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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政府采购中心廉洁自律十不准

2007-01-25 00:00:00



晋城市政府采购中心廉洁自律十不准

为了贯彻落实廉政建设规定,规范政府采购中心工作人员行为,树立采购机构良好形象,确保政府采购活动“公开、公平、公正”进行,特制定如下廉洁自律守则:
一、不准利用从事政府采购的特殊身份和工作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
二、不准参加供应商以任何形式组织的宴请、娱乐、旅游等活动,不准接受供应商任何形式的馈赠;
三、不准制作带有倾向性的采购文件,不准提前透露标的或采购意向、不准提前(一天以前)透露评审专家;
四、不准私下接触供应商,不准随意透露采购单位申报的采购信息;
五、不准透露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的质疑内容和定标经过,不准透露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任何情况;
六、不准利用职务的便利和单位名义擅自向外单位借用交通工具、通信工具、办公设备;
七、不准向业务单位推荐和介绍家属或亲友从事与政府采购业务有关的经济活动,或要求业务单位为亲属或亲友经商、为企业提供便利和优惠条件;
八、不准到业务单位报销或用其信用卡支付应由个人支付的各种费用,包括学习及培训费用或索取其它资助;
九、不准在与政府采购工作有关的经济实体中兼职(包括名誉职务)或从事有偿中介服务;
十、不准擅自参加业务单位的洽谈会、评标会等业务活动;经批准参加的,不准收受评审费、劳务费等各类报酬;


晋城市政府采购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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