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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部门使用的具有地名意义的台、站、港、场等名称

2007-10-16



    一、事项名称:

 

    专业部门使用的具有地名意义的台、站、港、场等名称

    二、建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第六条

    三、许可条件:

    1、符合国务院、省、市地名管理相关规定;

    2、县(市、区)政府命名后报市级地名管理机构备案;

    3、市区内街路名称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四、数量限制:

    五、办事程序:

    受理——审核——报市人民政府——命名

    六、承诺时限:

    权限内15个工作日

    七、申报材料:

    1、提交命名申请书;

    2、提交需要命名的场地示意图;

    3、填写《山西省地名命名、更名登记表》。

   
八、缴费标准和依据:不收费。

   
九、申请书示范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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