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市财预字〔2003〕9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市本级部门基本支出预算管理试行办法》、《市本级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部门预算是反映部门全部收支活动的综合财政收支计划,包括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收入预算包括财政预算内拨款收入、应缴财政专户预算外收入和其他收入。支出预算包括基本支出预算和项目支出预算。
第二章
部门预算的编制
第三条 部门预算的编制采取单位申报、财政部门审核、批复的形式。
第四条
部门预算的编制主体是与市财政发生经费领拔关系的市一级预算部门和单位。
各部门预算单位具体负责本部门收支预算草案的编制工作,按编审通知的要求,负责审核、汇总、分析本部门和所属基层会计单位的当年收支预算建议,编制部门当年收支预算建议计划,上报市财政局。
部门收支预算建议计划包括部门收入预算建议计划和部门支出预算建议计划。收入计划包括财政拨入资金(含罚没收入、行政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收入核拨资金)、预算外资金(含财政专户核拨资金)和其他收入计划。支出计划包括基本支出计划和项目支出计划,基本支出计划包括人员经费、正常办公经费,项目支出计划包括专项公用经费、经济建设和事业发展专项支出及其他支出计划。
第五条
市财政局由预算科牵头负责市级部门预算的编制和管理,各主管业务科室根据内部职责划分,编制和审核部门预算。
部门收入预算建议计划的审核:预算科会同业务主管科审核纳入预算管理的罚没收入、行政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收入和预算外收入的执收计划。业务主管科审核部门其他收入计划(包括经营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其他收入等)。
部门支出预算建议计划的审核:业务主管科室对部门预算单位上报的基本支出计划(人员经费和按标准测算的正常办公经费计划)和项目支出计划(专项公用经费、专项支出和其他支出计划)进行初步审核,提出建议后送预算科。预算科对主管业务科室送来的部门预算进行综合审核,并提出修改意见,提交局长办公会通过后,由局长审签。
部门预算的确定:市财政局将综合后的部门预算上报市政府审定后提交人大审议。
第六条
预算科及时将人大批准的预算批复至各业务科室,由各业务科室在人大批准后30天内批复至各部门和单位。各部门在15日内批复所属单位预算,并负责监督执行。
第三章
部门预算的执行
第七条
按照《预算法》的要求,严格执行部门预算。收入预算的执行,按现行征管体制和有关政策、程序办理。支出预算的执行,要坚持“先有预算,后有支出”。
第八条
预算科负责市级财政资金的入库和拨付,业务主管科室负责市级财政资金的收缴。
市级财政资金,包括市级预算内资金(含罚没收入、行政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收入核拨资金)、纳入市级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和市财政集中管理的各种专项基金(资金)。
第九条
预算科根据部门预算(及调整预算)、部门收入缴库(户)情况、业务主管科拨款申请和国库(专户)存款情况,审核拨付市级财政资金。
有收入任务科室在每月3日前,编制截止上月月底的罚没收入、行政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专项收入和预算外收入缴库(户)统计表,并根据预算按政策提出单位累计核拨资金、已拔付数额和可用数额,送预算科和有关业务主管科各一份。
第十条
对经费拨款安排的人员经费和正常公用经费,由预算科根据年初预算,开具拨款通知单,按月均衡拨付。其中,个人工资由银行统一发放,每月月初5个工作日内将当月工资拨付代发银行,代发银行每月10日前划到个人工资储蓄卡。其他人员经费和正常公用经费,每月上旬一次拨付。
对用罚没收入、行政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收入核拨资金和预算外资金安排的人员经费和正常办公经费,由预算科和有关业务科根据实际入库(户)情况,每月月初拨付。
第十一条
专项公用经费、专项支出和其他支出,由各业务主管科开具项目支出拨款通知单。项目支出拨款通知单要严格按照部门预算(调整预算)填制。维持单位办公运转、全年性使用的项目资金,要按照均衡使用的原则编制。一次性或较集中使用的项目资金,可根据使用时间一次性或分次拨付。大额专项资金应根据项目进度编制。对用罚没收入、行政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收入核拨资金、专项收入和预算外专户核拨资金安排的支出,应根据部门预算和收入缴库(户)情况,编制和开具项目支出拨款通知单。
预算科根据部门预算、项目预算、收入缴库(户)情况及国库(专户)存款情况,审核拨付专项公用经费、专项支出和其他支出。
第十二条
项目支出中的政府采购资金拨付,按《晋城市市级政府采购资金管理及核算暂行办法》执行。
政府采购项目支出,要严格执行部门预算和政府采购预算,对两个预算中项目内容、金额不相符的,要首先办理预算调整手续。
第十三条
通过收入退库安排的企业亏损补贴项目支出,参照第十一条项目支出拨款程序执行。
第十四条
在下年度预算未经人大批准前,预算科根据预算编制草案确定各部门预算控制数,并据此预拨部门人员经费和正常公用经费。对特需的项目支出经费,由部门申请,经业务主管科审核报批,将有关拨款依据一并送预算科,预算科审核无误后予以预拨。
第十五条
要加强专户资金的管理。预算安排的拨入财政专户和基金户资金、国债专项贷款和其他专户资金,由有关科室根据预算、收入缴库进度及预算科审核登记批复文件开具拨款通知单送预算科,由预算科审核拨付到有关专户。
各预算内专户基金、资金的拨付,由有关科室开具拨款通知单,经预算科签字同意后拨付。
第十六条
在推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过程中,对确定财政集中支付的项目资金,由预算科按有关规定拨付。
第四章 部门预算的调整
第十七条
按照《预算法》的要求,部门预算一经确定,不得随意调整。
第十八条
预算执行中,确需增加或减少的收入和支出项目,要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调整预算。
第十九条
部门预算的调整,按以下职责分工和程序进行。
(一)部门根据预算执行中的收支变动因素,提出调整预算申请,报财政局审核。
(二)财政局业务科室按职责分工认真审核后,送预算科汇审,报局务会研究通过。
1、部门收入预算的调整
确需调整罚没收入、行政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收入、预算外收入执收计划、其他收入预算,或按政策调整部门核拨资金收入预算和预算外资金收入预算的,由业务科室提出审核意见。财政批复调整部门经费支出预算的同时,相应调整部门拨入经费收入预算。
2、部门支出预算的调整
年初不能够落实到部门和项目的资金,在人大批准预算范围内的,业务主管科审核后由预算科按程序报批,追加指标。年初已安排,执行中不再执行的项目,由业务主管科审核后送预算科按程序报批,调减指标。
突破人大批准预算的追加经费,由业务主管科审核后交预算科,预算科根据财力可能提出调整意见,按法定程序追加指标。
在年初部门预算内支出项目之间需要调剂的,由业务主管科审核送预算科按程序报批后,调整指标。
第二十条
部门预算调整通知书由预算科统一下达各业务主管科,由业务主管科通知部门和单位。
第五章 报表和决算
第二十一条
各部门应于每月末10日内向预算科、业务主管科报送预算资金使用情况。
第二十二条
预算科应于每月5日前编制财政收支预算执行情况表和执行分析,报省财政厅和市委、市政府及有关部门。
第二十三条
预算科要定期与有关业务主管科和各部门核对部门预算指标和预算资金拨款项目和金额,确保各项支出有预算、各项资金拨付正确、安全。
第二十四条
各部门年终根据部门预算执行情况,按照财政部门的统一要求,编制部门决算,报财政局对口业务科审核汇总后送预算科。预算科按照上级决算的统一要求和编报口径,汇总编制财政总决算上报市政府审定。报人大批准后,由预算科统一批复各业务主管科,由业务主管科批复部门和单位。
第六章
监督和管理
第二十五条
各部门要加强对本部门及所属单位的财务管理,严格执行各项财税政策和财经法规,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财务核算的及时、准确和会计资料的真实完整。
要接受和配合财政、审计、监察部门的审计和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资料,认真执行检查处理决定。
第二十六条
财政局有关科室要认真履行管理职能,监督部门合理使用财政资金,确保预算的正常运行和财政资金的安全、有效。
监督科要强化财政内部监督管理,对各业务科室的预算编制、执行、决算工作,实施再监督。
业务主管科要加强对单位的财务监督。通过对单位预、决算的审核和对单位财务运行、收支预算执行情况实施动态监督与指导,保证单位严格执行经费预算,提高单位财务管理水平和预算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二十七条
审计和纪检监察部门要依法加强对部门预算执行情况和部门决算的监察和审计,严肃财政纪律,整顿财经秩序。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