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市财监〔2003〕53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关于“一切政府机关都要必须依法行政”的要求和实施《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规范本局行政执法行为,监督本局行政执法责任主体依法行使职权,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推进依法行政、依法理财,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行政执法责任制,以现行科室、人员、岗位职责确定其执法责任、执法任务和具体要求。
第三条
本行政执法责任制适用本制度规定的行政执法责任主体。
第四条
本行政执法责任制包括执法责任主体、执法依据、执法组织、执法责任、行为规范、执法监督等内容。
第五条
行政执法责任主体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应当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程序,遵循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以及合法、适当、公开、公正、高效的原则。
行使各项职权,必须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坚持有错必纠。
第二章
执法责任主体
第六条
本制度规定的执法责任主体包括:
l、局机关内设各行政执法科室:
办公室、预算科、行政事业科、农业科、社会保障科、基建投资科、综合科、企业科、统计评价科、监督科、会计科、晋城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人事教育科。
科室在行政执法和施行各项职权过程中,应当履行《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八条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所有职责。
2、局机关从事财政行政执法活动的所有执法人员。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符合《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条件和履行其规定的职责。
3、受托组织。
受托组织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条件,并遵守其相关规定。
第三章
执法依据
第七条
本局是市人民政府主管全市财政收支、财税政策、国有资本金基础工作,实施财政监督和对国有经济进行宏观调控的综合经济部门。其执法依据为:
(一)单独执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山西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山西省会计管理条例》、《山西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规定》等财政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共同执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国家金库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三)配合执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山西省预算监督条例》、《山西省规章和规章性文件备案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
第四章 执法组织
第八条
建立组织领导机构。成立以局长为组长、主管局长为副组长、有关科室的行政负责人为成员的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组。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监督科,具体负责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日常工作。
第九条
明确行政执法责任。局长对全局的行政执法工作承担领导责任;主管副局长对所分管科室的行政执法工作承担领导责任;各科室主要负责人对本科室的行政执法工作承担主管责任;具体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行政执法人员是行政执法直接责任人,对本人的行政执法行为承担直接责任。
第十条
分解落实执法责任。具有行政审批、登记、许可、处罚等行政执法职责的局内有关科室要根据职能划分,明确本科室所负责实施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将执法依据、执法标准、执法责任、执法监督等分解落实到各个执法岗位,明确行政执法责任。
第五章 执法责任
第十一条
贯彻执行国家财政、税收、宏观经济等各项方针、政策,在法律、法规、规章范围内制定本市或市本级具体实施办法。
第十二条
根据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制定全市财政发展战略和编制中长期财政规划,调查研究全市经济运行和财税政策执行情况,参与制定全市各项宏观经济政策,提出有关政策建议。
第十三条 拟定全市年度财政收支指导计划,编制、审核、汇总全市和市本级年度预算草案和财政总决算;组织和监督市本级预算执行,并办理市本级预算调整申报和预算追加追减等具体事项;分析、预测全市经济运行和预算执行情况,研究提出有关政策建议。
第十四条 监督管理地方财政收入,拟定市对县财政管理体制及市本级财政资金管理办法;合理调度资金,监督管理财政性资金的投放使用;搞好全市财力的综合平衡。
第十五条 审批市直单位部门预、决算;研究提出市本级财政资金的安排项目,监督其预算执行。
第十六条
参与或组织农业、教育、科技、住房、社会保障、基建投资、劳动工资、物价、国有土地使用、经济贸易、行政审批、农村税费、国有企业、政府采购、国库集中支付等制度改革;
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职工退休养老基金和失业保险基金,并加强资金使用的宏观调控和监督;
利用财政杠杆对全市经济运行和国民收入分配进行有效调控。
第十七条
管理全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各项罚没收入,会同有关部门落实“收支两条线”工作。
第十八条
负责企业国有资产管理、企业效绩评价,组织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考核确认,加强对国有资本运营和公共资源的监管。
第十九条
参与全市产业政策的制定及调产、技改项目的论证、评审、验收工作。
第二十条
负责全市彩票市场的监管和财政系统国债的发行、兑付工作。
第二十一条
编制年度政府采购预算(计划),委托和监督管理政府采购活动,受理本级政府采购投诉事宜。
第二十二条
负责全市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国债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监督管理和指导全市会计工作,贯彻实施国家会计法律、法规、准则、制度,制定和完善全市会计管理工作的具体办法、制度和措施。
第二十四条
监督财税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检查反映财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加强财政管理的政策建议。
第二十五条
制定全市财政教育规划,组织业务培训工作,做好财政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第二十六条
承办市政府和省财政厅交办的财政管辖范围的其它执法事项。
第六章 行为规范
第二十七条
根据以上执法责任制定以下行政执法行为规范。
第二十八条
行为规范标准主要包括:
(一)基本标准
1、要依法行政。一切行政行为必须以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做到行政行为主体、内容、形式均合法,且符合法定权限和程序。局内各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及受托组织要依法行使行政职权、履行行政职责。
2、要合理行政。对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政行为人可以自由裁量的事项,必须在法定界限内综合考虑社会现实、经济发展、法制环境等各方面因素,做出合理的决定。
3、实行执法资格制度。执法人员必须是局机关国家公务员及所属执法机构的正式工作人员,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品行端正、遵纪守法。执法人员必须经过岗位培训,取得行政执法证件,持证上岗,亮证执法。
4、坚持重大执法事项集体讨论决定。本局的重大执法事项,有关执法机构要将有关材料及办理意见提交局长办公会议或由主管领导召集有关人员集体讨论决定。
5、实行行政执法案件登记制度。行政执法案件的立案、调查、处理等情况都要进行登记,做到存档资料齐全,案卷保存安全完整。
(二)抽象行政行为标准
1、本局的抽象行政行为是指本局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上级其他规范性文件及社会、经济发展的现实需要,依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定、办法、规则、实施细则等规范性文件的行政行为。
2、制定规范性文件,必须有明确的依据,符合法制原则和科学的要求。
3、制定规定性文件必须符合法定的形式。
4、本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按规定的程序报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备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必须报市政府或省财政厅批准的,报经市政府或省财政厅批准后方可颁布。
(三)具体行政行为标准
1、做出审批、登记、许可、处罚等具体行政行为必须做到事实清楚,有明确的法律依据;符合法定的权限,程序合法。处罚决定,还必须做到证据确凿、充分,处罚适当。
2、局内科室必须以财政局名义而不得单独以内部执法机构名义做出具体行政行为。本局依法需要委托其他组织执法的,须签定行政处罚委托合同,受托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并对市财政局负责。
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具体行政行为应具备一定形式的,该具体行政行为应当采取法定形式。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具体行政行为有期限规定的,应当在法定期限内作出。
5、各科室作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将调查结果和处理意见提交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组讨论决定。各执法机构在发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应及时将相关材料送局监督科,由监督科将重大行政处罚决定报市政府和省财政厅备案。
6、各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中要出示表明执法人员身份或者公务的专用证件。
第二十九条
行政执法科室、行政执法人员及受托组织在行政执法过程中,除不得有《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规定禁止的行为,还应遵守以下行为规范:
1、编制财政预算不得违背量入为出、收支平衡、不列赤字的原则,不得发生寅吃卯粮现象。
2、在编制财政预算过程中,规定应列入预算的收入,不得隐瞒、少列。
3、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必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及时足额的征收应征的财政收入,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减征、免征或者缓征应征的财政收入。不得截留、占用或者挪用财政资金。
4、在预算执行中应严格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加强对财政资金支出的管理,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提高开支标准。不得乱开支出口子,不得办理无预算,无请拨单,无审批意见,超预算和改变预算用途的拨款,努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5、行政执法主体在进行行政处罚过程中,不得以言代罚,以罚代刑。
6、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金库管理条例》等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不得违反规定,擅自动用本级国库库款或者以其他方式支配已入本级国库库款。
7、办理有关会计事项,不得伪造、变更、故意毁灭会计凭证、会计账薄、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
8、办理有关结算事项,不得受理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得违反本局已规定的办事程序和管理规定。
9、在依法行政过程中,应具有较高的时效性,对于应当及时受理的事项,不得推诿、拖延,更不得无理拒绝。
10、管理和使用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和罚没票据,应严格遵守有关规定,不得随意提供和使用票据。
11、执行公务过程中,不准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不准参加用公款支付的营业性歌厅、舞会等娱乐场所的娱乐活动。不准索要收受财物礼品;不准敲诈勒索、贪赃枉法。
12、行政执法主体在行政执法过程中,不得有其它可能影响执法行为的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行为。
第三十条
行政执法责任主体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已规定的程序。在法律、法规、规章无明文规定时,应严格执行本局制定的办事程序,努力提高依法行政、依法理财效率。
第七章 执法监督
第三十一条 建立行政执法监督制度。局监督科为本局行政执法监督机构,负责对本局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进行监督,依法纠正存在问题。根据实际制定本局行政执法有关制度,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 建立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各执法机构应将依法行政、依法理财的有关内容向社会公开,接受各级人大的监督指导,接受公民、社会团体、其它组织以及舆论的监督。
第三十三条 建立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行政执法人员违法行政造成错案的,依据《晋城市财政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和《晋城市财政局执法过错行政追偿暂行办法》予以追究和追偿。
第三十四条 建立行政执法案件统计报告制度。各执法机构的行政处罚、行政复议以及产权纠纷调处等案件,应当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每年年度终了后2个月内按有关统计制度规定,向局监督科报送统计报表。
第三十五条 建立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本局规范性文件颁发前,有关起草机构应当会签局监督科,局监督科应当严格对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进行审核。
第三十六条 建立行政执法考核制度。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政情况列入年度目标责任制内容,进行严格考核,并与奖惩挂钩。考核实行执法岗位、执法科室、分管领导三级执法考核。
第三十七条 执法责任制考核的内容:
①掌握和适用法律法规的情况;
②履行岗位职责及达到工作标准的情况;
③遵守执法程序和工作制度的情况;
④依法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情况;
⑤行政执法工作的量化、细化情况。
第三十八条 执法责任制考核办法:
①定量考核:对有量化指标要求的科室,行政执法责任制实行定量考核。
②定性考核:对没有量化指标要求的科室,行政执法工作实行定性考核,每一年度进行一次考核、评议。
③日常考核:行政执法人员要按要求随时填写行政执法记录册,行政执法办公室随时对执法责任人进行检查、抽查,并对检查结果记录在案。
④年度考核:在定量、定性、日常考核的基础上,行政执法办公室每年对执法人员的执法情况进行一次年度考核,根据考核情况,按“优秀”、“称职”、“不称职”三个档次,提出考评意见。
第三十九条 建立行政执法奖惩制度。年度考核评议结果是行政执法人员奖惩的重要依据。局机关对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中,严格依法行政、依法理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对被评议为“不称职”的个人要提出存在的问题,并责令其限期改正;对在执法工作中出现重大失误或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查处。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1998年10月1日出台的《晋城市财政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