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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我市鼓励类服务业用水、用气价格与工业实行同价申报工作的通知

2008-07-24



各县(市、区)物价局、各有关单位:

    为促进我市服务业快速发展,根据山西省物价局《关于对鼓励类服务业用水用气与工业实行同价的通知》(晋价商字〔2008〕140号)精神,从2008年6月1日起,对符合《山西省产业投资指导目录(2006年本)》(晋政发办〔2006〕1号)确定的鼓励类服务业的用水、用气价格与工业实行同价,现将我市企业(单位)执行“同价政策”的申报工作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依据《山西省产业投资指导目录(2006年本)》,符合下列32种领域的服务企业(单位)可申报用水、用气价格与工业实行同价。即:
    1、电子商务、现代物流服务体系建设及以连锁经营形式发展的中小超市、便利店、专业店等新型零售业态;
    2、粮食、棉花、食盐、食用油、化肥、石油等重要商品的现代化仓储等物流设施建设;
    3、现代化的农产品市场流通设施及农产品贸工农一体化设施;
    4、闲置设备、旧货、旧机动车调剂交易市场;
    5、中小企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
    6、农、林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
    7、租赁服务;
    8、后勤社会化服务;
    9、城市社区服务网点建设;
    10、房地产中介服务、物业管理服务;
    11、社会化养老服务;
    12、残疾人服务设施建设;
    13、基本医疗、计划生育、预防保健服务设施建设;
    14、血站建设;
    15、远程医疗服务;
    16、文化艺术、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大众文化体育设施建设及产业化运营;
    17、文物保护及设施建设;
    18、幼儿教育、义务教育、高中教育、高等教育、职业技术教育及特殊教育;
    19、远程教育系统建设;
    20、未成年人活动场所及儿童社会福利设施建设;
    21、旅游基础设施建设及旅游信息服务系统开发;
    22、工业旅游、农业旅游、森林旅游、生态旅游及其它旅游资源综合开发项目建设;
    23、信用卡及其网络服务;
    24、旅游商品、纪念品开发;
    25、就业创业咨询、辅导、中介及培训服务;
    26、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新产品开发设计中心、科研中试基地、实验基地建设;
    27、科学普及、技术推广、科技交流、技术咨询、知识产权及气象、环保、测绘、地震、海洋、技术监督等科技服务;
    28、经济、规划、工程、管理、会计、审计、法律、环保等咨询服务;
    29、科学仪器、试验动物、化学试剂、文献信息等科研支撑条件共享服务;
    30、商品质量认证和质量检测;
    31、食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相关技术及设备;
    32、防伪技术开发和运用。

    二、申报程序

    申请执行“同价政策”的企业(单位),先向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同级价格主管部门。没有行业主管部门的直接向同级价格主管部门申请。晋城市区范围内的企业(单位)统一报市物价局。各县(市、区)执行“同价政策”的企业名单由市物价局公布;市区执行“同价政策”的企业名单由省物价局公布,并实行周期性的动态监管机制。

    三、申报时限

  从2008年7月25日起至2008年8月31日止,逾期不申报的视为企业(单位)自动放弃。
    联 系 人:市物价局商品价格管理科  王洛喜  李  娟
    联系电话:2198717
    办公地址:市委市政府办公大楼1007号
 
    附:鼓励类服务业用水、用气与工业执行同价申请表                           

                          晋城市物价局
                        二OO八年七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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