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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4月8日市文明委全体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会议精神,使文明和谐单位创建工作进一步适应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发展需要,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新形势和新要求,使民营企业创建文明和谐单位工作日渐规范、完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民营企业创建文明和谐单位,不仅是民营企业加强精神文明建设的工作立足点,也是推动民营经济健康快速发展的工作立足点。
第三条 加强民营企业精神文明建设是各级党委、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各级党委、政府和文明委要高度重视民营企业创建文明和谐单位工作,使之健康有序地发展。
第二章 民营企业文明和谐单位标准
第四条
民营企业文明和谐单位应符合下列标准:
1、爱党爱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维护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
2、有党团组织。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团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得到发挥。
3、建有工会。职工的基本权益受到尊重,得到保护。
4、诚信敬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注重信誉,文明经营,诚实劳动,保证质量;恪守职业道德,礼貌待客;努力提高职业技能和服务水平,公平竞争,优质服务;保持经营场所安全卫生,维护从业人员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善于经营,效益良好。
5、遵纪守法。积极开展法制教育,模范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守法经营,服从管理,接受监督;积极参加各项社会保险,按要求签订劳动合同;不造假、不掺假、不售假,不短斤少两,不欺行霸市,不制售违禁商品;如实申报营业额,照章纳税;遵守国家国土资源、环境保护、计划生育等政策和法规。
6、文明健康。反对封建迷信,自觉抵制“黄、赌、毒”等违法活动,积极开展精神文明建设活动,形成特色鲜明的企业文化和企业精神。
7、乐于奉献。积极参加志愿者服务、优质优惠服务等社会活动,热心扶贫济困,乐于捐助公益事业。
8、积极创建。创建文明和谐单位有机构、有规划、有措施,并富有成效;有职工教室、图书阅览室等必要的硬件设施,对职工的思想道德教育和业务教育有制度规范,且收效明显。
第三章 民营企业文明和谐单位的评选和命名
第五条
民营企业文明和谐单位的评选按照归口申报、择优推荐、社会公示、检查验收、审核评选的程序进行:
1、归口申报。民营企业对照标准自我评估,认为基本符合标准后,可按党组织隶属关系归口申请。 2、社会公示。参加申报的民营企业提交正式书面申请之后,要在单位对外窗口的主要位置,张贴市文明委统一印制的申报公示卡(为时30天),接受群众评议和监督。 3、审核评选。市文明办在会同有关部门检查合格后,以适当方式向文明委成员单位和市直相关主管部门征询意见,报市文明委审议。
第六条 民营企业文明和谐单位评选工作原则上每两年一次。
第四章 民营企业文明和谐单位的奖励与处罚
第七条 民营企业文明和谐单位的奖励与处罚同市级文明和谐单位奖励与处罚等同。
第五章 民营企业文明和谐单位的创建和管理
第八条
市级民营企业文明和谐单位创建工作的日常管理,由市文明办负责,并定期向市文明委报告。
第九条
市级民营企业文明和谐单位如改变单位名称、变动隶属关系或因故撤销建制的,要及时向市文明办报告,否则,不再保留市级文明和谐单位荣誉称号。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文明委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文明办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2002年颁发的《晋城市民营企业创建文明单位试行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晋城市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 二00八年四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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