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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市政办〔2008〕56号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加快发展民营服务业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驻市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08〕11号)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晋政发〔2008〕11号),进一步优化民营服务业发展环境,保障和促进我市民营服务业又好又快发展,结合我市民营经济发展规划,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 提高认识,明确任务,扎实推进民营服务业发展
(一)充分认识加快发展民营服务业的意义。服务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发达的服务业是现代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志。民营服务业占到全市服务业比重的90%以上,进一步加快发展民营服务业,提高服务业在第三产业结构中的比重,对于推进经济结构调整、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缓解能源资源短缺、提高资源利用效率、解决城乡就业和民生问题意义重大,也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举措。各级党委政府要转变观念,放手发展,切实把发展民营服务业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和谐晋城的战略重点来抓。
(二)加快发展民营服务业的指导思想。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若干政策意见措施的实施意见》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为契机,以破除思想和体制障碍为突破口,充分发挥资源、产业、交通和区位优势,鼓励和引导全市民营企业积极参与服务业发展,更好地为晋城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
(三)加快发展民营服务业的发展目标。力争到2010年,全市民营服务业增加值占全市民营经济增加值的35
%以上,比目前提高5.2个百分点,民营服务业从业人员占全市民营经济从业人员比重达到45 %以上;到2015年,民营服务业增加值占全市民营经济增加值比重达到45
%以上,民营服务业从业人员占全市民营经济从业人员比重达到50%以上。
二、突出重点,引导创新,统筹推进,促进民营服务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一)大力发展农村服务业。鼓励和引导民营企业积极参与到为农业生产提供种子、化肥、农药、地膜等农资、各种生产工具和设备的产前服务中;参与到为提供技术方案、机械作业、排灌以及大型设备和负责代播、代耕、代收获的产中服务中;参与到为完善加工、包装、储存、冷藏、运输、销售等服务的产后服务中,以及为提高农民素质和生活质量服务的行业。兴建农产品检测体系,健全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积极推广科技信息服务,加强各类技术和专业服务。鼓励发展农业服务组织,促进农业服务的专业化、系列化、规模化。
(二)大力发展社区服务业。坚持以“因地制宜、分类指导,政府推动、市场主导,社会兴办、居民助办”为原则,以方便居民生活和提高生活质量为目标,大力发展社区文化卫生体育服务、便民服务、养老托幼服务,完善社区商贸和社区中介机构,理顺社区管理体制,逐步构建起现代社区服务体系。加大对社区服务基础设施的建设和投入力度,鼓励民营主体投资兴办社区服务业,拓宽社区服务领域,改善社区服务环境,满足居民衣食住行、教育、医疗卫生、文体娱乐休闲等各类需求,尽快形成广覆盖、多层次、社会化的社区服务体系。逐步建立社区服务业发展的统计和考核制度,形成较为科学的预测和评估机制,不断提高服务水平。
(三)巩固提升商贸服务业。鼓励民营企业到县城集中商贸中心、中心乡镇和中心乡村投资建设大、中型超市、便利店。在提升传统商业的同时,加快发展连锁经营、特许经营、代理配送等现代营销方式,发展旧货业、租赁业、拍卖业,推动流通业的结构调整。建立布局合理、品种齐全的商品市场网络体系。建立价格诚信档案,防止哄抬物价,做到诚信经营。
(四)优先发展现代物流业。按照市政府的规划,鼓励民营企业积极参与现代物流业的发展,依托交通和区位优势,整合现有资源,建设以现代交通体系为主的物流运输平台、以现代通讯和网络技术为主的物流信息平台、以规模仓储、包装现货和自动化管理为主的物流储存配送平台。加强对发展现代物流业的政策性支持,鼓励大型连锁企业和企业配送中心为社会提供物流服务,推进传统批发经营形式创新,把我市建设成山西东南部的物流枢纽城市。
(五)强力发展旅游业。围绕打造“中国优秀旅游城市”和“现代化宜居城市”两大品牌,鼓励民营企业依托当地优势,整合旅游资源,积极参与旅游产品的开发,不断完善和丰富旅游产品,积极培育大型旅游商品开发生产龙头企业。 按照建设生态园林城市和优秀旅游城市、卫生城市的标准,对重点旅游区进行环境综合治理。不断完善旅游配套设施建设,以旅游业为龙头,延长产业链,形成“食、住、行、游、购、娱”综合配套的产业体系。以旅游产品开发为突破口,突出地域特色,创名牌,出精品,打造出高规格、上档次的精品旅游景区(点)。
(六)着力发展现代金融业。以做大做强金融产业为目标,不断优化金融服务结构,改善金融服务环境,拓展金融服务领域,逐步形成功能齐全、结构合理、诚信可靠、安全高效的金融发展新格局。鼓励民营企业积极参与发展期货、资本管理、金融租赁、小额贷款公司、财务公司等各类金融服务机构,加强风险资本体系和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政府部门和银行要加强对现代金融业的引导和扶持,搭建金融服务平台,做好银企服务工作,努力构建布局合理、功能齐全的金融体系和多层次、多品种、健康发展的资本市场体系和严格规范的金融监管体系,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强有力的金融支撑。
(七)加快发展信息服务业。鼓励和引导民营企业参与到信息产业的发展服务中去,坚持以提高社会信息化水平为目标,以进一步完善电信网、互联网和有线电视网等基础设施,推进信息服务应用、培育信息资源产业市场为重点,加快高速宽带光纤骨干网络和有线电视城域网络、公共基础数据库和各类公共技术平台建设。积极谋划创建晋城高新技术信息产业园区,引导电子信息产品加工制造和服务企业向园区集聚。开发整合各类信息资源,优化资源配置,拓宽服务领域,开发信息产品,培育有效需求,逐步形成功能社会化、经营产业化、结构网络化、手段现代化的信息服务体系,促进信息技术在我市经济社会各领域的广泛应用。
(八)创新发展商务服务业。坚持专业化、社会化、市场化、品牌化原则,鼓励民营企业重点发展投资咨询、资产评估和市场研究等咨询服务业,并积极引进国内外知名商务服务机构,进一步提高服务水平、创新管理理念,引导商务机构向集团化、综合化方向发展。鼓励民营企业积极参与到融资、担保、产权交易、技术交易、货运代理、出口代理、信息技术、物流配送、研发试制、广告会展等中介服务业,引进国内外知名商务服务公司(集团)在我市、县、区建立分支机构,实现商务服务业的高能化和多元化。加快谋划建设会展中心、大型商务服务中心、一批星级酒店和高档写字楼,促进商务服务业快速健康发展。
(九)努力发展创意服务业。根据现有的产业基础和潜在优势,鼓励民营企业依托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积极推进工业设计、建筑设计、园林设计、景观设计、会展策划、文化艺术设计、广告策划、市场营销、品牌建设等创意服务业的发展。加紧培育竞争力强、知名度高、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创意服务业,逐步把创意服务业发展成为对全市规划设计创新有影响力和带动力的新兴产业。
(十)稳步发展房地产业。按照市政府制定和实施房地产开发建设规划,鼓励民营企业参与到为发展商业、商务和旅游等服务的不同功能类型的房地产业中。积极推进房地产开发、销售和物业管理的分业经营,培育一批产权多元化、管理现代化、经营企业化、具有品牌效应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促进房地产的有序开发和建设,完善城市功能,提升城市品位,努力把房地产业发展成为服务业的支柱产业。
(十一)积极发展大文化产业。支持和鼓励民营企业参与到大文化产业的发展中去,并以市场化、产业化为导向,突破体制机制障碍,坚持统筹发展、规模发展、集约发展、创新发展,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条件,吸引多方资金投入大文化产业,促进文艺制作、新闻出版、广播影视、音像视听、动漫设计、卫生保健、职业培训、报业、广告等大文化产业的全面发展,促进大文化产业与商贸、旅游、会展等行业的联动发展。
三、政策支持
(一)放宽市场准入
1、除法律、行政法规和依法设立的行政许可另有规定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一般性服务业企业的注册资本一律降低到3万元人民币,并在营业场所、投资人资格、业务范围等方面适当放宽条件。除法律、法规禁止进入的,民营资本均可进入所有服务业领域。
除国家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的企业登记的前置审批外,其他一切审批项目均不得作为服务业企业登记的前置审批项目。
2、服务业企业在办理年度检验和工商登记事项时,依法从快从简办理。
鼓励个体文化演出进城发展服务业。鼓励个体行医者在社区卫生服务和建立民营医疗机构方面的发展。
3、认真落实“十一五”期间国家支持文化事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民营文化企业在项目审批、资质认定、融资等方面与国有文化企业享有同等待遇。
(二)实施税费优惠
1、进一步落实税收优惠政策。认真落实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支持服务企业产品研发,企业实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按有关政策规定享受所得税抵扣优惠。
对吸收下岗就业人员多、资源消耗和污染排放低等服务类企业,按照其吸收下岗就业人员数量给予所得税优惠。
2、对列入国家鼓励类的服务业建设项目,减半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三)加大财政、金融、价格支持力度
1、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和《国家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关于“各省(区、市)应设立地方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和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并根据财政状况及服务业发展需要逐步增加”的规定。我市财政设立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和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主要用于对国家服务业发展资金的配套,重点扶持骨干、优势特色企业。各县(市、区)政府也要在预算内安排相应的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和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促进服务业全面快速发展。
市、县(市、区)两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要加大对民营服务企业的担保扶持力度。
对引进国内外著名服务企业总部、地区总部、采购中心、研发中心等自建、购买或租赁办公用房的,可以由所在地政府给予补贴。
2、在城市改造中,涉及老字号店铺原址动迁的,原则上应原地安置。对现存的老字号商号、商标采取保护性措施,为老字号申请注册商标提供相关法律法规方面的帮助。对具有发展前景的老字号连锁企业给予财政支持。
3、2008年底前基本实现商业用电价格与一般工业用电价格并轨。对列入国家鼓励类的服务业用水、用气价格基本实现与工业用水、用气价格同价。
(四)优先安排土地供应
对利用存量土地建设的服务项目,在符合土地利用城市规划的前提下,依据有关政策优先办理建设用地供地手续。各县(市、区)制定城市规划时,要充分考虑服务业发展的需要,对关闭市区污染大、占地多的企业,退出的土地优先用于发展服务业。鼓励民营企业抓住机遇,积极投身到现代服务业的发展中去。 (
五)加强服务业从业人员社会保障工作
1、劳动保障等部门要加快将服务业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农民工纳入社会保险覆盖范围。针对服务行业就业形式多样、流动性较强、农民工多等特点,加快推进服务业企业参加医疗、工伤保险工作,切实维护服务业企业从业人员的社会保障权益。
2、留学回国人员在国外取得的学历、学位,经国家教育部门承认的,可根据本人实际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申报评审或报考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各级政府对引进的服务业高级专业人才在住房、子女入学等方面给予支持。
对科技服务企业内部的职务结构比例,由单位根据自身需要自主设置专业技术岗位和职务等级,确定岗位责任和任职条件。
(六)深化改革扩大开放
1、鼓励和引导民营企业参与国有服务企业的改革、改组、改造。在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基础上扩大服务业利用外资规模。各类金融机构对符合条件的服务贸易给予货物贸易同等便利,改进服务贸易企业外汇管理,保证合理用汇。
2、紧紧抓住我国入世过渡期结束和现代服务业国际转移的有利时机,利用好CEPA的政策,扩大服务业对外开放和招商引资力度。积极支持服务企业“走出去”。各有关部门要为服务企业“走出去”和服务出口创造良好环境。对软件和服务外包等出口开辟进出境通关“绿色通道”,要鼓励贸易、咨询、法律服务、知识产权服务、人力资源等企业积极为服务业“走出去”提供服务。
3、金融部门要大力支持服务业项目,符合当年度服务业产业导向目录的新建、扩建、改建项目,优先安排贷款资金。支持符合条件的服务企业进入资本市场,通过股票上市、企业债券、项目融资、产权置换等方式筹措资金。
(七)优化环境,规范管理
1、推行政府管理一条龙服务,提高服务质量,规范服务行为。除法律、行政法规有明确规定外,行政管理部门不得要求企业到指定中介机构办理验资、资产评估报告等证明性文件。各级政府要认真清理、修订限制服务业发展的不合理的规章制度,并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对企业举报的乱摊派、乱罚款、乱检查、乱评比行为,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大查处工作力度。
2、进一步深化和完善服务业价格和收费等政策,进一步完善价格形成机制,建立公开、透明的调定价制度。严格清理各类收费,取消和制止不合理收费项目。规范收费公示制度,加强价格监督检查,完善价格社会监督机制。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和乱收费行为。
3、加强民营服务业的统计工作。各县(市、区)民营经济管理部门要加强和协调相关部门及行业协会的服务业统计工作,进一步改进统计方式,理顺统计渠道,强化统计力量,重点解决好目前存在的瞒报、漏报等问题,重点摸清我市民营服务业的发展状况,为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制定规划和政策提供依据。
4、加快生产性服务业和面向大众的生活性服务业等综合性聚集区的建设步伐,对列入市“十一五”服务业发展规划的服务业聚集区等,给予财政、信贷及其他方面的扶持和优惠。
四、加强组织领导
1、成立市民营服务业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郭长青同志担任,副组长由市民营经济管理局(中小企业局)局长秦李芳同志担任,有关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其主要职责是统筹指导全市民营服务业发展工作,研究解决制约民营服务业发展的战略性、全局性和关键性问题。市民营经济管理局要抓好全市民营服务业发展的宏观管理、综合协调和目标考核等工作。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民营经济管理局(中小企业局),全面负责民营服务业发展日常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管理。设在市民营经济管理局的市民营服务业办公室作为领导小组的工作机构,充实专门力量。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通力合作,搞好配合。各县(市、区)要建立相应的领导机制和工作机构,切实做到机构落实、人员落实、责任落实。
2、建立民营服务业目标考核体系。市民营服务业办公室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民营服务业发展考核办法,实行年度绩效考核。把民营服务业考核与市重点工作目标考核和对各县(市、区)、市直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政绩考核结合起来,细化目标设置,加大服务业考核所占比重,推进服务业快速发展。
3、本意见自2008年7月1日起执行。
二〇〇八年六月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