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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粮食收购资格证》一次性告知书

2007-10-19



晋城市粮食局办事指南(之一)

办理《粮食收购资格证》一次性告知书

  一、申请条件

  1.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应具备的条件:
  ⑴具备经济资金筹措能力,最低经营资金应达到20万元以上,自有资金应达到30%以上;⑵拥有或通过租借具有符中粮食储存条件的粮食仓储设施。其中粮食最低仓容量应达到150吨以上;⑶具备相应的粮食质量检验设施和保管能力。即应配备专职或兼职质检、保管人员,逐步实行持证上岗。

  2.以盈利为目的的常年从事粮食收购的个体工商户应具备的条件:⑴年粮食收购量在50吨以上;⑵具备经营资金筹措能力,自有资金须达到3万元以上。

  二、申报材料(申请从事粮食收购者向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1.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有效身份证复印件;
  2.营业执照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仅限新设企业)复印件;
  3.验资报告或资信证明(银行贷款或个人存款、借款证明);
  4.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有效租赁合同的复印件;
  5.质检机构认定的检化验仪器;
  6.专业人员从业资格的有效证明。
  7.原来从事粮食收购经营者须同时提交上一年度粮食购销情况年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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