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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 城 市 人 民 政 府 采 购 管 理 办 公 室
文件 晋 城 市 人 民 政 府 信 息 化 管 理 办 公 室
晋市采管办字〔2003〕 1 号
关于印发《晋城市网上政府采购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财政局,市直各行政事业单位:
为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提高政府采购工作效率,规范政府采购行为,促进廉政建设,高效实时完成政府采购项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相关的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晋城市网上政府采购管理办法(试行)》。现将本办法印发给你们,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函告我办。
二 ○ ○ 三 年 五 月 一 日
主题词: 印发 网上政府采购 管理 办法 通知 抄报:省财政厅国库处,市政府办公厅,市监察委员会。
抄送:市政府采购中心,各县(市、区)政府采购中心。
晋城市网上政府采购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提高政府采购工作效率,规范政府采购行为,促进廉政建设,高效实时完成政府采购项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相关的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网上政府采购,是指通过互联网来完成政府采购的过程。包括:网上发布政府采购信息、接受供应商网上投标报价、网上开标定标、网上公布采购结果等。
第三条 网上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有效竞争、诚实信用原则。 第四条
网上政府采购的范围适用于列入我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采管办”)按照“先易后难、积极稳妥、分步实施”的原则,确定具体的网上政府采购实施范围。
第五条 网上政府采购活动通过晋城经济信息网政府采购频道(http://www.jcei.gov.cn/)进行。
第二章网上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市采管办负责网上政府采购活动的日常监督管理。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网上政府采购的具体实施范围;
(二)负责审核会员单位资格; (三)监督网上政府采购活动全过程; (四)接受并处理投诉事项。 第七条
网上政府采购实行会员制,会员的名额不受限制,凡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均可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提出申请,经审核成为晋城经济信息网政府采购的会员单位。
第八条 申请加入网上政府采购的供应商(以下简称供应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必须是在工商、税务、技术监督部门登记注册的法人单位或其他组织;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六)具备上网的条件。
符合上述条件的供应商,向市采管办提供相应的资质证明材料和会员单位的书面申请,经审核确认后,由市政府采购中心纳入晋城市网上政府采购会员单位,并在网上公开有关信息。
本办法实施前已在市采管办登记备案的供应商继续有效,但应按网上政府采购的要求补充有关材料。 第九条
供应商必须向市采管办提交以下书面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一)公司简介及书面申请; (二)企业营业执照和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
(三)税务登记证; (四)上一年度财务报表; (五)相关的资质证书; (六)电子邮件地址;
(七)市采管办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 市采管办收到供应商提交的书面申请材料后,在7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决定是否授予会员单位资格。
第十一条
凡获准加入网上政府采购的供应商,由市政府采购中心授予网上报价密钥,会员单位凭用户名和密钥参加网上政府采购,供应商使用的密钥要定期不定期进行修改。
市采管办、市政府采购中心和供应商所使用的密码按照系统要求,在每次采购活动开始前十分钟内必须修改密码,使用新密码从事采购活动。 第十二条
会员单位负责对本单位信息进行维护,凡涉及工商、税务、银行帐户、业务资质等重要事项的变更,应在变更之日前3个工作日内提交市采管办审核确认后,方可变更相关信息。
第三章 网上政府采购的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市政府采购中心负责网上政府采购的具体实施工作。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编制网上政府采购招标文件、发布招标公告、组织招标活动;
(二)对会员单位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履约行为进行信用积分的评定,根据评定结果确定会员单位的诚信度;
(三)建立健全网上政府采购内部监督管理制度,加强网上政府采购相关知识的学习; (四)接受市监委、市财政、市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市信息中心负责政府采购网络的日常维护、软件升级、网络安全,保证网上政府采购的正常进行。 第十五条 网上政府采购的程序:
(一)采购单位按规定申报政府采购计划。 (二)采购单位依法委托市政府采购中心组织采购。 (三)
市政府采购中心依法编制采购文件、发布招标公告、组织网上开标、评标活动。 (四)
经依法组成的评标委员会评审后,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由采购单位或市政府采购中心在网上发布中标(成交)结果。
(五)中标(成交)供应商确定后,采购单位或市政府采购中心与中标(成交)供应商,依法签订书面合同,报市采管办审核备案。
(六)经采购单位验收合格后,市采管办按规定支付采购资金。 第十六条
评标、定标严格依照《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等有关规定进行。在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时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
在完全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前提下,按“价格+时间”的方式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即评标时如果出现两个以上相同最低报价,依据投标时间先后顺序,实行先报价者中标(成交)。
(二) 在评标定标时,可确定一至两名递补中标(成交)供应商。当中标(成交)供应商不能履约时,由递补中标(成交)供应商履约。 第十七条
会员单位投标报价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次投标报价无效: (一) 投标内容与需求的品牌、配置有重大偏离,未能实质性响应需求的; (二)
投标报价低于产品成本价或明显高于市场价的; (三) 投标内容中对规格要求、分项报价等情况说明含混不清或者不予说明的; (四)
投标信息中出现说明不一致的; (五) 供应商通过网上采购程序提交的投标书或报价书等电子文档,若该份电子文件本身含有计算机病毒或非完整文件视为无效投标。
(六)其他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情形。 第十八条 在网上政府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 (一)
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 (二) 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单位不能支付的; (四)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网上采购被认定废标的,市政府采购中心根据实际情况报请市采管办批准后重新组织采购。
第四章 罚则
第十九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采管办依照《政府采购法》及其相关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网上政府采购中标(成交)的; (二)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三)与采购单位、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四)中标后,无正当理由拒绝签订或履行合同的;
(五)向采购单位、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或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六)在网上政府采购过程中与采购单位进行协商谈判的;
(七)侵袭政府采购网站或向网站发送病毒代码的; (八)拒绝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第二十条
采购单位、市政府采购中心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采管办依照《政府采购法》及其相关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进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的; (二)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三)与供应商恶意串通的;
(四)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的; (五)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在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的;
(六)其他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的。
第五章 意外情况的处理
第二十一条
由于不可抗拒的客观原因导致网上采购系统无法正常运行、或者无法保证采购过程的公平、公正和信息安全时,应采取意外情况的处理措施。意外情况包括以下情形:
(一) 网络服务器发生故障而无法访问网站或无法使用网上采购系统; (二) 网上采购系统的软件或网络数据库出现错误,不能进行正常的操作;
(三) 网上采购系统发现有安全漏洞,有潜在的泄密危险; (四) 病毒发作; (五)
其他无法保证采购过程的公平、公正和信息安全的意外情况。 第二十二条
出现上述情况而又无法妥善解决的,正在进行的网上采购无效;故障排除并经过可靠的测试后,方恢复网上采购系统。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晋城市人民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二OO三年五月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