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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综合利用项目(产品)认定

2006-12-04




  一、事项名称:资源综合利用(产品)认定

  二、设立依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保留的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目录(第三项)

  三、许可条件:

  1、申报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的单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实行独立核算,资源综合利用产品、项目能独立计算盈亏;

  (2)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有关行业标准;

  (3)不破坏资源,不造成二次污染;

  (4)申请认定产品(项目)在国家发布的《资源综合利用目录(2003年)》范围内。

  2、申报资源综合利用电厂的单位,还须具备以下条件:

  (1)机组单机容量在500千瓦及以上,机组设备没有超期服役或淘汰;(2)发供电质量符合国家标准,所用原料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燃料属于就近利用;(3)对废弃物采取综合利用措施,污染物实现达标排放;(4)建设项目审批手续齐全,并按照批准内容建设、验收。

  3、利用煤矸石(石煤、油母页岩)、煤泥发电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煤矸石(石煤、油母页岩)电厂必须燃用以煤矸石(石煤、油母页岩)为主,且入炉燃料应用基低位发热量不大于12550千焦/千克;

  (2)1998年3月1日后批准建设的煤矸石(石煤、油母页岩)、煤泥综合利用电厂必须使用循环流化床锅炉;

  (3)利用应用基含硫超过1%的燃料应采取脱硫措施。

  4、利用工业余热、余压发电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应根据产生余热、余压的品质和余热量或生产工艺耗气量和可利用的工质参数确定工业余热、余压电厂的装机容量;

   (2)以中压蒸汽为介质的余热、余压电厂的热效率,采用冷凝机组的应不小于20%;抽背机组的应不小于60%;背压汽轮发电机组不得排空或旁通调节发电;高炉炉顶煤气余压发电站回收的能量应大于高炉鼓风能耗的15%。

  5、 其他资源综合利用发电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以工业锅炉炉渣、造气炉渣等为主要燃料,且入炉燃料应用基低位发热量不大于12550千焦/千克,使用循环流化床锅炉;

   (2)以煤层气、沼气(城市生活垃圾填埋气)、焦炉煤气、高炉煤气和生物质能等作为燃料,有充足、稳定的资源,并依据资源量合理配置装机容量。

  四、数量限制:无

  五、办事程序:受理—现场踏勘—审核—批复(上报)

  六、承诺时限:7个工作日

  七、申报材料:

  企业根据《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的申报条件和认定内容,填写《山西省工业企业资源综合利用产品(项目)申报表》,并经所在地市经委签字盖章后上报省经委,同时应分别提供以下资料(一式二份):

  (一)申请认定报告

  (二)资源综合利用项目批准改造文件及项目的竣工验收报告

  (三)资源综合利用产品质量检验报告及放射性检验报告

  (四)入炉燃料分析报告

  (五)环境达标排放测试报告

  (六)锅炉安全运行测试报告

  (七)机组并网协议

  (八)其它有关材料和证明

  (以上材料一式3份)

  八、年检时间及依据:无

  九、收费标准及依据:无

  十、协办单位:无

  十一、监管办法:市经委资源节约综合利用科监督管理

  十二、示范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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