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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市政发〔2008〕21号

 



晋城市人民政府
关于开展第二次城镇土地调查的通告
   

城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驻市各有关单位:

    根据《土地调查条例》(国务院令第518号)和《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的通知》(国发〔2006〕38号)要求,我市将于2008年7月至2009年1月,在市区范围内开展第二次城镇土地调查。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调查目的

    城镇土地调查是第二次土地调查的一项主要内容,目的是全面查清城镇土地利用状况,掌握真实的土地基础数据,建立和完善土地调查、统计和登记制度,实现土地资源信息的社会化服务,满足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及国土资源管理的需要。

    二、调查内容

    调查区域内每宗土地的权属、位置、界线、面积、用途、利用状况等。

    三、调查范围

    东至开发区侯匠村,西到西环城路,北至北石店镇及晋煤集团(具体包括晋煤集团机关、王台铺矿、凤凰山矿、煤矸石电厂、兰花集团化肥厂、北石店村、南石店村、刘家川村、临泽村、司徒村、东王台村、王台铺村、西王台村、窑头村、大车渠村、东上村),南至长晋高速路。

    四、调查的组织和形式
  
    我市城镇土地调查工作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市国土资源局城区分局负责具体的组织实施。各乡镇、街道办事处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负责协调用地单位和村居配合调查工作;各村居要抽调专职人员配合土地调查。调查人员持“晋城市城镇土地调查工作证”到各单位、各户进行调查。

    五、被调查单位和个人应提交的相关资料

    1、土地权属来源证明和土地权利证书复印件;

    2、企事业单位的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3、法人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4、土地使用者的身份证或户口本的复印件;

    5、地上附着物权属证明;

    6、国土资源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六、法律责任

    根据国务院《土地调查条例》规定,被调查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履行现场指界义务,并按照要求提供权源证件和相关资料,凡拒绝或者阻挠土地调查人员调查的、提供虚假调查资料的、拒绝提供调查资料的,县级以上国土资源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咨询电话:2224410)

    特此通告
                                 


二〇〇八年八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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