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内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依法理财,防止和减少行政过错,提高行政效能和工作效率,我局制定了《晋城市财政局行政问责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晋城市财政局行政问责办法(试行)》
二00六年八月二十八日
附件:
晋城市财政局行政问责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依法理财,防止和减少行政过错,提高行政效能和工作效率,根据《晋城市行政首长问责制暂行办法》,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问责,是指本局领导机构对局内各科室、局属各单位负责人及其他工作人员(以下简称行政问责对象)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依照本办法予以过问并追究责任的制度。
第三条 行政问责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过错与责任相对应、行政问责与改进工作相结合、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行政问责对象必须严格履行工作职责,严格依法行政,积极主动、优质高效地完成各项工作任务,自觉服从全局利益,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必须坚持政务公开,自觉接受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监督。
行政问责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本办法问责:
(一)工作不力、效能低下,未完成上级部门或本局交给的重要工作任务的;
(二)不听指挥、阳奉阴违、弄虚作假、欺骗组织,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
(三)责任意识淡薄、玩忽职守,致使公共利益或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遭受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四)违反财经纪律,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 (五)违法行政,无法定依据或不依照规定权限和程序实施行政许可、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等,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 (六)滥用职权、以权谋私,严重违反有关廉政规定的; (七)作风恶劣、行为粗暴,严重违反政风行风建设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 (八)应当问责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局长或局领导机构发现行政问责对象有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情形之一,或根据下列情况,可以决定启动问责程序:
(一)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市政府行政效能投诉中心提出附有相关证据材料的举报、控告; (二)上级机关的指示; (三)同级党委、人大常委会的要求或政协的建议; (四)新闻媒体曝光的材料; (五)司法机关或仲裁机构提出的问责建议; (六)行政监察机关、审计机关、政府法制部门、政府政务督查机构、信访部门或行政服务中心等提出的问责建议; (七)工作检查或考核结果。
第七条 问责程序启动后,由监察室负责调查核实有关情况。 调查期间,行政问责对象及相关人员,应当采取积极措施,纠正错误或者改变工作不力的局面,尽量挽回损失,减少不良影响。
第八条 监察室调查结束后,应就调查结果书面征求问责对象的意见。
第九条 监察室应在局领导规定期限内将调查结果、处理建议及问责对象对调查结果的意见一并提交局领导机构。 第十条
局领导机构就监察室提交的材料,进行集体研究讨论形成决议,由监察室向问责对象下达问责决定。 第十一条 行政问责的方式为:
(一)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二)诫勉谈话; (三)通报批评; (四)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五)劝其引咎辞职或责令辞职; (六)给予行政处分;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形式。 前款规定的方式,可以单处或者并处。其中,作出停职反省或劝其引咎辞职决定的,应当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和任免程序将决定书面报有关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行政问责对象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决定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申请复核。
第十三条
法律、法规、规章、上级部门规范性文件对行政问责程序有其他明确规定的,按照法律、法规、规章、上级部门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在问责过程中发现问责对象的行为严重违纪或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交有关执纪执法机关。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