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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市开展医疗服务和血液安全集中整顿的通知

2008-09-02 15:13:27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医疗服务和血液安全,保证群众就医安全、有序,按照《山西省卫生厅关于开展医疗服务和血液安全集中整顿的通知》(晋卫监督[2008]58号)要求,决定从8月25日--11月30日,在全市开展医疗服务和血液安全集中整顿,此次集中整顿重点为:

  1、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无《执业医师证》和《执业护士证》从事医疗活动的非法行医行为;

  2、医疗机构超范围开展诊疗活动等违法违规行为;

  3、采供血机构频采、超采和采集冒名顶替者血液(浆)等非法采供血行为。

  本次集中整顿分为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2008年8月25日--9月10日)为安排部署阶段。各县(市、区)卫生局要根据本地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召开会议进行广泛宣传、动员,梳理本地区医疗服务和采供血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为集中整顿做好组织、人员和物资准备。

  第二阶段(2008年9月11日--10月31日)为集中整顿阶段。各县(市、区)卫生局和各级卫生监督机构要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对本行政区域内、特别是城区、城乡结合部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采供血机构进行监督检查,查处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无《执业医师证书》和《护士执业证书》行医的非法行医行为;查处医疗机构超范围执业、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行医等违法违规行为、纠正各种不规范的医疗执业行为;查处违法发布医疗广告的行为;打击“血头、血霸”及严厉查处采供血机构频采、超采、采集冒名顶替者血浆,对供浆员体检、化验等不规范进行采血浆的违法违规行为;严厉查处临床用血医疗机构在血液储存、使用过程中的违规行为。对群众投诉举报案件进行认真的调查核实并依法查处。

  第三阶段(2008年11月1日--11月20日)为整改规范阶段。各县(市、区)卫生局和各级卫生监督机构根据整顿检查发现的问题,再次监督指导有关单位进行整改,落实整改措施。建立完善有关管理制度,严格按照有关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进行医疗服务和采供血活动。

  第四阶段(2008年11月21日--11月30日)为总结阶段。各县(市、区)卫生局对集中整顿工作进行总结,对在整顿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对敷衍塞责、整顿工作不力,问题依旧的,责令整改并进行通报批评。

  此次集中整顿的具体要求:

  (一)本次集中整顿由省卫生厅统一组织部署,市卫生局具体负责我市集中整顿的组织领导,对市直单位和各县(市、区)整顿工作的督查及重大违法案件的查处工作。各县(市、区)卫生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卫生服务机构、采供血机构的集中整顿,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二)本次集中整顿是整顿和规范医疗服务、血液安全秩序,维护群众健康权益的又一次重大行动。各县(市、区)卫生局和各级卫生监督机构一定要提高思想认识,认真履行职责,主要领导要亲自指挥,精心组织,抽调专人,集中力量,统一时间,并给予经费保障,确保整顿工作顺利开展和取得实效。

  (三)在集中整顿工作中,各县(市、区)要加强与公安、药品监督、人口计生委、科技、工商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对检查中发现的涉及计生服务、科研涉医机构、违法违规医疗广告及重大案件的查处等问题,要及时与有关部门沟通,与有关部门联合行动,该移送的案件要及时依法移送公安或司法机关,并及时向政府和上级机关进行汇报。

  (四)集中整顿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分工负责,要落实谁监督、谁负责,严格落实责任制。对管理不到位、监督不到位,检查不负责任,致使责任范围内医疗服务和采供血秩序混乱以及造成医疗伤害事件的,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五)各县(市、区)卫生局、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医疗机构管理不严格、医疗服务不规范等违法违规行为,要结合《卫生部关于医疗机构审批管理的若干规定》(卫医发[2008]35号)的通知要求,进行认真清理整顿。

  (六)建立完善医疗服务与血液安全监督长效机制,积极探索有效、有力的监督模式,建立结合当地实际的监管制度。要加强新闻宣传报道工作,邀请新闻记者跟随采访监督检查,及时将查处整顿情况进行报道,以形成强大的高压打击态势。

    (七)集中整顿期间,省、市督查组将对各县(市、区)整顿工作进行明察暗访,对明察暗访及监督检查情况进行通报。对监管不力,造成医疗秩序混乱的,要追究相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

  欢迎广大群众对各种不规范的医疗执业行为,及临床采供血机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投诉举报。

  举报热线:0356-20655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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