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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民政局
晋城市民政局
2007-10-04 00:00:00



  一、职能调整 

  (一)增加和划入的职能 

  1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工作由市民政局负责; 

  2 、负责组织协调抗灾救灾工作; 

  3 、市人民政府退伍军人和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领导小组和市人民政府勘界工作领导小组撤销后,其工作由市民政局承担。 

  (二)划出的职能 

  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职能交给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主要职责 

  (一)拟定全市民政工作的政策、法规和规章,研究提出全市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负责全市性社团、跨县(市、区)社团的登记和管理,研究提出会费标准和财务管理办法;监督社团活动,查处社团组织的违法行为和未经登记而以社团名义开展活动的非法组织;指导、监督县(市、区)社团的登记管理工作。 

  (三)负责市级单位所属和挂靠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和管理;研究提出有关财务、收费管理办法;查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违法行为和未经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指导、监督县(市、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工作; 

  (四)负责全市优待抚恤工作,研究拟定提高各类优抚对象优待、抚恤、补助标准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亡抚恤标准的意见;负责评残、追烈的报批和烈士褒扬工作;组织、指导全市拥军优属活动,承担市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五)负责全市复员退伍军人、军队离退休干部的接收和安置工作;指导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的建设和管理工作;指导军地两用人才培训和开发使用工作。 

  (六)组织、协调全市救灾工作;组织核查灾情,发布灾情,管理、分配全市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组织、指导救灾捐赠工作。 

  (七)建立、健全和实施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组织和指导全市扶贫济困等社会互助活动;指导全市社会救济工作。 

  (八)研究提出加强和改进全市基层政权建设的意见和建议;指导村民委员会建设,推动村民自治和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指导城市居民委员会建设;指导全市城市社区服务和建设工作。 

  (九)指导全市婚姻登记管理工作;拟定全市婚姻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倡导婚姻习俗改革。 

  (十)负责全市行政区划工作 , 承办县(市、区)、乡 ( 镇 ) 行政区域的设立、撤销、更名和界线变更及政府驻地迁移的报批工作。 

  (十一)负责全市地名管理工作,指导地名标志和门牌的设置与管理工作。 

  (十二)负责与邻市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协调、指导县(市、区)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负责全市行政区域内县(市、区)、乡(镇)边界争议的调查和调处。 

  (十三)承担老年人、孤儿、五保户等特殊困难群体权益保护的行政管理工作,指导残疾人的权益保障工作;拟定全市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和各类福利设施标准,指导社会福利事业单位的管理;负责全市福利企业的审核报批,研究提出全市社会福利企业扶持保护政策并监督落实;研究提出全市福利彩票 ( 中国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券 ) 发展规划、发行额度和管理办法,管理本级福利资金及资助项目的审批工作。 

  (十四)负责全市殡葬管理工作,推行殡葬改革。 

  (十五)指导全市儿童收养登记工作。 

  (十六)指导全市收容遣送工作。 

  (十七)负责全市民政事业财务、统计工作,指导、监督全市民政事业费的使用和管理。 

  (十八)指导全市基层民政组织建设和民政系统干部培训、教育、表彰等工作。 

  (十九)承担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民政局内设 7 个职能科(室)。 

  (一)办公室 

  协助局领导协调和处理政务工作,并进行督查督办;组织草拟全市民政工作政策、法规和规章,草拟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综合性文件,组织协调民政政策理论研究和调研活动;负责局机关公文处理、新闻宣传、政务信息、机要保密、档案管理、信访和办公自动化工作,承办局重要会议的组织服务工作;组织协调民政系统先进单位表彰活动;负责局机关行政后勤工作。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劳动工资等管理工作;承办局机关公务员的录用、考核、奖励、职务升降、职务任免、交流、培训等具体事务;承办局直属单位干部的考核、任免及其他人员的调配事宜;承办局直单位专业技术职称评聘和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考核工作;指导基层民政组织建设和民政系统干部的培训、教育和表彰工作。 

  (二)民间组织管理科 

  拟定全市社团管理的政策和法规,并监督实施,负责全市性社团、跨县(市、区)社团的登记和管理;研究提出社团会费标准和财务管理办法;监督社团活动,查处社团组织的违法行为和未经登记而以社团名义开展活动的非法组织;指导和监督县(市、区)社团的登记管理工作。研究全市民办非企业单位发展规划,拟定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的政策措施并监督实施;负责市级单位所属和挂靠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和管理,研究提出民办非企业单位有关财务、收费管理办法;查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违法行为和未经注册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指导和监督县(市、区)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    

  (三)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科 

  指导《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及我市实施办法的贯彻落实,研究提出加强和改进基层政权建设的意见和建议;指导村 ( 居 ) 民委员会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推动村 ( 居 ) 民自治和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研究拟定全市社区建设的政策和意见,指导社区服务管理工作,会同有关科室   对社区服务设施的建设投资提出建议,推动社会化服务体系的建立和发展;指导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社区组织干部的培训和表彰工件;拟定全市婚姻登记管理工作的政策、法规和婚姻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倡导婚姻习俗改革。 

  (四)优抚安置科 ( 挂市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拟定全市拥军优属、优待抚恤的政策,规章并监督落实;主管现役军人 ( 含武警 ) 的优待,革命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死亡抚恤,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亡抚恤,革命伤残军人的伤残抚恤,烈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的定期抚恤,复员退伍军人的定期定量补助;研究提出优抚对象优待、抚恤、补助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亡抚恤标准的意见并监督落实;指导优抚事业单位建设和管理;负责评残、追烈的报批和革命烈士事迹收集整理及烈士褒扬工作;指导全市开展拥军优属工作,承担市拥军优属拥政爱民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依照《兵役法》和有关法规及政策,负责全市转业志愿兵、复员干部、城乡退伍军人的接收、教育、安置工作;指导全市军地两用人才开发使用和军地共育人才协调服务工作;负责军队离退休干部、退休志愿兵和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接收安置;指导全市军队离退休干部建房和干休所的管理工作。 

  (五)社会科 

  拟定全市救灾工作和社会救济的政策、法规并监督实施;组织、协调救灾工作;组织和指导救灾捐赠,承担国外、市内外对市人民政府捐赠款物的接收和分配工作;组织核查灾情,慰问灾民,统一发布灾情,管理、分配全市救灾款物并监督检查使用情况;研究制定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及配套政策,并组织实施;组织和指导扶贫济困等社会互助活动,指导全市社会救济工作;拟定全市保障老年人、残疾人、孤儿和五保户等特殊困难群体社会福利救济的政策、规章并指导实施;拟定全市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和各类福利机构标准及管理规范,拟定政府对福利单位的资助办法,负责全市福利企业的报批,研究拟定并监督落实福利生产扶持保护政策,审查监督福利企业技术改造贴息贷款的落实、使用、归还和项目实施情况;指导社会福利彩票发行工作,负责社会福利资金资助项目评审的日常工作;负责指导、监督检查《收养法》和《殡葬管理条例》的贯彻执行;指导各地找不到亲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收养登记工作,保护儿童合法权益;负责殡葬改革,倡导文明节俭新风;指导殡葬事业单位管理;指导对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流落街头生活无着落人员进行收容、管理、教育和遣送。 

  (六)区划地名科 

  拟定全市行政区划、勘界及地名管理的政策、法规并 监督实施;编制县改市、乡改镇预测与规划;承办县 ( 市、区 ) 、乡(镇)行政区域的设立、撤销、更名和界域变更工作;负责全市地名的命名、更名和标准化处理;指导地名标志和门牌的设置与管理,负责地名档案的收集、整理、更新和储存;协调和指导县(市、区)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调解或处理本市行政区域以内县 ( 市、区 ) 、乡(镇)的边界争议,向市人民政府提出仲裁建议。 

  (七)计划财务科 

  拟定并监督执行全市民政事业费管理办法和民政财务规章制度,负责全市民政事业费、局机关行政经费及局直属单位经费的预决算和日常管理,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基建投资、固定资产管理工作;负责民政统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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