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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食收购资格审核办理规定

2007-10-19



晋城市粮食局办事指南(之四)

粮食收购资格审核办理规定

  一、审核办理依据:(1)《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7号)第8、9、10条;(2)《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发[2004]17号);(3)国家粮食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暂行办法》(国粮政(2004)121号);(4)山西省人民政府《山西省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实施细则》(晋政发(2004)42号)。

  二、服务范围、对象:在山西省境内从事直接向粮食生产者收购粮食的经营活动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

  三、申请条件:
  1.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应具备的条件:(1)具备经营资金筹措能力,最低经营资金应达到20万元以上,自有资金应达到30%以上;(2)拥有或通过租借具有符合粮食储存条件的粮食仓储设施。其中粮食最低仓容量应达到150吨以上。(3)具备相应的粮食质量检验设施和保管能力。即应配备专职或兼职质检、保管人员,逐步实行持证上岗。

  2.以盈利为目的的常年从事粮食收购的个体工商户应具备的条件:(1)年粮食收购量在50吨以上;(2)具备经营资金筹措能力,自有资金须达到3万元。

  四、申请材料

  (一)申报材料:
申请从事粮食收购者向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1、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有效身份证复印件;2、营业执照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仅限新设企业)复印件;3、验资报告或资信证明(银行贷款或个人存款证明);4、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有效租赁合同的复印件;5、质检机构认定的检化、验仪器证明;6、专业人员从业资格的有效证明;7、原来从事粮食收购经营者须同时提交上一年度粮食购销情况年报表。

  (二)填报材料:
  1.粮食收购资格申请书;
  2.《山西省粮食收购资格申请表》

  五、办理程序

  申请从事粮食收购活动,应当向办理工商登记部门同级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提交申请材料,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照规定的收购资格条件,对申请者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可以实地核查和向相关人员询问。符合规定条件者,应发给《粮食收购许可证》,并在《山西省粮食收购资格申请表》上签署意见;认为申请者条件不符的,须向申请者作出书面说明,并告知申请者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定期将审核结果在办公场地或其他公开场所公示。

  六、办理时限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自受理之日起,须在15个工作日之内对申请者作出答复。

  七、承办单位、联系电话及监督电话

  承办单位:晋城市粮食局调控科
  办公地址:文昌西街623号市粮食局办公楼3楼306室
  联系电话:0356-2024162    邮政编码:048000
  传真电话:0356-2022550    监督电话:0356-20327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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