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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市政办〔2008〕45号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晋城市生态环境监察
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驻市各有关单位:

    《晋城市生态环境监察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〇八年五月十九日   

 

晋城市生态环境监察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环境保护“十一五”规划》和《全国生态环境保护纲要》,围绕生态保护的重点,加大环境执法力度,促进生态保护与污染防治并重目标的实现,根据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开展生态环境监察试点工作的通知》(环发〔2007〕171号)精神和省环保局关于开展生态环境监察试点工作的有关要求,制定《晋城市生态环境监察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生态环境保护与经济协调发展的方针,坚持生态保护与资源开发并重,在保障经济快速发展的同时避免和减轻生态破坏。通过开展生态环境监察试点工作,推动全市环境监察机构生态环境监察能力和基本工作制度的建立,促进生态环境监察的法制和执法机制建设,强化环保监察的统一监管职能,使生态环境违法案件得到有效查处,生态建设和保护的成果得到有效巩固。

    二、工作范围及重点

    在我市各县(市、区)全面开展生态环境监察试点工作。针对各县(市、区)的生态环境特点,以资源开发项目和开发活动(包括矿山、土地、水资源等)、非污染性建设项目(包括水利水电、交通建设、旅游开发、生态建设等)、自然保护区 、旅游景区(包括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以及文物保护单位、水利风景区等)、生态功能区以及饮用水源保护区、退耕还林还草、畜禽养殖、秸秆禁烧等领域为重点,展开生态环境监察工作。通过查处破坏生态的环境违法案件,解决当前生态保护和建设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三、工作步骤及期限

    试点工作从2008年5月起,到2009年12月止。

    (一)2008年5月-2008年8月为调查摸底阶段。在生态调查的基础上,进一步摸清试点监察区内生态资源开发利用情况,建立数据库或档案。

    (二)2008年9月-2009年6月为监察、整改阶段。结合当地生态环境特点,确定重点监察目标,进行规范的生态环境监察,对违反开发利用及生态保护相关规定的行为、事件,强化监督,限期整改。

    (三)2009年7月-12月为工作总结阶段。认真总结生态监察工作中的经验教训,积极探索有效的生态监察方式,逐步形成较为规范的生态环境监察的程序和方法,为全面开展生态环境监察工作奠定一个良好的基础。

    四、组织领导及职责分工

    1、加强领导

    为保证试点工作顺利进行,成立晋城市生态环境监察试点工作领导组。

    组  长:贾联亭   市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王英俊   市政府副秘书长
            李成太   市环保局局长

    成  员:王建堂   市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谢补庆   市经委副主任
            贺金泰   市环保局副局长
            焦金生   市环保局纪检组长
            王发生   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陈建军   市林业局副局长
            张子祥   市农业局副局长
            毕玉柱   市水利局副局长
            常根堂   市工商局副局长
            韩  楚   市旅游文物局副局长

    领导组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

    办公室主任:贺金泰(兼)

    副主任:李乾元

    办公室电话:0356-2022598。

    2、明确职责

    发改委要按产业政策,严把项目审批关,对生态破坏严重的地方,不得安排投资计划。

    经委负责监督检查应淘汰的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依法提请同级人民政府予以关停、实施淘汰。

    环保部门负责对企业环境违法行为的统一监督管理,要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清理整治对象的调查摸底工作,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及时发现和查处环境违法问题;拟订全市生态环境监察试点实施工作方案、计划,并组织开展试点工作的调研;组织草拟生态环境监察试点工作制度,建立检查、巡查和督办制度,违法行为处理报告制度,部门联席工作会议制度等;组织开展建设项目、水资源保护区防治的生态环境监察工作,组织定期开展生态环境监察,及时查处各类破坏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联合有关部门开展对自然保护区、采石及毁林等专项生态环境监察工作;对查到的属环保局管理职责范围内的违法行为及时纠正处理,对管理职责范围外的违法行为立即移送有关职能部门处理。试点的现场监察工作由市环境监察支队负责实施,各有关市县区的环保监察机构即时进行配合。

    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全市土地的合理开发和利用,对已取缔关闭土小企业和违法建设项目的土地占用情况进行清理整顿,依法收回违法占用的土地。对违法开采行为进行专项整治。

    林业部门负责对林业生态环境及猎捕、挖采野生动植物和非法收购、出售、加工、运输、走私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商业性经营利用驯养繁殖技术成熟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单》以外的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与森林采伐、征占用林地、森林公园和自然保护区建设的监察工作,重点开展对毁林及违法经营野生动物及其产品、非法养殖的查处。

    农业部门负责“三夏”和“三秋”期间秸秆还田的宣传并配合环保部门搞好秸秆禁烧工作,杜绝大面积的焚烧事件发生;围绕职能,做好畜禽养殖户指导服务工作。同时开展基本农田保护区环境质量监测、无公害农产品产地环境质量监测和评价工作;逐步建立全市农业环境监测预警体系,开展农业面源污染调查与综合防治工作;开展农业野生植物资源原生境的调查研究、定位和保护工作;认真抓好生态农业县的试点示范工作。

    水利部门负责全市水土流失的预防、监督、综合治理和监测预报,拟定水土保持规划、措施并督促责任单位落实水土保持方案的执行,对规模性建设单位水土保持工作进行监察。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协助执行政府对违法企业下达的取缔关闭决定,依法注销或吊销其营业执照;对无照经营的违法企业依法取缔,配合市林业局、水利局开展对猎捕、捕捞野生动物、水生动物以及挖采濒危野生植物资源行为的日常监察,重点查处违法经营利用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行为。

    旅游文物部门对全市旅游的开发、规划、审批要坚持旅游开发与生态环境保护并重的原则,合理设计旅游路线,控制游客容量,使旅游开发活动不超过生态环境的承载能力,并配合环保部门对旅游区、文物保护单位的生态环境进行监督管理。

    五、保障措施及要求

    1、统一领导,密切合作。要将生态环境 监察试点工作与当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结合起来,通过联合执法、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案件移送制度等,初步建立环保部门统一监管、各职能部门密切配合的生态环境监察工作机制。要加强内部协调,建立生态环境监察、自然生态保护、项目开发管理等部门良好的协调工作机制,充分发挥环境监察部门在生态保护中的职能作用,做到分工清楚、职责明确、程序顺畅、配合默契。

    2、全面落实生态环境监察责任制。各县(市、区)政府对本辖区生态环境总负责,制定本辖区生态环境监察施实方案。各行业主管部门对本系统开发建设过程中生态环境保护负责,开发单位法人承担治理污染和恢复生态的义务。对严格履行职责,在生态环境保护中做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对失职、渎职,造成生态环境破坏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3、积极开展生态市、生态县(市、区)建设。尽快编制生态市、县建设规划,并认真组织实施。

    生态功能区的建设、管理和保护,必须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符合当地生态规划的要求,生态功能区内严格禁止建设严重污染环境的各类工程项目。

    旅游资源的开发必须执行环境保护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确保旅游设施与自然景观的协调,科学控制游客容量,合理设计旅游路线,使旅游开发活动不超出生态环境的承载能力。

    4、加强各环境保护相关部门的协调,加大生态保护监管的力度和范围。加大“三夏”“三秋”期间焚烧宣传和现场执法力度,杜绝大面积的焚烧事件发生,确保铁路、高速公路等重要交通干线和高压输电线路运行安全,保护风景名胜区的自然生态环境。

    加强畜禽有机废物的无害化和资源化管理,防止畜禽粪便对环境,特别是对农村饮用水源的污染。

    5、发挥新闻媒体作用,形成舆论监督和法律监督合力。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宣传与教育,不断提高全民生态保护意识。深入开展环境国情与国策教育,分级实施生态环境保护知识的岗位培训,提高各级生态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综合决策的能力与水平。

    6、加强执法,确保成效。通过试点建章立制,引导生态环境监察工作步入程序化、制度化轨道。加强生态环境执法队伍建设,全面提升生态保护执法能力。从解决本地突出的生态问题入手,严格执行环境保护和资源管理的法律、法规,大力查处破坏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和案件,切实解决群众反映强烈、影响当地经济、社会、环境可持续发展的重大问题,确保试点工作取得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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