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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市政办〔2008〕55号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
备案情况进行检查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为进一步规范县级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提高规范性文件制定质量,增强依法决策的能力和水平,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优化政务环境,根据《山西省规范性文件制定与备案规定》(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68号)和《晋城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暂行办法》(晋市政发〔2006〕31号)规定,决定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备案情况进行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的指导思想和目的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推进依法行政、优化政务环境、保障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为主线,以提高规范性文件质量为中心,规范制定程序,提升备案工作水平。

  (二)检查的目的:发现并及时纠正规范性文件备案中存在的不严格执行备案制度,有文件不备或不在规定时限内备案等问题,督促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法做好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切实提高规范性文件制定质量,确保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

  二、检查的对象、内容和范围

  (一)检查的对象

  本次检查所称的规范性文件,是指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制定并公开发布的在本行政区域内具有普遍约束力,并能够反复适用的规范行政管理事务的文件。

  (二)检查的内容

  1、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是否将制定并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在法定时限内,按照法定程序和法定要求向市人民政府报送备案;

  2、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向市人民政府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与实际制定情况是否一致。

  (三)检查的范围

  2008年1月1日至2008年6月30日以县(市、区)人民政府名义制定并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三、检查的方法和时间安排

  此次规范性文件备案检查采用制定机关自查和备案机关检查的方法进行。

    (一)自查阶段。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自发文之日起,按照上述要求对制定并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备案情况进行自查,填写《县级政府规范性文件备案情况自查一览表》,形成书面自查报告,并请于2008年7月10日前报市政府法制办。

  (二)检查阶段。市政府法制办从7月中旬开始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备案情况进行检查。

    规范性文件备案检查意义重大,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度重视,认真做好自查和检查的组织工作,确保工作质量。

    附件:县级政府规范性文件备案情况自查一览表


二〇〇八年六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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