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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省政府《关于立即停止以各种工程名义变相违法开采浅层煤浅层矿的紧急通知》的通知
晋市国土资发〔2008〕84号
2008-08-12 17:44:34



各县(市)国土资源局、城区国土资源分局:

  现将省政府《关于立即停止以各种工程名义变相违法开采浅层煤浅层矿的紧急通知》(晋政办发电[2008]122号)转发给你们,并根据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奥运会和残奥会期间严防非法采矿回潮的紧急通知》精神,提出如下要求:

  一、对辖区内所有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逐一进行清理,坚决停止以土地开发整理等名义变相开采浅层煤的行为,清理情况以县人民政府名义于8月15日前报市国土资源局。

  二、凡涉煤涉矿土地整理等项目已经省、市、县政府和有关部门批准或同意,但尚未动工的,一律不准以任何名义实施采矿行为,擅自实施的,一经发现严肃查处;已经开工的,立即停止,查明情况,分清责任,逐一清理上报。凡未经批准的涉煤涉矿土地整理等项目,必须坚决制止,依法查处,彻底取缔。

  三、立即在本辖区范围内重新开展一次全面大排查,做好排查记录,严格实行“谁排查,谁签字,谁负责”的责任制,凡发现关闭不达标、易死灰复燃、近期有生产迹象的矿点(坑口、井),要立即以书面报告当地政府,重新实施关闭。

  四、进一步加大对非法违法采矿的巡查和打击力度,对重点、热点、易发地区要坚持每天最少巡查一次,凡发现非法采矿的,要做到当日发现,当日制止,当日报告;对发现的超层越界煤矿,要严格按照省政府晋政办发[2008]60号文的规定,报当地政府实施关闭。对因监管不力、巡查不到位、报告不及时,导致非法采矿“回潮”和超层越界违法采矿依然存在的,将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和领导的责任。

  五、实行值班日报告制度。各县(市、区)局要在每天15时前以传真和电子邮箱方式向市局汇报发现、制止、查处情况。传真电话:2026426,电子信箱:jcgtzy02@163.com,联系人:王继良。

                     

晋城市国土资源局  
二○○八年八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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