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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采购行为 制发规定若干

2007-08-23 00:00:00



规范采购行为 制发规定若干

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根据反腐败源头治理工作的需要,针对纪律作风整顿中查找出的问题,有效预防政府采购活动中的商业贿赂行为。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经过认真的研究,制发了十一条规定,用来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活动。
一、采管办和采购中心人员要认真学习《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政策、法规和制度,提高业务能力和工作水平,把工作做细。在采购活动中要改进工作作风端正服务态度,遇到问题要做好政策宣传和解释工作。
二、采管办要加强对采购计划的管理,在资金、项目货物数量的汇总、归集和排序上要力求准确、科学、合理,尽力为采购活动创造便利。
三、非财政供养单位或非财政资金项目申请采购时,采管办一般不予受理,采购中心可直接接受委托进行采购,采管办参与采购过程的监督。
四、应公开招标而因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涉及该采购项目有时间要求而改用非公开招标方式的,原则上要提供市委市政府相关文件内容。
五、应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而改用非公开招标方式的,抽取评标专家的程序和人数要按公开招标的要求办理。
六、采购单位提出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要求时,采购中心要严格把关。
七、办公家具(十万元以上)和工程项目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进行采购时,评标专家的组成要按公开招标的程序和要求办理。
八、制作办公家具招标文件,要力求做到周密、详细和完备,必要时要提供实物做为评标参考。
九、采购项目进入采购程序后,采购中心在制作标书、抽取评委、现场主持等环节要各设专人负责,不得由一人操控整个程序。
十、关于最低报价供应商候选的问题。中心要把工作做细,科学合理地制定采购方案。
十一、对开、评标现场的纪律要有严格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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