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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的实施意见

2008-08-26



     (本网讯)各县(市)国土资源局,城区国土资源分局:
  
    为了更好地推进我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进一步提升执法监察水平,按照《行政处罚法》、《土地管理法》、《矿产资源法》以及《信访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进一步规范国土资源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目的意义


    以公正执法、规范办案为目的,完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程序,建立健全内外监督制约机制,强化国土资源共同监管责任体系的长效机制,进一步提高执法监察队伍素质,提高办案质量,提升办案的能力和水平,促进执法监察工作的创新发展。

    二、主要内容


    为保证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公平、公正、高效运转,从国土资源违法行为信息的接办受理、分类登记、转办初查、到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立案调查、履行结案、案卷归档,全程实行岗位责任制,将每道程序具体细化,责任到人。具体内容有:

    (一)违法行为受理。
    (二)违法行为初查。
    (三)违法案件查处程序。
    (四)案卷评查。
    (五)案卷归档。

    三、措施和要求

    (一)统一查处标准,加强办案培训。市局、县局、国土资源所要指定国土资源违法行为信息受理登记专职人员。县局、国土资源所要结合工作实际,参照市局《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流程》,制定出本级的查处流程。并加强对执法人员的业务培训,在提高办案质量上下功夫。


    (二)细化明确责任,落实案卷考评。案件承办人员对违法案件的办理终身负责,严格执法工作的责任追究。实行办、审分离,切实加强对规范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的监督。定期开展案卷评查工作,并将评查结果作为执法监察工作的一项重要指标,纳入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对办案人员不负责任、弄虚作假造成错案的,严格按照《国土资源违法行为监管责任追究办法》、《错案责任追究办法》之规定,对有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三)实行大要案件的备案审查制度。根据国土资源部《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报告备案制度》(国土资[2001]372号)规定,立案的违法案件,在调查核实后,属重大违法案件的,应当在立案之日起7日内,将立案审批表报上一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结案之日起14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分建议书和犯罪案件移送书等报上一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上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对备案的审查,对备案中审查出来的问题,要督促报送单位自行改正,并在规定期限内向审查机关回复处理结果。


    (四)本实施意见从二○○八年十月一日起实行。   

    附件: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流程                                                                                   
 
    晋城市国土资源局
    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流程

    为了加强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规范对国土资源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现制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的受理、初查、立案、调查取证、会审、听证、履行结案全套程序。

    一、违法行为受理


    市局执法监察科负责国土资源违法行为的受理和转办,监察科长为负责人,指定专人具体负责受理国土资源违法行为的各类信息。对受理的违法行为信息要即时登记,填写《违法行为受理登记表》,报监察科长阅示。监察科长对受理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信息按照不同来源渠道进行如下处理:

    (一)监察大队动态巡查发现、或者受理的信访举报信息,报监察科进行登记汇总,并填写《违法行为受理登记表》报监察科长确定科、队调查,或者转县局调查,转办科(队)负责督办。
    (二)监察科直接受理的信访举报信息,登记后填写《违法行为受理登记表》报监察科长确定科、队调查,或者转县局调查,转办科(队)负责督办。
    (三)对上级机关及局领导交办、有关部门和单位移送的违法行为信息,登记后填写《违法行为受理登记表》,除领导明确签署调查单位的按照领导指定执行外,监察科长确定科、队调查,或者转县局调查,转办科(队)负责督办。

    二、违法行为初查


    初查单位指定初查的主查和协查人员,对超层越界必须在24小时内现场进行核实并在3日内提交违法行为初查报告,对私采滥挖、违法用地在2日内进行现场核实并在5日内提交违法行为初查报告,由监察科备案。

    (一)违法行为不属实的,实名举报的要及时反馈举报人,对未实名举报的要告知交办、移送的有关部门;对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书面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办理。


    (二)违法行为属实的,应在当场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
对土地违法行为,经强制拆除建筑物,已恢复地貌,且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可不予立案;对私采滥挖点未开采出矿产品,及时填埋坑口恢复了地貌,且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可不予立案;对上述不予立案的违法行为,要责成监管责任人员加强监管。

对符合立案的转入违法案件查处程序。

    三、违法案件查处


    (一)立案
违法行为经初查属实的,由初查人填写《立案呈批表》,经监察科长审核签字后报局领导审批,并由局领导明确承办单位,确定由县局查处的要同时明确督办单位,确定由监察科、队查处的,由科、队长指定主查人、协查人作为案件承办人员。

    (二)调查取证
经批准立案后,案件承办人员立即开始调查取证。调查取证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并提交调查报告。

    1、询问调查


    询问当事人、相关责任人或其他知情人,可以通知被询问人到行政机关进行,也可以到其工作场所、住所或者违法行为现场进行。询问前应首先出示执法证件亮明身份。其次,核实被询问人的身份,并告知其有如实陈述事实、提供证据的义务。当事人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应分别询问。询问笔录内容包括询问的时间、地点、询问人、被询问人、记录人、询问的主要内容。询问笔录应当交被询问人核对,对于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向其宣读,被询问人提出补充或者改正的,应如实修改,被询问人确认笔录无误后,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必要时,承办人员可以要求被询问人自行书写有关情况说明。

    2、现场勘验


    勘验现场时,应通知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到场,无正当理由当事人拒不到场的,承办人员应当在笔录中说明情况,不影响勘验检查的进行。勘验时应邀请有关组织或者人员作为见证人参加,涉及到一些专业技术问题时,必须邀请具有专业知识的人参加。
执法人员进行勘验时,应当收集、调取与案件有关的原始证据。调取原始证据有困难的,可以复制、拍照、录像,并注明原物(件)保存地址,并由提供原物(件)人签名。勘验过程和结果应该制做勘验笔录,并由承办人、当事人和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
    3、技术鉴定


    对需要进行技术鉴定的证据,应当交由法定鉴定机构进行技术鉴定。鉴定结论应做出《鉴定结论书》,写明结论以及作出该结论的事实依据。鉴定部门和鉴定人应当在鉴定书上签名或者盖章。

    4、有关证据收集

 
      除上述证据材料外,还应当收集与案件有关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等证据材料。

   (三)案件会审


    承办人在案件调查取证结束后,根据调查的事实和相关法律、法规,在规定时间内撰写出《违法案件调查报告》提交本级领导。
违法案件会审实行三审制:

    1、初审:由办案人员所在科、队对调查的情况是否属实,违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证据材料是否完整、处理意见是否恰当、引用法律法规是否准确等进行审核,形成初审意见,并填写《违法案件初审意见卡》。

    2、复审:初审通过后,由监察科长审核后提请案件审理委员会召开案件复审会,由案件审理委员会成员对程序是否合法、定性是否准确、法律条款适用是否准确、处罚是否得当进行审核,形成复审意见,并填写《违法案件复审意见卡》。

    3、终审:复审通过后,提请局务会集体研究讨论,对复审意见进一步审核,形成行政处罚意见,并填写《违法案件终审意见卡》。
会审时应当制作会审笔录,注明参会人员、记录人和主持人。会审中的不同意见,应如实记录,并将会审笔录归入案卷。会审时认为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不合法或者存在欠缺的,责成承办人员进行补充调查,再次提交会审。

(四)告知和听证
    1、告知
    终审形成的行政处罚意见,应在三日内向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之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2、听证
    当事人在接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要求听证的,应在三日内提出听证申请。听证会要在十日内举行,并在举行听证七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会的时间、地点。

    听证会应当制作笔录,听证笔录应当记明:听证的时间、地点、案由、主持听证的机关名称、主持人、出席的当事人、证人和鉴定人及其代理人的姓名;处罚决定的意见;证人和鉴定人陈述的主要内容,勘验的结果;利害关系人所提出的与本案有关的观点及证据;各当事人关于程序上的请求。

    听证笔录经听证会主持人审阅后,由主持人和记录人签名或者盖章。听证笔录应当交给案件承办人、当事人及其他有关人员阅读或者向他们宣读。当事人或者其他有关人员认为笔录有遗漏或者有差错的,可以请求补充或者改正;确认没有错误后,应当分别签名或者盖章。

    当事人不要求听证、或经过听证不需要变更处罚决定的,承办人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如听证后需要变更处罚意见的,应将变更的内容和理由提交局务会重新研究讨论决定后,再次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

    (五)处罚决定的复议、诉讼与履行
    《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后,应在三日内直接送达当事人,收件人本人应当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的日期,并且签名或者盖章。《行政处罚决定书》一经送达被处罚人,即具有法律上的确定力和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应在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或者在3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办案人员应督促当事人主动履行。

    如果被处罚人既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自觉履行处罚决定的,承办人应在七日内制作《违法案件强制执行申请书》送达人民法院,由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六)移送处理
    1、移送司法处理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已经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承办人应在七日内填写《行政案件移送书》,连同案件的有关材料,书面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处理。

    2、移送纪检监察处理
    对应当给予当事人和相关责任人行政处分党纪处分的,依法直接给予行政处分或依法提出行政处分建议书,并将有关证据材料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提请处理后反馈移送机关。

    (七)法律文书的送达
    法律文书应在法定时间内送达违法当事人,如果本人不在,可以由其成年家属或者所在单位负责收件人员代收,代收人应当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的日期,并且签名或者盖章。收件人本人或者代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的日期。如果收件人本人或者代收人拒绝接收或者拒绝签名、盖章,送达人可以邀请见证人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的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并将法律文书留在收件人或者代收人住处或者单位后,即视为送达。

    (八)违法案件结案
    查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应当从立案之日起60日内结案。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结案的,报请领导批准延期结案。属于上级转办的案件应报上级部门批准,适当延长结案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90日。

    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的处理结案分为一级、二级结案。

    对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行政罚款等处罚内容全部履行到位的为一级结案。

    对移送纪检监察部门或有任免权机关追究当事人党政纪处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全部追究到位的为二级结案。

    违法案件处理完毕后,案件承办人填写《违法案件结案报告》,经领导批准后结案,将办案过程中形成的文书、图件及照片等编目装订,立卷归档。
    重大案件和上级交办的案件结案后,报上级部门备案。

    四、案卷评查
    对行政处罚案卷的评查,由案件审理委员会成员组成案卷评查组,实行一案一评。由市局直接查处的案件,县(市、区)局查处的重大案件、上级交办的案件,由市局案卷评查组每半年组织一次评查。评查内容包括:

    (一)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立案合法性审查:违法案件是否符合立案标准;
    (二)调查取证:违法事实叙述是否完整、清晰、准确,证据是否确凿,是否满足证据的客观性、相关性、合法性;
    (三)违法事实的认定:行政处罚的理由是否充分、全面,案件查处程序是否合法;
    (四)处罚决定书中适用的法律条款是否存在错误、瑕疵,处罚是否公正、恰当;
    (五)处罚的履行情况:是否在法定时限内履行,未履行的是否及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六)责任人追究:违法行为应当追究当事人和相关责任人责任的,是否依法进行了追究,履行情况如何;
    (七)违法案件查处的时限:各类法律文书是否在法定时限内送达,案件是否在法定时限内结案;
    (八)案卷文挡:资料是否完整、装订是否整齐、存档是否及时等。

    案卷评查主持人应当就参加案卷评查人员中指定专门记录员,记录员要如实记录评查过程中的讨论情况,并汇总评查意见;参加评查人员应当就会审意见表明态度,由评查主持人作出最终评查意见并记录在案。案卷评查要制订相应的评查考核标准,评查结果要与年度考核挂钩。在案卷评查中发现案卷有疵漏的,属于证明材料不完善的要及时补充完善,程序不合法的要及时进行纠正。在案卷评查中发现错案的,已经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应当注销。已造成不良影响或其他无可挽回后果的,要严格按照《错案责任追究制度》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过错责任。
评查结束后要形成案卷评查报告装入案卷。

    五、案卷归档
    凡是国土资源部门受理立案的违法案件,处理完毕后均应形成完整的案卷材料。归档的案卷材料要求如下:
    (一)立案呈批表

    载明案件来源和受理日期、当事人基本情况(姓名或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等)、基本案情、处理意见和建议;承办人签字并签署申请立案日期;领导签署意见和批准立案日期。

    (二)调查询问笔录
    载明调查时间、地点;载明当事人、被调查人以及参加人等基本情况(可附当事人有关证照的复印件);载明两名以上调查人员姓名、调查人员表明身份情况(出示的行政执法证件真实有效)、调查人员签名(盖章)情况、被调查(询问)人签名(盖章)认可情况(拒签的,载明正当理由);载明当事人生产、经营、建设等基本情况以及其它相关资料。

    (三)勘验笔录
    载明勘验现场地理方位(图示)、勘验方法、勘验设备以及勘验事实、勘验结果;载明证人身份证明及基本情况、证人资格和能力说明(写明证人的姓名、年龄、性别、职业以及住址等基本情况)。

    (四)检测报告及鉴定结论
    载明委托人和委托鉴定的事项、鉴定的依据和鉴定方法、鉴定部门(或鉴定人)资格、鉴定结论、鉴定部门(或鉴定人)的盖章(签名)。
    (五)调查报告
    载明承办(报告)人;载明当事人基本情况、案件来源和调查经过;载明认定的违法事实和证据,违法行为的性质和处罚依据,处罚内容(按量罚细则提出的量罚意见);有承办(报告)人签名。

    (六)案审会审核
    载明案件审查委员会审查意见,并有参会人员签名;载明领导签批意见、签名和签署日期。

    (七)处罚决定审批
    载明审议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报告人、记录人和参加人员、报告内容、参加审议人员发表的观点和意见、局务会研究讨论决定的最终处罚意见。

    (八)处罚(听证)告知书
    载明当事人名称、地址、违法事实、证据、处罚内容和依据;载明当事人陈述、申辩权(要求听证权);载明处罚主体名称(盖章)和作出告知日期。

    (九)听证通知书
    载明当事人名称、听证事由、听证时间和地点、听证主持人和听证员、书记员;载明当事人申请回避的权利;载明组织听证机关名称(盖章)和作出通知日期。

    (十)听证会笔录
    载明听证事由、召开时间、地点、听证主持人和听证员、书记员、当事人代表及其代理人、听证会要求和纪律、当事人申请回避的权利;有听证会参加人签字。

    (十一)处罚决定书
    载明当事人姓名(名称)、地址、违法事实、证据、处罚内容和依据、申请救济权和提起行政救济的期限、处罚主体名称(盖章)和作出处罚日期。

    (十二)缴纳罚款通知书
    载明机构代码、缴款银行帐号、当事人姓名或名称、处罚决定文号、罚款数额(与处罚决定要求一致)、作出日期和缴纳罚款期限、滞纳金要求、制发机关名称(盖章)和制发日期。

    (十三)送达回证
    载明送达文书名称、文号、当事人姓名或名称、地址、签发人签名、送达方式、送达人签名、受送达人(代收人)签名(盖章)并签署送达(接收)日期。

    (十四)结案报告
    载明处理经过(包括案件来源、案处理程序以及案件执行情况等)、报告人意见和建议、领导签批意见、签名和签批日期;附具缴款票据。
    (十五)案卷评查报告
    载明案卷名称、评查时间、参加人员、评查结果。

    (十六)立卷
    一案一卷、一卷一号;载明案卷目录、项目序号、名称及对应页码;材料原件及必要案卷材料无缺失;文字记录内容准确、清楚、规范,错别字涂改、模糊处有责任签字(盖章或按手印)认可;格式化部分填写准确、细致、无漏填;卷内材料按发生日期顺序排列,并编写页码;装订整齐、整洁,卷内材料无破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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