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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的通知
晋市政办电〔2008〕47号
2008-04-29 08:48:34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驻市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的通知》要求,为切实抓好隐患排查治理督查检查工作,坚决遏制各类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市政府决定,从4月底至7月底开展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督查目的

    通过深入持久的督查行动,进一步促进国家、省、市关于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以及“隐患治理年”各项工作部署的落实,促进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监管主体责任的落实,立足于治大隐患、防大事故,建立健全隐患治理和危险源监控制度,加强事故预警、预防和应急救援工作,努力构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实现全市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好转。

    二、督查形式

    全市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由市政府统一领导,市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综合指导、协调,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具体组织实施,按照企业自查与部门抽查相结合、综合督查与专项督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市级综合督查由市政府安委办负责组织实施,抽调安全监管机构人员和技术专家组成综合督查组,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及开展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情况进行综合督查,并抽查部分生产经营单位。

    市级专项督查由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市直各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对各县(市、区)对口部门安全生产工作及开展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进行专项督查,并抽查部分生产经营单位;对本行业(领域)所属驻市企业、市属企业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行全面督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和各部门安全生产工作及开展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情况进行综合督查;对县营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行全面督查。

    各生产经营单位按照市政府《关于在全市进一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晋市政办〔2008〕14号)要求,继续全面深入地开展企业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三、督查内容

    (一)综合督查的主要内容: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各生产经营单位贯彻落实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健全安全管理和监督体制机制,制订和实施安全生产规划,加大安全投入,加强应急救援体系建设情况;按照晋市政办〔2008〕14号文件要求,开展隐患排查、登记、整改、监控情况,特别是重大隐患公告公示、跟踪治理、整改销号情况;汛期除险加固、防范由自然灾害引发事故灾难的各项安全措施落实情况;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打击非法建设、生产、经营行为和瞒报事故情况等。

    (二)专项督查的主要内容:煤矿、非煤矿山、冶金、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道路交通、水上交通、建筑施工、消防、水利、电力、农业机械、特种设备、民爆器材等各行业(领域)安全生产规章、规程、制度、标准等制订和贯彻执行情况。

    四、督查重点

    (一)综合督查重点:

    1、煤矿方面。围绕“一通三防”和瓦斯治理工作,重点督查生产矿井是否存在超定员、超能力、超强度及超层越界组织生产,以及以掘代采现象,是否存在私自采购、储存、使用非法火工品行为;证照不全、停产待证或资源整合煤矿是否存在擅自组织生产现象;关闭矿井是否存在死灰复燃现象;技改和基建矿井建设手续是否齐全,是否借基建名义擅自组织生产。

    2、危险化学品方面。重点督查新、改、扩建项目执行安全生产“三同时”情况;防超温超压、防雷电、防汛、防构筑物倒塌、防静电、防粉尘爆炸等管理制度和措施落实情况;特种设备、压力容器及相关设施设备定期检验情况;重大危险源的管理、监控及登记备案情况。

    3、道路交通方面。重点督查治理“三超”情况,督查危险路段、桥梁、隧道排查治理情况,督查长途客运车辆、危险品运输车辆安装使用GPS或行驶记录仪监控系统情况,督查农村道路安全监管情况。

    4、消防安全方面。重点督查“三合一”、“多合一”生产经营单位火灾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督查公众聚集场所消防设施和疏散通道整治情况。

    5、建筑施工方面。重点督查建设项目法人负责制、招投标制和工程监理制落实情况,督查在建隧道、桥梁、高层建筑等重大工程项目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督查农村建筑施工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安全监管情况。

    (二)专项督查重点:

    1、针对这一时期暴雨、洪水、森林火灾等自然灾害多发频发的特点,把煤矿、非煤矿山、隧道和其他地下设施,存在山体滑坡、垮塌、泥石流威胁的露天采场和建筑施工工地,存在溃坝溃堤危险的病险水库、河流等作为排查治理的重点,建立健全自然灾害预报、预警、预防和应急救援体系,落实防洪防汛、防坍塌、防泥石流、防火等各项措施,严防引发事故灾难。对排查出的隐患,要加快治理和除险加固进度,确保汛期到来前整改到位,因工程或其他原因无法完成的,要加强监测,制定预案。

    2、以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建筑施工、道路和水上交通、特种设备等高温雨季事故易发的行业领域为重点,抓住容易引发事故的重大隐患,加大治理力度。煤矿要重点防瓦斯、防透水,非煤矿山要防冒顶、防爆破伤害,化工厂、加油站、危险物品运输要防火防爆、防泄漏防中毒,建筑施工要防坍塌垮落,道路交通要防超载超限超速,水上交通要防碰撞防泄漏。

    3、加强对宾馆、饭店、商(市)场、网吧、影剧院、歌舞厅、学校、旅游景区景点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发现问题,立即采取措施,妥善加以解决和整改。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国务院开展“百日安全督查专项行动”是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一项重大举措,是对各级、各部门、各企业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工作部署情况的全面检查,是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的继续和深化,是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明显好转的有力抓手。各级、各部门要深刻领会这次督查行动的重大意义,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的通知》精神,按照市政府的统一部署,把这项工作作为当前的中心任务来抓。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抓、负总责,分管负责同志要切实履行职责,精心组织安排并要深入一线开展督查,引导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认真搞好自查,广泛深入开展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

    (二)周密部署,严格督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要根据本通知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地、本行业(领域)开展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的具体实施方案,明确督查目标、范围、方法和要求,建立和落实督查工作责任制,确定督查的重点地区、重点行业(领域)、重点企业和重点场所,特别是对近年来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较大事故的县和发生各类事故的企业进行重点督查。对督查中发现的隐患和问题,要责令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要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防范措施、整改资金、整改期限和责任人,制订应急预案;严重危及安全的,要立即责令停产整改。市直有关部门要将督查中发现的重大隐患和问题及时通报当地政府,并做好整改情况的跟踪督导。

    (三)突出重点,全面深入。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要统筹兼顾,点面结合。既要全面发动,督促各生产经营单位彻底排查隐患和问题,做到排查不留死角、整治不留后患;又要重点检查事故频发、隐患突出、安全生产形势严峻的地区、行业和企业,特别是煤矿、道路交通、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消防、特种设备等行业(领域),以及易由自然灾害引发事故灾难的隐患点等,把各项安全生产措施落到实处,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

    (四)广泛宣传,形成声势。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媒体,结合“安全生产月”活动,进一步加大对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的宣传力度,教育引导各生产经营单位和广大职工增强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主动性和自觉性。要充分发挥舆论监督和群众监督的作用,鼓励广大职工和人民群众积极举报“三违”、“三超”及弄虚作假行为,对自查不认真、走过场,或者督查不力的单位和部门,要予以公开曝光。

    (五)掌握信息,及时报送。市安委会办公室要及时掌握全市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的工作动态,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要建立工作信息简报制度,简报每半月至少编发一期,简报内容要简明扼要,要通过简报把工作进展情况和好的做法、好的典型体现出来,并于每月3日、18日报送市安委会办公室。专项行动结束后,于8月3日前将本地、本部门开展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的总结报告市安委办。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请于5月5日前将本地、本部门开展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的实施方案报市安委办。

 

二〇〇八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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