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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登记
变更
2007-10-23 00:00:00



   1、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或者其它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变更税务登记。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不需要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其他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2、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其他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3、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前或住所、经营地点变动前,向原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在30日内向迁达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4、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被撤销登记之日起15日内,向原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5、纳税人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之前,应当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缴销发票、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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