。

    七、申报资料:

    1、殡葬管理事业单位法人证、人民政府文件一式四份。

    2、申请报告(包括基本情况、场址布局规划、组织机构及资金来源)。

    3、规划设计,可研报告、方案。

    八、后续监督管理

    1、各县(市、区)殡葬管理主管部门根据《殡葬管理条例》制定后续监督管理办法,并定期进行检查。

    2、市殡葬管理部门不定期对生产经营户进行监督检查。

    3、对殡葬管理人员、技术人员进行适时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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