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新增加的职能
(一)指导和管理全市政府、企业法律顾问工作和法律援助工作。
(二)指导和管理全市的“ 148 ”法律服务工作和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
(三)指导和管理全市仲裁机构和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工作。
(四)实施全市国家司法考试工作。
二、主要职责
职能调整后,市司法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认真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及我省关于司法行政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制定全市司法行政工作的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制定全市普法和依法治市规划并组织实施,具体承办全市普法和依法治市的日常工作。
(三)管理全市的律师事务所和法律援助机构,指导和监督全市的律师、法律援助和法律顾问工作,依法管理外地在我市设立的法律服务机构。
(四)管理全市的公证机构,指导和监督全市的公证工作。
(五)管理、指导全市人民调解工作、司法所工作、司法助理员工作、基层法律服务工作。
(六)指导和管理全市的“ 148 ”法律服务和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人员安置帮教工作。
(七)管理、指导全市法学教育、法学理论研究工作。负责全市政法部门、行政执法机关在职干部、新上岗人员和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法律培训工作。
(八)负责起草司法行政地方性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九)指导全市司法行政系统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干警队伍建设,按照权限,负责任免、调配、职称评定等干部管理工作,协助各县(市、区)管理司法局的领导班子。
(十)指导各县(市、区)司法行政业务,负责全市司法行政复议应诉等法制工作。
(十一)负责全市仲裁机构和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机构的登记初审工作和业务指导、监督工作。
(十二)管理市法学会、律师协会、公证员协会以及市律师事务所、公证处、法律服务机构,负责对全市法律服务市场的管理、指导和监督。
(十三)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十四)负责全市司法行政对外交流,搞好司法行政协助工作。
(十五)负责实施全市国家司法考试工作。
(十六)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司法局内设 6 个职能科(室、处)。
(一)办公室
协助局领导组织机关日常工作,负责综合性文件、报告的起草,研究拟定全市司法行政工作的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负责本系统各项规章制度的建立;负责本局文书、信息、通讯文秘、调研、信访、统计、文书档案管理和行政后勤管理工作;负责本局财务、国有资产管理、离退休人员管理等工作。
(二)政治处
负责全市司法行政系统的思想政治建设和干警队伍建设。统一管理全市的警务工作及警衔评授和晋升的审报工作。协助各县(市、区)党委做好县(市、区)级司法行政部门领导干部的培养、选拔、管理和领导班子的配备工作。对局内干部考核并提出任免交流意见。承办全系统的公务员考试录用和干部教育培训,表彰奖励工作,管理局内各科有关干部的任免、调配,负责局机关的工资、福利、劳资等工作。
(三)司法鉴定管理科
负责对全市的仲裁机构和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资质认证的初审和上报,协助省厅对其业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组织指导司法行政政策理论的研究工作。负责全市司法行政系统的规范性文件的审核、执法监督检查、行政复议和应诉等法制工作。负责对台法律事务工作。
(四)法制宣传教育科
负责全市普法依法治市及法制宣传教育规划和在职政法干部、企业法律顾问培训规划的拟定和实施;组织实施在全体公民中开展普及法律常识教育工作,对全市各地区、各行业的依法治理工作实施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和考核,负责和指导全系统法制宣传报道工作。负责成人法律教育及有关工作。负责全市法学理论研究工作。
(五)公证律师工作管理科
管理、指导、监督全市的公证律师和法律顾问工作;负责全市公证机关和律师机构的组织建设和思想建设;负责公证员资格、律师资格的审查报批;承办全市公证机关、公证员、律师事务所、律师的执业证照年检注册的审查报批及公告工作;负责公证员、律师的业务培训、业务考核、考试;负责受理公证当事人的申诉。
(六)基层工作管理科
指导和管理全市的人民调解、司法助理员、司法所、法律服务所和“ 148 ”法律服务工作,组织指导对刑满释放和解除劳动教养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配合有关部门搞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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