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到外县(市)进行生产经营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2、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按照一地(外出经营地应当具体写到县、市)一证的原则,核发《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纳税人到外县(市)销售货物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有效期限一般为30日;从事建筑安装工程的,有效期最长为1年,因工程需要延长的,应当向原《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核发机关重新申请。 3、纳税人应当在到达经营地进行生产、经营前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报验登记,并提交税务登记证件副本、《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销售货物的,填写《外出经营货物报验单》并申请查验货物。 4、纳税人所携货物未在《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注明地点销售完毕而需易地销售的,必须经过注明地点税务机关验审,并在其所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上转注。易地销售而未注明地点税务机关验审转注的,视为未持有《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5、外出经营活动结束后,纳税人应当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填报《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表》,并按规定结清税款、缴销未使用完的发票。经营地税务机关应当在《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上注明纳税人的经营、纳税及发票使用情况。纳税人因持《证明》,在《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有效期满10日内,回到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缴销手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