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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项名称:建设公墓
二、建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225号令《殡葬管理条例》第八条
三、许可条件:
1、符合推进殡葬改革,建设公墓体系的规划布局要求;
2、所用殡葬改革服务符合操作规程和职业道德、文明服务要求;
3、有相应的殡葬服务技术人员;
4、有相应的绿化及防止污染环境措施;
5、有相应的档案管理资料和记录经验。
四、数量限制:县、市各一所。
五、办事程序:
受理建设公墓方案——审查方案——现场踏勘——上报
六、承诺时间:权限内15个工作日。
七、申报资料:
1、殡葬管理事业单位法人证、人民政府文件一式四份;
2、申请报告(包括基本情况、场址布局规划、组织机构及资金来源);
3、规划设计、可研报告、方案。
八、后续监督管理:
1、各县(市、区)殡葬管理主管部门根据《殡葬管理条例》制定后续监督这理办法,并定期进行检查;
2、市殡葬管理部门不定期对生产经营户进行监督检查;
3、对殡葬管理人员,技术人员进行适时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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