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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
2007-09-30 00:00:00



  一、主要职责 

  市人民检察院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在市委和省人民检察院的领导下,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依法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 
 
  (二)领导县(市、区)人民检察院的工作。确定全市检察工作重点、部署全市检察工作任务。 

  (三)对危害国家安全以及严重破坏国家的政策、法律、法令、政令统一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依法行使检察权。 

  (四)依法对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渎职犯罪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与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犯罪以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它重大犯罪案件进行侦查。 

  (五)对重特大刑事犯罪案件依法审查批准逮捕、决定逮捕、提起公诉、出庭支持公诉。对侦查和审判工作进行监督。 

  (六)依法对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七)依法对全市有影响的民事、行政诉讼案件实行法律监督。 

  (八)对下级人民检察院在行使检察权中作出的决定进行审查、纠正错误决定。 

  (九)对全市各级审判机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有错误的判决和裁定,依法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或提请省人民检察院向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 

  (十)受理单位和个人的报案、控告、申诉、检举以及犯罪嫌疑人的自首。 

  (十一)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犯罪预防工作进行研究并提出预防措施;负责对全市检察机关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指导。 

  (十二)指导全市检察机关检察技术信息工作;依法开展物证检验、鉴定、审核工作。 

  (十三)负责全市检察机关思想政治工作和队伍建设;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依法管理检察官及其它检察人员的工作;协同市有关部门管理市县两级人民检察院的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负责全市检察系统干部教育培训工作。 

  (十四)协同市委主管部门管理、考核县(市、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协同县 ( 市、区 ) 党委管理和考核县(市、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会员对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的任免;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或不批准县(市、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建议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撤换下级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 

  (十五)开展检察理论研究,指导全市检察机关的理论研究。 

  (十六)管理市人民检察院机关的计划、财务、装备工作。 

  (十七)管理市人民检察院的机关干部。 

  (十八)领导全市检察系统司法警察工作。 

  (十九)负责其它应当由市人民检察院承办的事项。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人民检察院内设 13 个职能部门。 

  (一)办公室 

  协助院领导处理检察政务,组织协调重要工作的布置、重大决策的贯彻实施;负责有关重要会议和重大活动的安排与组织服务工作;负责文件起草、编发检察信息;负责机要文电、检察统计、档案管理、保密、密码等工作;负责人大代表的联系工作;负责领导同志批办事项的督查工作;指导下级检察院的办公室工作。 

  (二)政治部 

  协同市委主管部门和县(市、区)委负责全市检察机关党的建设和队伍建设工作。开展具有检察特点的思想政治工作;协同市委主管部门和县(市、区)委负责市、县两级检察院领导班子的考核、配备及后备干部的考察工作,办理有关任免手续;负责全市检察机关机构编制和有关干部人事管理工作;负责全市检察机关基层院建设工作;负责全市检察机关检察官的等级评定、晋升和司法警察的警衔评定、晋升工作;负责市检察机关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和干部考核、任免、调配、奖励及劳动工资管理、专业技术职称评定等工作;负责全市检察机关的理论、文化建设、检察宣传、精神文明建设和争先创优工作,承办全市检察系统表彰奖励工作;负责全市检察机关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组织制定检察机关中长期教育培训规划,组织管理检察官的任职资格培训、岗位职务培训、学历教育、继续教育。 

  政治部是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考评委员会的办事机构。 

  政治部内设干部处、宣传教育处、综合指导处,均为副科级建制。       

  (三)侦查监督处       

  负责对应当由市人民检察院办理的提请批捕、决定逮捕案件进行审查。对公安机关和本院自侦部门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依法进行立案侦查监督,负责对县区院的批捕案件进行办案审查,办理请示案件。负责市院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办理领导交办的事项。指导考评下级检察院的侦查监督工作。       

  (四)公诉处       

  负责对应当由市人民检察院办理的移送审查起诉、不起诉、抗诉和提请省人民检察院抗诉案件进行审查;出席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一审、二审和再审案件法庭,支持公诉和抗诉。对人民法院的刑事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审查法院刑事判决裁定,对确有错误的判决裁定提出抗诉;对执行死刑实行临场监督,对各县区院起诉、不起诉案件进行备案审查,及时办理请示案件。办理领导交办的事项,指导考评下级检察院公诉工作。      

  (五)反贪污贿赂局       

  负责对县(处)级领导干部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和国家工作人员贪污贿赂重特大职务犯罪案件的立案侦查工作;统一指挥协调全市检察机关的侦查活动,协助和参与下级院重大疑难案件的侦查;对各县区院办理的贪污贿赂案件进行备案审查,积极做好犯罪预防工作。收集、储存犯罪信息情报,掌握全市国家工作人员贪污贿赂和其它经济犯罪的动态;办理请示案件,承办领导交办事项;指导和考评下级院的反贪污贿赂工作。反贪污贿赂局为二级局建制。内设侦查一处、侦查二处、职务犯罪预防处、综合指导处(与侦察指挥中心办公室合署办公),均为副科级建制。 

  (六)渎职侵权检察处       

  负责对全市重特大和有影响的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的立案侦查,协助和参与下级院重大疑难案件的侦查,对下级院办理的渎职侵权案件进行备案审查,办理请示案件,承办领导交办的事项;指导和考评下级院的渎职侵权检察工作。       

  (七)监所检察处       

  负责对市看守所的执法活动进行监督,对监管人员的职务犯罪案件立案侦查;对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进行监督,受理并复查被监管人员及其亲属的申诉,办理请示案件、承办领导交办案件事项,指导和考评派出院和下级院的监所检察工作。       

  (八)民事行政检察处       

  负责对全市民事经济审判、行政诉讼监督工作的指导;受理并立案审查不服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确有错误的民事、经济、行政判决和裁定的申诉,办理上级院提请抗诉案件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并依法出庭履行职务;对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经济、行政案件过程中审判人员的职务犯罪线索进行初查,或配合其他自侦部门共同侦查;研究分析全市民事经济审判、行政诉讼监督工作中的重大疑难问题,提出工作对策;办理请示案件,承办领导交办事项。      

   (九)控告申诉检察处(与举报中心、刑事赔偿工作办公室一个机构三块牌子)       

  受理公民的报案、举报、控告和申诉;对举报线索进行分流和管理;对检察机关管辖的性质不明、难以归口处理的举报线索进行初查;综合反映控申举报、刑事申诉和刑事赔偿工作情况;依法查处检察机关管辖的刑事申诉案件,督促检查有关部门查报结果;承办检察机关的刑事赔偿事项。办理请示案件,承办领导交办事项,指导和考评下级院的控告、申诉检察工作。       

  (十)法律政策研究室(与检察委员会办事机构合署办公) 

  开展检察应用理论研究,负责对全市检察应用理论研究工作的指导;指导检察机关执法大检查,对市、县两级检察院在检察工作中遇到的适用法律疑难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咨询意见和工作建议;承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晋城市检察官协会的日常工作;编辑《晋城检察》,收集管理图书资料和阅览室。承办领导交办的事项。       

  (十一)法警支队       

  负责全市检察机关司法警察的业务管理及考核工作;提解、押送犯罪嫌疑人和警卫审讯场所、送达法律文书、传唤当事人及有关诉讼参与人;依法执行刑事强制措施,参与侦查活动;完成法律规定的其它工作任务和领导交办的事项。 

   ( 十二 ) 检察技术处       

  对检察机关自行侦查的案件中所涉及的现场进行勘查、检察,对案件申诉涉及的人身、尸体、物品、痕迹、文书、帐证等进行检验、鉴定;负责全市检察机关技术部门勘查取证、文证审查 ( 即对案件中的技术鉴定材料进行技术审查 ) 、检验鉴定等工作的指导;为检察机关办案工作提供其它专门的技术服务。承办领导交办的事项。       

  (十三)行政装备处       

  负责市院的行政事务,全市检察系统的检察技术装备、交通通信装备、武器弹药、服装的计划和管理;负责市人民检察院机关经费及基本建设等各种经费的申请、核算和管理。负责市院的车辆调配、安全管理、基本建设、房产管理;承办领导交办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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