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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地价评估中介机构遴选办法(试行)》的通知

2008-10-15 15:47:45



各县(市)国土资源局,城区国土资源分局,各有关的地价评估中介机构:

  为规范地价评估工作,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提高依法行政水平,根据国土资源部加强对地价评估中介机构管理的有关规定,经市局局长办公会议同意,现将《地价评估中介机构遴选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晋城市国土资源局
二○○八年十月八日

地价评估中介机构遴选办法(试行)

  为规范地价评估工作,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提高依法行政水平,根据国土资源部加强对地价评估中介机构管理的相关规定,制定本试行办法。

  一、基本原则

  坚持客观、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决防止和杜绝各种形式的人为因素。

  二、适用范围

  属于市局以上地价备案的土地评估行为。

  三、入库范围

  在市局登记,同意在晋城市范围内从事地价评估的土地评估中介机构。

  四、遴选

  (一)建库。凡在市局已登记的地价评估中介机构的名称、法人代表、资质等级、地址、联系方式,全部录入评估机构数据管理库。注册在本市的地价评估中介机构,可参加每次组织的地价评估项目的遴选;未在本市注册,经市局登记可在我市从事地价评估的中介机构,按在市局登记先后顺序,每次遴选允许一个地价评估中介机构参加。

  (二)遴选的具体事宜由地籍科承办,监察室全程监督,地价评估中介机构、委托方参加。

  (三)具体操作办法:

  1、立项。由各县(市)局和有关科室,向地籍科提供拟评估地块基本情况,地籍科根据汇总的宗地数量,视情况确定遴选时间,原则上多达五个项目,组织一次遴选。凡拟评估的一宗地作为一个项目,如一个单位、一个建设项目涉及多宗土地的应以单位所有宗地立为一个项目。

  2、审核。地籍科向应参加遴选的地价评估中介机构致函,通知其遴选时间。参加人须持地价评估中介机构的遴选委托书方可参与地价评估项目遴选。凡不能按时参加或没有经地价评估机构书面委托的,按弃权处理。

  3、摇号。由地价评估中介机构的参加遴选人员,从密封库中随机抽取,号码当场公布,按号确定地价评估中介机构。

  (四)签约。地价评估项目评估中介机构确定后,当场由委托方与地价评估中介机构签订地价评估委托书。

  五、日常监管措施

  凡承担地价评估的中介机构,要严格按照《土地估价报告备案办法》(试行)和《晋城市地价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进行土地价格评估。评估机构的日常监管由地籍科负责,若出现以下情况之一即按违规处理:

  (一)提交的评估报告格式不规范,要件不齐全的;

  (二)评估报告内容存在明显错误的;

  (三)地价评估结果提交局务会研究,认为与实际价格偏差较大的(一般指与集体决策的价格相差10%以上);

  (四)不能在要求时间内提交地价评估结果的。

  地价评估中介机构出现上述违规行为一次书面警告,连续二次通报批评并取消一次参与遴选资格,连续三次停业整顿两个月,一年内累计违规五次取消在本市参与地价评估。

  六、各县(市、区)局参照此办法进行地价评估机构公开遴选。

                          二○○八年十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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