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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市政办〔2008〕15号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贯彻山西省《鼓励海外留学人才来晋
创业和工作的暂行规定》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驻市各有关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山西省《鼓励海外留学人才来晋创业和工作的暂行规定》(晋政办发〔2007〕137号)、晋城市《引进海外留学人才来我市创业服务暂行办法》(晋市政发〔2006〕9号)文件精神,大力实施人才强市战略,鼓励更多海外留学人才来我市创业和工作,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成立晋城市海外留学人才工作领导组,切实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领导组成员如下:

    组  长:王茂设   市委副书记、代市长

    副组长:郭长青   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

            冯建平   市委常委、组织部部长

            原国政   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市公安局局长

    成  员:任建宏   市政府秘书长

            樊  烨   市政府副秘书长

            刘晋兴   市委组织部副部长、市人事局局长

            王克平   市财政局局长

            潘满库   市教育局局长

            王仁庆   市科技局局长

            缑广顺   市劳动保障局局长

            韩守元   市建设局局长

            王新善   市商务局局长

            燕  青   市地税局局长

            吕惠兰   市工商局局长

            郭彦明   市外事办主任

            李卫平   市人事局副局长

            田和平   市人才中心主任

    领导组下设办公室:

        办公室主任:刘晋兴(兼)

        办公地点:晋城市外国专家局

    二、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研究部署海外留学人才工作。

    1、联席会议由海外留学人才工作领导组成员及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参加。

    2、联席会议定期不定期举行。每年定期召开一次,平时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

    3、市人事局具体负责联席会议的准备、召集和组织。

    4、联席会议要以交流情况、解决问题、促进工作为目的。主要内容如下:

    (1)通报情况、交换意见、总结部署工作;

    (2)研究解决海外留学人才来我市创业和工作遇到的重大问题;

    (3)研究确定对优秀海外留学人才项目的资助金额等;

    (4)评选优秀海外留学人才;

    (5)研究确定优秀海外留学人才的奖励名额和奖励金额;

    (6)研究确定对在引进优秀海外留学人才、国外智力等工作中成绩显著、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人员的奖励名额、奖励方式和奖励额度等;

    (7)有明确规定的,不作为联席会议议题,相关职能部门依照有关文件规定予以办理。

    三、设立晋城市人才引进与开发专项资金,鼓励优秀人才来我市发展创业。

    根据《山西省引进优秀人才暂行办法》(晋政发〔2004〕24号)文件精神,我市财政每年预算人才引进与开发专项资金100万元,用于引进的优秀人才、外国专家的科研、教学、项目启动、奖励和人才培养开发等。各县(市、区)政府也应积极筹措资金,设立人才引进与开发专项资金。

    1、到我市工作或创业的海外留学人才的个人报酬、生活补贴、安家费等待遇以及技术开发和引进专项经费应由其与用人单位协商确定,有关经费由用人单位负担。

    2、对来我市工作的外国专家,可参照上述一条之规定执行。

    3、国内外高层次人才进入我市企事业单位或来我市研究开发的高新技术项目,经有关部门认定后,参照山西省《鼓励海外留学人才来晋创业和工作的暂行规定》、《山西省引进优秀人才暂行办法》之规定,择优从市人才引进与开发专项资金中资助5-10万元。

    4、通过国家外国专家局渠道,我市高等院校以及全市范围的省重点中学等引进的、并经市人事部门(市外国专家局)办理注册登记等相关手续的外国文教(外教)专家,择优从市人才引进与开发专项资金中资助2-5万元。

    5、本着不求所有、但求所用的原则,聘请国内外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知名企业的专家、学者等知名人士来我市开展学术交流、讲学、进行技术指导、解决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技术难题、承担市以上重点项目或担当某领域、某一行业常年顾问的,择优从市人才引进与开发专项资金中资助5-10万元。

    6、机关、事业单位因科研、教学、重点产业项目等工作需要,被选派到国家外国专家局认可的或国家相关部门认可的国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培训机构进行短期学习进修、项目培训的中青年教师、专业技术人员及其他人员,视学习时间长短等,从市人才引进与开发专项资金中每人资助1-5万元。

    四、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二OO八年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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