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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市财办字[2006]1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市直各企业:
产权交易市场是要素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快产权交易市场建设,规范产权交易行为,确保国有、集体产权交易行为公开、公平、公正进行,有利于促进资源优化配置,提高产权交易效率,防止国有、集体资产流失;有利于加快国有、集体企业改革,促进民营经济发展,促进招商引资,推动全市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有利于从机制上、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根据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第3号令《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第35号令《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第36号令《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和中央、省、市关于治理产权交易领域商业贿赂的相关精神,现将全市范围内产权转让进入产权交易市场规范交易行为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 全市国有、集体产权转让要按规定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市场公开进行
(一)晋城市产权交易市场是经晋城市人民政府批准依法设立,为产权交易提供场所、设施、信息并履行鉴证职责等配套服务的事业法人,是我市唯一从事产权交易的合法场所。
(二)国有产权转让的范围包括:
(1)国有企业的整体或部分产权转让; (2)公司制企业的国有股份转让; (3)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转让所持有的股份; (4)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整体或部分资产转让: (5)国有特许经营权、使用权等任何国有有形或无形资产转让。
(三)集体产权转让的范围包括:城镇集体、乡镇集体、村级集体产权转让。具体为:
(1)集体企业的整体或部分产权转让; (2)公司制企业的集体股份转让; (3)集体及集体控股企业转让所持有的股份; (4)集体经营权、使用权等无形资产转让。
二、鼓励和引导其他性质的产权进入产权交易市场公开交易,包括:
(一) 外资企业的产权或股权转让; (二) 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的产权或股权转让; (三) 私营企业的产权或股权转让; (四) 其他类型有限责任公司的产权或股权转让。
三、严格规范产权交易程序
(一)国有产权交易程序应按照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第3号令《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规定进行。 (二)集体产权交易应参照国有产权交易的规定和程序进行。
四、加大产权交易的监管力度
(一)财政部门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产权交易市场建设的指导,做好对产权交易市场具体规划、管理、协调和制度建设工作。 (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在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监督企业国有产权交易进入产权交易市场公开交易,企业凭产权交易市场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及时办理国有产权变动或注销等相关手续。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受理企业变更登记时,应严格审核。凡涉及国有、集体产权转让的,须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和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以及产权交易市场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等相关手续。凡手续不齐备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办理变更登记。 (四)监察部门要加强对产权交易各个环节的监督检查,严禁国有、集体产权场外交易。对违反产权交易规定的行为,要坚决查处;对因场外交易或产权交易双方恶意串通而造成国有、集体资产流失的,必须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五)产权交易市场要加强产权交易队伍建设,加强人员培训,提高服务质量,强化内部管理,保证规范运作,为企业改革发展提供优质服务。 (六)
加强产权交易市场监管,加大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要将产权交易市场建设与治理商业贿赂和反腐败工作结合起来,加大对产权交易中的腐败案件的查处力度。对典型案件,要公开曝光,真正起到威慑和警示作用。各有关部门要及时沟通产权交易市场的情况,研究市场建设、发展中的新问题,提出完善产权交易市场的意见和措施,促进产权交易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二○○六年七月二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