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实施意见》,鼓励和引导农民发展各类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更好地适应农业产业化、市场化、国际化的新形势,促进农民增收。为规范财政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省财政厅《财政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资金管理细则》,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资金是市财政为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促进农民增收而安排的预算支出。应严格执行《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细则》中的有关规定,实行项目管理、标准文本申报、专家评审、择优安排和监督检查等管理。
二、财政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资金支持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应符合下列条件:
1、经县级农经部门确认、备案,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代表是农民,成员总量的80%以上是依法享有家庭承包经营权的农民。生产性合作社中从事生产的社员须占社员总数的一半以上;
2、股权结构比较合理,财务管理和收益分配制度健全。自然人社员或法人社员认购股金一般不超过20%,生产性合作社从事生产的社员认购股金须占本社股金总额的一半以上。合作社实行独立的会计核算,有独立的银行账户。合作社在财务核算中,应建立社员个人明细账户,并对社员实行盈余返还,符合民主管理决策等规范要求;
3、有比较健全的服务网络,能有效地为合作社社员提供经营信息、业务培训、技术指导和产品营销等农业专业服务;
4、符合当地优势农产品区域布局规划,具有当地产业特色,能带动100户以上的农户形成区域性产业带,对增加农民收入有较强的带动能力和示范作用。对具有无公害农产品、绿色产品、有机食品认证、生产质量标准、注册商标、产品包装或获奖品牌的合作社优先考虑。
三、财政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资金重点支持的范围:
1、引进新品种和推广新技术; 2、雇请专家、技术人员提供管理和技术服务;
3、对合作社成员开展专业技术、管理培训和提供信息服务;
4、组织标准化生产; 5、农产品粗加工、整理、储存和保鲜;
6、获得认证、品牌培育、营销和行业维权等服务;
7、改善服务手段和提高管理水平的其他服务。
四、财政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资金的申报程序。各县(市、区)农业(农经)局、财政局要认真做好财政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项目申报工作,认真负责地对当地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的项目进行考察、筛选。对符合条件的,填写《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标准文本》,并附项目单位的工作总结、营业执照、章程、财务管理制度以及财务会计报表等相关资料,联文向市农业局、财政局申报。各县(市、区)农经部门、财政局对申报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建设项目的真实性、合理性负责。
五、市农业局、财政局对各县(市、区)申报的项目要进行严格审查,组织专家评审,择优安排财政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资金,并及时下达到县,落实到项目单位。
六、接受财政资金支持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要向全体社员或代表大会公开、公示资金的使用情况。
七、财政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资金要按照有关规定纳入单位财务核算,专款专用,建立完整的项目建设资金管理档案,所形成的资产归农民专业合作社社员共同所有,由农民专业合作社监事会监督。
八、项目所在地的县级农业(农经)行政部门负责项目的实施。要做好项目的前期工作、项目计划的编报下达、实施管理、检查验收、费用支出审核;县级财政部门具体负责资金的管理,要按照规定的资金使用范围,负责资金的收支管理、资金核拨、会计核算和监督检查,实行严格的报账制管理。
九、项目完成后,项目所在地农业(农经)、财政部门要及时对财政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资金支持的项目进行验收,把全县(市、区)的验收情况进行汇总,12月中旬前将验收报告上报市农业局、财政局;市农业局、财政局要对各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抽查复验,并把全市的总结验收报告,报送市政府。
十、2006年财政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项目,各县(市、区)务于九月五日前按申报要求,择优上报市农业局、财政局。
十一、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二〇〇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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