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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经济技术开发区
2007-09-30 00:00:00



  一、职能配置 

  (一)开发区管委会依据省、市政府批准的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审批区内各类建设项目,审批各类建设工程的规划、设计(包括环保设计),负责各类建设工程的施工管理和工程验收事务。颁发市统一编号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等证书,并报市城建规划部门备案。 

  (二)开发区建立一级财政、一级金库,在市财政中单列,实行独立的财政预、决算体制。按照实际,对区内各项税收、行政性规费等预算内、外收入,在保证上交中央的部分及有特殊规定的外,地方财政收入核定基数,定额上交,超基数部分分成。 

  (三)开发区区域内的土地管理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开发区管委会管理规划区域内房地产开发和房屋产权、产籍以及房地产市场,直接办理房地产交易、出租、转让、抵押、变更登记手续,颁发市统一编号的《房屋产权证》、《商品房预售证》等证书。 

  (四)按市级权限审批开发区规划区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和三资企业项目,下达基建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的年度计划,核发投资许可证。凡符合国家、省产业政策,能自行平衡资金,原材料、出口产品不涉及许可证及配额的基建项目、技改项目及三资企业项目,均由开发区管委会审批立项,报同级有关部门备案。 

  (五)在开发区设立的企业(含三资企业、股份制企业),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的外,由开发区自行审批。开发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办理各类企业的登记注册手续,并发放营业执照,进行年度检查。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手续,由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委托开发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省统一编号。 

  (六)负责开发区注册企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申报、对外经济合作与交流人员出国(境)审核、人才引进、人才交流、劳动工资、劳动力市场等管理工作。开发区人事劳动管理部门负责在开发区注册企、事业单位人员的社会保障工作。 

  (七)负责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初审及年检工作。 

  (八)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它工作。

   二、机构设置 

  根据上述职能和工作需要,本着精简、高效原则,开发区管委会设置 5 个职能局(室)。 

  (一)办公室(人事劳动局) 

  收集资料,综合情况,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调查研究、督察督办、综合协调各职能局的工作,负责党委、管委会年度工作计划,年终总结的起草及重要会议、重要活动的安排;负责党委、管委会的文秘、机要、档案及信访、保密工作;负责开发区党委的具体工作;负责开发区注册企业、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申报工作;负责对外经济合作与交流人员出国(境)审核、人才引进、人才交流、劳动工资及劳动力市场管理工作;负责管委会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管理工作;负责开发区注册企业单位用工、工资审核及开发区注册企业、事业单位的社会保障工作;以及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二)经济发展局 

  负责开发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和中长期规划的编制;负责开发区的招商引资工作;审批开发区规划区域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和三资企业项目,下达基建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和年度计划,核发投资许可证;负责开发区的物价管理工作;负责高新技术产业项目的立项审批及高新技术企业的初审认定与管理,落实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政策。 

  (三)财政局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财政、税收、财务工作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依法管理全区财政工作和社会各项资金;制定全区财政发展战略和中长期财政计划,负责编制开发区年度预算草案,审编年度决策;负责年度财政收支平衡;加强资金使用的宏观调控和监督;管理和指导全区会计工作,监督全区各级财政收支和部门财务活动,负责全区财政和财会人员的培训及队伍建设。 

  (四)规划建设环保局 

  根据省、市政府批准的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审批区内各类建设工程,审批各类建设工程的规划、设计(包括环保设计)、管理施工和工程验收事务。颁发市统一编号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工程建设施工许可证》等证书,负责区域内环保规划,监督检查区域内的环境保护工作,办理房地产交易、出租、转让、抵押、变更登记手续,颁发市统一编号的《房屋产权证》、《商品房预售证》等证书。 

  (五)社会事务局 

  负责开发区辖区内各村(居)委的行政管理工作,包括经济、科技、教育、文化、体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民政、司法、武装等各项事业;负责区域内的防汛、防炎、绿化、爱国卫生等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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