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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业登记
开业登记
2007-10-23 00:00:00



  一、办理开业税务登记的对象:
    
  1、领取营业执照的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
    
  2、上述第1条规定的除国家机关和个人以外的纳税人。
    
  3、扣缴义务人。
    
  4、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证的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二、办理开业登记的时间和地点:
    
  1、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发生纳税义务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2、外埠来我市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在我市同一地累计超过180天的,应当在营业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3、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向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领取扣缴税款登记证件;税务机关对已办理税务登记证件的扣缴义务人,可以只在其税务登记证件上登记扣缴税款事项,不再发给扣缴税款登记证件。
    
  4、经市级以上税务机关批准汇总纳税的分支机构,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注册税务登记。
    
  5、不在同一县(市、区)的未经批准汇总纳税的分支机构,无论其是否非独立核算,均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6、在同一县(市、区)的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注册税务登记。
    
  三、办证程序:
    
  1、申请:纳税人到主管税务机关领取并填写相应的《税务登记表》、《税种登记表》;需认定一般纳税人的,领取并填写《增值税临时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同时提供下列资料:
    
  (1)营业执照;(2)有关机关、部门批准设立的文件;(3)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4)法定代表人和董事会成员名单;(5)法人或业主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它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6)组织机构代码证;(7)生产、经营场所证明;(8)外商企业“批准证书”、“可行性研究报告”;(9)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证件、资料;
    
  我市规定:在我市城区、开发区、泽州县境内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在办理税务登记证之前,应当先到市国税局征管科办理《税务登记证准办函》,确定其主管税务机关后,方可到指定的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手续。纳税人在办理《税务登记证准办函》时,应持以下证件:
  
  (1)营业执照;(2)组织机构代码证;(3)法人或负责人身份证;(4)场地证明或房屋租赁合同;(5)验资报告;(6)分支机构应当提供总机构的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2、受理:主管税务机关收到申请人填妥的《税务登记表》及有关证件、资料后,应于当日认真审核。对资料齐全的予以受理,对逾期办理登记的,应先按规定予以处罚。
    
  3、调查:主管税务机关及时进行实地核查。
    
  4、发证:主管税务机关在受理办理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0日内制作并发放《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并按规定收取工本费。工本费的收取标准:私营以上企业100元,个体工商业户50元,下岗失业人员(须持有《下岗失业证》)免收工本费。
    
  四、税务登记证件管理:
    
  1、纳税人办理下列事项必须持税务登记证件:
    
  (1)纳税人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帐户和其它存款帐户时,应持税务登记证件。
    
  (2)申请减免、免税、退税。
    
  (3)领购发票。
    
  (4)申请填开《外出经营活动税收证明》。
    
  (5)申请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手续。
    
  (6)其它有关税务事项。
    
  2、税务登记证件不得转借、涂改、损毁、买卖或者伪造。
    
  3、纳税人应当将税务登记证件正本在其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办公场所悬挂,接受税务机关检查。
    
  4、纳税人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验证或换证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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