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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市政发〔2008〕16号

 


晋城市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全市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的
意      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驻市各有关单位: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是特殊的社会弱势群体。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我市农村五保供养事业也取得了较大进步,基本实现了应保尽保、按标施保。但从总体上看,发展水平还比较低,特别是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相当滞后,五保对象的集中供养率远低于全国平均水平,也低于全省平均水平。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实现市政府提出的到“十一五”末全市五保对象集中供养率达到35%以上的目标,现根据民政部《关于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的指导意见》(民发〔2006〕107号),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加强全市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的意见。

    一、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城乡社会救助工作的意见》(晋市政发〔2007〕42号)提出的目标任务,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内容,以全面落实五保供养政策为目的,加快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大幅度提高全市农村五保对象的集中供养率,改善农村五保对象集中供养条件,提高集中供养水平。

    (二)目标任务

    具体目标任务是:从2008年到2010年利用三年时间,新建和改扩建一批规模在40张床位以上、布局合理、设施配套、功能完善、管理规范的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使全市集中供养对象达到1790人以上,集中供养率达到35%以上。各县(市、区)逐年应完成集中供养人数目标任务分解如下表:

  

     项目

 

县市区

现有

人数

已集中供养

2008年

2009年

2010年

人数

(%)

供养率(%)

供养人数

供养率(%)

供养人数

供养率(%)

供养人数

城区

72

2

2.7

35

26

——

——

——

30

泽州

734

37

5.0

15

110

25

184

35

260

高平

1091

52

4.8

15

164

25

273

35

390

阳城

1102

47

4.3

15

165

25

276

35

390

陵川

1383

112

8.0

15

207

25

346

35

490

沁水

661

47

7.1

15

100

25

165

35

230

合计

5043

297

5.9

15

772

25

1244

35

1790

 

    各县(市、区)要根据以上目标任务制定出三年的总体建设规划和当年度的具体实施计划。

    (三)基本原则

    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要坚持“依法、规范”的原则,严格执行《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和《民政部关于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的指导意见》的规定,保证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的科学化、标准化、规范化;坚持“实用、实效”的原则,因地制宜、灵活多样地确定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的模式,走盘活存量和发展增量相结合,新院建设、旧院扩建和利用乡(镇)撤并后闲置房屋资产整合改建相结合的路子,以满足集中供养需求为基本要求,增强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的经济社会效果;坚持“普及、适度”的原则,既要做到区域范围能够就近方便地满足五保对象入住的需要,又要做到五保供养服务机构规模和当地供养对象人数相适应,合理分配和利用五保供养服务机构资源。

   

     二、规划布局和建设标准

    (一)布局要求


    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以县、乡(镇)兴办为主。原则上一个乡(镇)应建一所规模适中,基本满足当地实际需要的五保供养服务机构;五保对象较多(或者周边五保对象较多)、经济基础较好的乡镇可建设区域性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具备条件的县(市、区)可建设县级中心五保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对象可就近方便入住,也可由县(市、区)民政局在本区域范围内统一调整安排居住。

    (二)建设标准

    1、床位规模:新建和利用闲置房屋改建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的,床位数原则上不少于60张;对现有改造扩容的,床位数应不低于40张(不达该标准的不予资金扶持);县级中心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床位数应达到120张以上。

    2、居室面积:单人间不小于10平方米,双人间不小于14平方米,三人间不小于18平方米。

    3、五保供养服务机构除满足供养对象居住外,还应具备开展日常工作所必需的办公室、厨房、餐厅、储藏室、活动室、医疗室、浴室和公厕等辅助用房。建设完工后应达到生活设施完备,生活用品齐全,保证水、电、路、电话“四通”,实行集中供暖,居室内床、桌、椅、柜、被褥、电视等生活用品完备。

    4、120张床位以上的县级中心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可以设计为三层以下楼房建筑,台阶、楼梯、扶手要方便安全,室内地面要平整、防滑。所有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不得选用易燃、易碎、化纤和散发有毒气味的建筑、装饰材料。

    5、五保供养服务机构要积极创造条件兴办必要的农业、养殖、加工等生产基地。

    三、机构的设置和管理

    (一)机构设置

    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作为主要服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公益性非营利组织,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利用国有资产建设的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应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有关规定,办理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其它社会组织和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创办的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应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有关规定,办理民办非企业法人登记。同时,办理社会福利机构证书。

    (二)服务功能

    五保供养服务机构,优先供养生活不能自理的五保对象,在此基础上,吸纳其他有需求的五保对象,向他们提供吃、穿、住、医、葬方面的生活照顾和物质帮助。有条件的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对分散供养的五保对象提供必要的供养服务,并逐步开展面向农村老年人、残疾人的各项生活服务。

    (三)命名要求

    根据《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有关要求和五保供养服务机构服务功能拓展的需要,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名称原则上由县(市、区)名+乡(镇)名+农村五保供养服务中心组成,也可以保留“敬老院”等传统名称或使用其他贴切妥当的名称,并制作规格一致的院名牌。社会捐赠资金资助建设的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可协商按照捐赠者意愿命名。

    (四)人员配备

    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工作岗位设置应坚持因事设岗、按需设岗的原则,主要由院长、护理服务、炊事、医疗、会计等岗位组成,并实行交叉兼职。工作人员应根据实际需要配备,集中供养对象与工作人员的比例一般按10:1掌握。生活不能自理的五保对象较多时,可以根据需要聘用临时服务人员。主要管理人员由乡(镇)提出意见,报县(市、区)民政部门核准;其他人员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实行合同制管理。工作人员工资按高于本地最低工资标准执行,工作经费每年按3—8万元安排。人员工资和工作经费由县、乡(镇)两级财政足额列入预算。

    四、资金渠道和资助办法

    (一)资金筹集

    新建和改、扩建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资金来源主要有以下渠道:一是民政部“霞光计划”资助资金,争取每个县(市)资助一个项目;二是县级财政预算;三是市级财政补助;四是市级福利彩票公益金资助;五是乡(镇)政府筹集;六是社会捐助。经测算,2008年至2010年全市需增加五保集中供养对象1493人,需新建40人以上规模五保供养服务机构20所,改、扩建22所,约需资金3000万元(其中新建2500万元,改扩建500万元)。原则上按以下比例分担:县(市、区)、乡(镇)60%,市级40%(其中市财政补助20%,市级彩票公益金资助20%);市级对陵川县补助60%,陵川县、乡(镇)负担40%;县以下的分担比例由各县(市、区)政府根据当地实际自行确定。

    (二)资助办法

    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项目须经各县(市、区)民政局审核,并将当年立项报告、土地使用证明、规划许可证、设计图纸、基本建设审批手续及本级资金配套情况等报市民政局审定备案。改扩建项目可以从简,但要报送改扩建项目内容和预算。项目开工时,市级先拨付本级补助资金的50%。工程完工及室内外主要生活设施设备配套后,由县级民政部门提出申请,市民政、财政等部门组织竣工验收,验收合格的再拨付市级补助资金的另50%。

    (三)资金管理
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资金必须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截留。审计、监察部门要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

    五、主要工作措施

    (一)切实加强领导。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是提高五保对象集中供养率的关键。各县(市、区)要建立“政府主导、民政主管、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成立相应的工作领导组,由分管副县(市、区)长任组长,民政、发改委、农业、财政、国土、建设、规划、税务、审计、消防等部门为成员单位,负责研究和统筹协调解决建设过程的有关问题,合力推进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确保市政府提出的到“十一五”末全市农村五保对象集中供养率达到35%的目标圆满实现。

    (二)严格按规范操作。全市所有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工程项目,都要按照建筑工程的规范程序操作,要按规定公开招投标,增加工程项目的透明度,杜绝以议标形式承包工程的现象,加强工程监理,确保工程质量。同时,要建立项目建设的各项资料,包括工程建设预算、设计图纸、招投标文书、领导小组名单、会议纪要、工程验收报告等相关资料,使项目有据可查。

    (三)落实各种优惠政策。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属于社会福利和公益事业,各级政府应高度重视,也需要社会各界大力支持。因此,工程建设所涉及的项目立项、规划设计、土地使用、税费减免以及资金保障等方面,相关部门和单位都要积极配合,全力支持,落实好有关扶持优惠政策, 降低建设成本,以保证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工程的顺利实施。

    (四)强化责任考核。三年内我市农村五保集中供养率要达到35%以上,时间非常紧迫,任务非常艰巨。要建立健全目标责任制,加强督查考核。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作为实施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的责任主体,要与市政府签订年度目标责任状,市政府督查室每年组织相关部门定期对各县(市、区)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督查考核。县(市、区)以下也要签订年度目标责任状,逐级实行目标责任管理。每年对完成任务情况要进行通报,好的给予表扬奖励,对思想不重视,工作不到位,完成任务差的单位和责任人给予批评,并视情增加或扣减市级补助资金。

 

 晋城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八年八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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