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晋城市粮食局办事指南(之二)
晋城市粮食局许可事项
一、事项名称:粮食收购资格许可
二、设立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7号)第九条第二款。
三、许可条件: 1.拥有或通过租借具有必要的粮食仓储设施。其中,粮食最低仓容量应达到150吨以上,而且仓容标准达到质量完好,确保粮食储存安全; 2.具备经营资金筹措能力,最低经营资金应达到20万元以上,自有资金应达到30%以上; 3.具备相应的粮食质量检验、保管能力。即应配备专职或兼职质检、保管人员,逐步实行持证上岗; 4.承诺服从国家的宏观调控政策,包括省、市、县级政府的宏观调控措施,执行最高、最低库存量规定和粮食收购政策。
四、数量限制:无
五、办事程序:受理---现场勘验---审核---批复
六、承诺时间:权限内15个工作日
七、申报材料: 1.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2.营业执照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权限新设企业)复印件; 3.验资报告或资信证明(银行贷款或个人存款、借款证明); 4.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有效租赁合同; 5.质监机构认定的检验、化验仪器和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仓容设施证明; 6.专业人员从业资格的有效证明; 7.服从国家宏观调控需要的承诺书; 8.上一年度粮食购销情况年报表(新设企业除外)。
八、年检时间及依据:无
九、收费标准和依据:权限内不收费
十、协办单位:无
十一、后续监督管理办法:按照国家《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国粮检〔2004〕230号)、山西省《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实施细则》(晋粮调联字〔2005〕35号),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监督检查。
十二、申请书示范文本(见附件) 附件一:粮食收购资格申请书 附件二:山西省粮食收购资格申请表 附件三: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附件四:行政许可决定通知书 附件五:不予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附件六:不予行政许可决定通知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