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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网讯
通讯员张亚丽报道)《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规定:所有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的粮食经营者以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应当建立粮食经营台账,并向当地县级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粮食购进、销售、储存等基本数据和有关部门情况。最近,市粮食局组织在全市范围内开展的夏粮收购政策执行情况专项监督检查表明,被检查的216个企业(国有粮食企业71个,非国有企业145个)都能按规定告知或公示粮食收购价格、标准等,没有发现“打白条”和代扣其他税费等现象。但被检查的145户非国有粮食企业中,已按规定建立起粮食经营台账的有100户,占被查同类企业的68%;还有45户没有建立粮食经营台账,占被查同类企业的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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