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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项名称:
专业部门使用的具有地名意义的台、站、港、场等名称
二、建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第六条
三、许可条件:
1、符合国务院、省、市地名管理相关规定;
2、县(市、区)政府命名后报市级地名管理机构备案;
3、市区内街路名称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四、数量限制:无
五、办事程序:
受理——审核——报市人民政府——命名
六、承诺时限:
权限内15个工作日
七、申报材料:
1、提交命名申请书;
2、提交需要命名的场地示意图;
3、填写《山西省地名命名、更名登记表》。
八、缴费标准和依据:不收费。
九、申请书示范文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