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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市政发〔2008〕17号

 



晋城市人民政府
印发关于加快区域科技创新体系建设的
实施意见等3个文件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驻市各有关单位:

    《关于加快区域科技创新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关于促进产学研合作推动科技成果转化的实施意见》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科技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二OO八年八月十四日第三十八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晋城市人民政府   

二OO八年八月十九日

 

关于加快区域科技创新体系建设的
实  施  意  见


    为加快全市区域科技创新体系建设步伐,增强整体科技创新能力,努力建设创新型晋城,依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科技规划纲要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的决定》(中发〔2006〕4号)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区域科技创新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晋政发〔2007〕29号)文件精神,特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强区域科技创新体系建设的指导思想与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  围绕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总目标,贯彻“自主创新、重点跨越、支撑发展、引领未来”的科技发展方针,以提高企业创新能力为出发点,以引进、消化、再创新为主线,以创新能力、创新环境建设为重点,以体制改革和机制创新为动力,增加创新投入,完善创新机制,努力形成以企业为主体、人才为核心、市场为导向、产学研资介相结合的区域科技创新体系,以科技创新推动全市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二)总体目标  到“十一五”末,区域科技创新体系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基本适应,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基本确立,科研设施基本完善,产学研合作机制基本形成,多元化创新投入体系基本建立。到2015年,区域科技创新体系更加完善,区域科技创新能力位居中西部前列。

    二、强化企业在技术创新中的主体地位

    (一)支持建立企业技术中心和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在巩固全市现有企业、行业技术中心的创新能力、服务功能的基础上,在全市建立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2家,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和工程技术研究中心10家,市级企业技术中心20家,认定高新技术企业20家和民营科技企业50家。全市规模以上企业都要建立自己的研发机构或检测中心。

    (二)支持企业加大对研究开发的投入。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采取政府投入和企业研发投入相挂钩、对企业研发的新产品或新技术给予资金支持、实行税收优惠政策等有效措施,确立企业在科技创新投入中的主体地位。到“十一五”末,全社会研究与开发(R&D)经费占国内生产总值(GDP)比重达到1.5%以上,企业研究与开发费占到当年销售收入1.5%以上,高新技术企业达到6%。鼓励和引导企业加大对技术研究开发的投入,企业技术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三)支持企业开展国际、国内技术协作。市、县要积极创造条件,优化环境,支持和帮助企业主动出击与国内外科研单位、高等院校建立和发展合作关系,要突破传统的单一、单边和短期的产学研合作形式,积极探索建立双边、多边的技术协作机制,努力向共建研发实体和组建技术联盟方向发展,建立起优势互补、风险共担的利益共同体。

    (四)建立以企业为依托的中试基地。 围绕全市优势产业,以重点骨干企业为依托,重点支持煤化工、精密铸造等产业,到“十一五”末建设完成煤化工和精品冶炼铸造两个中试基地。

    三、构建区域科技创新的人才支撑体系

    (一)发挥学校职能培养人才。引导晋城职业技术学院、太原科技大学晋城校区,结合我市产业发展的现实要求和潜在需求,积极设置专业和调整学科结构,到“十一五”末建成一所省级重点实验室,为我市培养、储备一批创新型专业人才。同时,利用我市现有职业技校、科技星火学校及网络培训等教学资源,面向广大农村、企业,有针对性地培训、培养适用性专业技术人才。

    (二)以项目为载体使用人才。以关键技术产品研发和重大产业化项目为载体,有计划地引进先进实用专业技术人才和高级管理人才,鼓励通过科技项目合作促进学术、人才交流。引进的国内外的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资格、高级技师技术等级、硕士研究生毕业以上学历的人员及留学人员,在子女入托入学、医疗保险、定居等方面享有规定的优惠和待遇。对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和研究开发机构所需专业人才,各级人才中心协助优先引进。

    (三)设立科学技术奖鼓励人才。市政府设立科学技术奖,包括晋城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和晋城市技术创新奖,每年安排专项资金重奖在我市传统产业升级改造与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与创新中做出突出贡献,创造重大经济效益的科技人员。各县(市、区)也要参照市科学技术奖奖励办法安排专项资金,重奖科技功臣。在全社会大力营造崇尚科学、崇尚创新、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良好氛围。

    (四)创新分配机制吸引人才。鼓励科技型企业设立技术股,鼓励科技人员以技术入股形式积极投身企业的生产和管理。技术股的比例由企业股东在法律法规范围内自主约定,市工商管理部门按有关规定予以办理相关手续。技术股收益分配参照相关规定执行。

    四、加强区域科技创新体系公共平台建设

    (一)建设区域创新体系公共技术平台。加快建设新技术研究开发、科技成果展示、科技信息服务、科技文献查阅、科技中介服务、科技企业孵化、科技人才培训、科学技术交流等科技研究开发基地。通过建设科技公共基础服务平台,以强化政府科技部门的社会服务功能,实现大型仪器设备、专利库、科技成果库、科技计划项目库、科技文献等的区域共享,提高我市的科技创新能力。 

    (二)建立国际科技商务平台。依托我市现有网络信息资源,积极建设国际科技商务平台,广泛开展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高起点推进自主创新;依托国家相关国际科技商务平台,为跨国公司在我市投资和设立机构牵线搭桥,为国外科技商务机构和技术转移机构在我市开展业务提供服务,为技术引进、消化、吸收和再创新提供平台。

    (三)搭建技术引进和创新平台。组织参加各类招商引资、引智、引技的高新技术交易会,为我市企业技术引进、技术创新、成果转化、科技合作提供良好服务。

    五、建立多层次的科技中介服务机构

    (一)增加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的种类与数量。积极支持有关单位和个人按照市场化机制兴办科技中介服务机构;企业应积极与科研院所、高等学校联合兴办科技企业孵化器和技术转移中心;有条件的科研院所、高等学校要积极兴办各类科技中介服务机构;政府部门所属事业单位要面向社会开展科技中介服务业务;鼓励省内外各类机构来我市开展科技中介服务业务。支持和鼓励优秀的专业人才进入各类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工作。

    (二)大力发展创业风险投资机构。通过政府资金引导、市场化运作,鼓励企业、金融机构、个人和境内外投资机构等创办各类科技创业风险投资机构。到“十一五”末,完成市级科技创业风险投资机构的建设,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区)设立科技创业风险投资机构。

    (三)发展和完善技术市场。加强技术市场基础设施建设,完善技术市场的法制环境,引导技术市场有序发展。促进各类技术要素进入市场、开拓农村技术市场。建成市、县、乡、村四级技术市场信息网络,提高各类技术贸易机构、技术交易场所和中介服务组织的服务功能。

    (四)强化科技中介机构的服务功能。通过市场引导与政策导向,规范科技中介服务市场秩序,引导各类科技中介机构健康发展,强化科技中介机构在信息咨询、科技评估、技术市场和技术转让代理等方面的功能。依托行业协会建立科技中介机构的信誉评价体系,实现优胜劣汰,造就一批优势明显、功能齐全、信誉良好、影响广泛的科技中介机构。

    六、促进产学研紧密合作

    (一)建立“产学研战略联盟”。按照“优势互补、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鼓励在我市主导产业领域建立以企业为主体的产学研战略联盟,完善市场化运行机制,促使产学研联盟的战略合作贯穿于创新活动全过程,提高产学研合作效率。

    (二)培育发展各类产业园区。深化各类产业园区管理体制改革,推进园区积极开展“二次创业”;引导企业、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入驻各类园区创新创业。充分发挥各类园区的示范、带动、集聚和辐射作用。

    (三)加强科技成果转化服务平台建设。集成各类科技中介服务功能,利用信息网络环境,建立省市县联动,企业、科研院所和高等学校广泛参与,常规服务与专题定向服务相结合的技术供求信息、技术交易、企业孵化、投资融资和咨询评估等五大平台,实现“一站式”服务,加速科技成果转化。

    (四)设立“产学研合作项目专项计划”。采用直接投资、贷款贴息、补助资金等方式,资助与全市经济发展密切相关、以行业关键技术突破和成果应用为主要内容、以企业为主导的产学研合作重大项目。对外来高校和科研院所来我市进行成果转化的重大项目、本市企业与市外高校和科研院所共建的产学研联合体项目给予重点支持。

    七、推动农业科技创新

    (一)建设区域农业科技创新体系。依托有关高等学校和农业科研院所,结合我市现代农业建设,开展农业科技创新和区域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以重大关键技术项目为切入点,加强农业科技创新与应用、种养业良种培育、动植物保护、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控、农产品市场信息传播、农业资源与生态保护、农业社会化服务与管理等农业科技创新体系建设。为我市特色农业的发展提供产前、产中、产后技术支撑。

    (二)完善公益性农村科技服务机构。各级政府部门要深化改革,加强基层农业、林业、水利、技术推广等科技服务机构建设。围绕区域主导产业的发展和龙头企业的技术需求,进行行业共性技术成果示范推广,加强智力引进、人才培训、科技信息、技术和管理咨询等服务。具备条件的机构要积极开展动物防疫和植物保护、农产品的检测和认证等技术服务。

    (三)发展新型农业科技服务机构。以市场为导向,以“三农”为服务对象,以提高先进适用技术的转化推广水平为主要内容,大力发展新型社会化科技服务机构。建设星火科技专家大院、龙头企业技术研发中心、区域科技成果转化中心、农村信息服务中心、科技“110”服务站和星火科技培训学校等新型农村科技服务组织,广泛开展技术指导、技术示范、技术推广、技术培训和技术咨询等服务。

    (四)发挥乡土科技人才的作用。强化继续教育,加速知识更新,努力提高业务素质和服务能力;坚持培养与使用相结合,逐步壮大乡村干部、科技特派员、乡村能人、农村星火带头人和“大学生村官”等乡土科技人才队伍,充分发挥县、乡农村科技服务机构现有技术人员的骨干作用。

    八、强化各级政府的引导服务功能

    (一)优化科技创新环境。各级各部门要转变思想观念,加强组织领导,深入调查研究,把经济建设切实转移到依靠技术进步和科技创新的轨道上来。要制定科学可行的激励政策,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面向各县(市、区)和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的科技创新能力评价工作,促进创新资源的优化配置和有序流动,激发创新要素的活力。新闻媒体要关注科学普及工作、关注创新企业发展、关注创新人才成长,努力营造全社会推进科技创新的环境和氛围。

    (二)搞好市、县联动工作。市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主要负责科技创新体系建设的总体规划和布局设计,围绕重要产业建设创新载体,协调解决科技创新体系建设中的重大问题;要根据全市特色产业和支柱产业的发展需要,加强重大产业化项目的遴选、组织和实施;县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要按照龙头企业和县域特色经济的需求,加快科技成果的转化和推广。

    (三)探索重要潜力产业科技创新推进机制。围绕煤化工、煤层气等重要潜力产业创新发展需要,建立由一个行政主管部门为主,其他部门密切配合,资源统筹管理、产业发展方向引导、关键技术攻关项目布局、产业化促进等环节相互配套的科技创新运行管理机制,使潜力产业尽快成长为优势产业。

    (四)加大科技创新体系建设的投入。为快速提高我市科技创新能力,市、县两级政府要不断加大投入力度,确保科技投入的增长达到法律法规的要求,实现科技投入的持续稳定增长。并对重大科技项目和科技基础条件建设给予积极支持。引导和鼓励各类社会资金参与创新投入。

    (五)深化科技管理体制改革。采取积极措施,建设新的科技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围绕产业化目标,改革科技计划管理办法,提高研发经费的使用效益。改进科技奖励评价指标体系,进一步加大对自主知识产权特别是发明专利的奖励力度。

 

 

 

关于促进产学研合作推动科技成果转化的
实  施  意  见

   


    为促进产学研合作,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加快科技进步和促进科技优势向现实生产力转化,按照《中共晋城市委、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科技进步和创新的决定》的要求,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一条  指导思想  充分发挥市场导向作用,强化企业的技术创新主体地位;综合运用宏观指导、组织协调、服务保障等手段,整合科技资源,形成创新合力;建立多层次、高效能的科技成果转化平台,推动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的转化,为实现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强有力的科技支撑。

    第二条  推进目标  到2015年,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共建企业技术中心10个,专业人才培养基地5个,联合创办科技型企业10个,科技成果产业化中试基地建设取得突破,产学研合作和科技成果转化平台效能得到充分发挥,科技成果转化率达到50%以上,其中以产学研结合形式所实现的成果转化率达到80%以上。

    第三条  企业、科研院所、高等学校等产学研合作参与主体要明确职责、合理分工、协调配合、形成合力。市、县人民政府要充分发挥引导、推动、协调、服务和保障职能,促进产学研合作,推动科技成果转化。

    第四条  激发企业的技术需求。通过政策引导,推动企业转入依靠科技进步实现内涵式增长的轨道。主动吸收科研院所、高等学校和社会其他技术创新要素,增强持续创新能力。企业要加强专业技术人才和科技管理人才队伍建设,提高对科技成果的鉴别能力和转化能力。

    第五条  加强企业技术研发机构建设。我市支柱产业龙头企业要力争建成国家级研发机构,新兴产业和高新技术企业要力争建成省级研发机构,规模以上企业要建成市级研发机构。鼓励其他企业建立研发机构,提高研发和科技成果转化能力。

    第六条  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建立企业技术开发投入的激励机制,引导企业自觉加大研发投入,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的研发投入应占当年企业销售收入的1.5%以上,高新技术企业的研发投入应占当年企业销售收入的6%以上。

    第七条  支持产学研交流互动。鼓励科研院所、高等学校的科研人员携带科技成果进入企业,按照企业需求搞好跟踪服务和后续研发。鼓励企业以项目合作、联合攻关、课题招标等方式开展产学研合作。

    第八条  创新产学研合作人才培养模式。鼓励以产学研合作形式培养技术人才。鼓励企业与科研院所、高等学校联合培养研究生。鼓励高等学校在企业设立实习基地,与大型企业合作建设博士后科研工作站。

    第九条  拓展产学研对外交流渠道。支持企业与国内外高水平科研院所、高等学校、高科技孵化机构建立长期的战略合作关系;支持国内外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与我市联建科技园区;支持国内外大企业、大集团来我市设立研发机构、中试基地、产业化基地。有关职能部门优先办理各类审批手续,并倾斜配置相关资源。

    第十条  加强产学研合作研发平台建设。构筑以企业技术创新需求为导向,以合作或共建项目为载体的产学研“一体化”公共研发平台。以科研院所、高等学校或大型企业为依托,创办行业性工程技术研发中心。支持企业在科研院所、高等学校建立技术开发实验室,支持科研院所、高等学校在企业建立研发和成果转化基地。搭建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创新平台,营造有利于中小企业创新创业的发展环境。

    第十一条  组建产学研合作联盟。围绕新型能源与工业基地建设,尽快在煤炭、煤化工、铸造、电力、丝麻、新材料和旅游等支柱产业领域组建产学研合作联盟。

    第十二条  加快中试基地建设步伐。支持企业与科研院所、高等学校围绕行业发展中的关键技术和共性技术,共同组建产学研相结合的中试基地,实行开放式运营,政府给予适当补助。

    第十三条  建设科技成果转化示范基地。围绕我市支柱产业、特色产业、新兴产业和“三农”建设,重点建立一批各具特色的科技成果转化示范基地和新品种繁育基地,有效带动我市经济社会发展。

    第十四条  建立产学研合作洽谈制度。定期举办各种类型的产学研合作洽谈会、科技成果信息发布会,沟通供需信息。

    第十五条  建设科技成果转化服务平台。建立科技成果供需信息网和基础数据库,按照“一站式”服务模式,提供信息发布、技术交易、成果孵化和政策咨询等全方位的我市科技成果转化服务。

    第十六条  利用科技研究与开发资金和地方工业创新资金,支持优势产业的重大科技成果转化,优先扶持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成果转化项目。加大专利申请、维护、转化和相关管理的资助力度。

    第十七条  建立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专家论证制度。对以政府资助为主的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和技术引进项目,要组织技术、经济和管理等方面的专家进行评估和论证。

    第十八条  保护产学研合作各方权益。支持科技成果作为生产要素参与收益分配。合作各方应以合同形式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建立内部权益分配制度,鼓励采用技术入股和技术期权等方式,保障科技成果所有人权益。

    第十九条  产学研合作和成果转化重大事项的组织、协调工作由晋城市科技创新领导组负责。

 


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科技服务体系建设的
实  施  意  见


    农村科技服务体系是区域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施科教兴农的重要载体,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内容。为认真贯彻落实《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科技服务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晋政发[2007]29号)和《晋城市科技发展“十一五”规划》的精神,现结合我市实际,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面向农业、农村和农民,以提升农业科技水平、加速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提高农民科技素质为重点,发挥政府引导和市场导向作用,整合农业与农村科技服务资源,鼓励和扶持各类农村科技服务机构发展,为增强农村发展后劲提供强有力的科技支撑。

    二、建设目标

    在全市逐步建成层次分明、布局合理、分工明确、结构优化的农村科技创新和推广服务体系。到“十一五”末,逐步建成市、县、乡、村和科技示范户相结合的“四级一户”农业科技推广网络。力争每个乡镇建成标准化科技服务中心1个,每个行政村有1名科技特派员,科技示范户达到1万户;全市发展各类农村专业合作组织500个;农村科技带头人达到5万人;年开展农村科技培训10万人次。到2015年,建立有利于农村科技服务体系健康发展的政策环境和投入机制,推动一批专业化、规模化、规范化的农村科技服务机构建设与发展,造就一批具有较高专业素质的农村科技服务队伍,推广一批先进适用技术,形成形式多样、性质互补、功能协调和充满活力的社会化、网络化的农村科技服务体系。科技进步对农业经济增长的贡献率达到60%以上。

    三、建设重点

    (一)健全完善公益性农村科技服务机构。各级各部门要深化改革,加强基层农业、林业、水利、畜牧、农机等技术推广机构和基层生产力促进中心等科技服务机构建设。在机构改革中,要巩固县一级,强化乡镇一级,建立村一级,发展科技示范户,形成市、县、乡、村和科技示范户相结合的“四级一户”的公益性农业科技推广网络。重点是稳定乡镇农技推广工作人员,完善管理体制,增加科技投入,建立科技人员培训制度,逐步提高农业科技人员的待遇和地位。各级科技人员要围绕区域支柱产业、农业主导产业发展和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技术需求,每年都必须有各自的新技术、新品种试验示范项目,做好公益性的农业科技基础性推广工作。同时,有条件和有资质的机构要积极开展动物防疫、植物保护和农产品的质量安全检测与认证等服务。

    (二)推动社会化农村科技服务机构发展。各级政府要积极推动以市场为导向,以当地优势资源、支柱产业为依托,以“三农”为服务对象,以提高先进适用技术的转化推广水平为主要工作内容的社会化科技服务机构的发展。一是推进星火科技专家大院建设。鼓励和支持大专院校和科研机构的专家、技术人员深入农村一线,围绕我市现代农业建设,创办和领办以专家为主体的各类科技服务组织。示范工程建设实行首席专家负责制。具体建设模式可采用以下几种方式:专家(课题组、教研室)+企业+农户;专家(课题组、教研室)+示范区(基地)+农户;专家(课题组、教研室)+推广站+农户;专家(课题组、教研室)+农协等。二是加快龙头企业技术创新中心建设。以六大特色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为主要对象,支持建立科技创新中心。要依托农业生产、加工、销售等农业龙头企业和科技型农业企业,开展农业先进技术和高新技术的引进、吸收、开发、创新,按照市场经济规律运作,形成自我良性循环发展机制的新型农业科技研究、开发和推广机构。三是加快农村区域科技成果转化中心建设。以提高农村区域科技服务水平和主要农产品集聚产业整体发展为目标,培育并扶持各类集聚产业科技服务组织,引导形成主要围绕畜牧、蚕桑、小杂粮、水果、蔬菜、中药材六大特色产业的农产品科技成果转化中心。同时要抓好科技“110”服务站和农村星火科技培训学校等多元化新型农村科技服务组织,广泛开展技术指导、技术示范、技术推广、技术培训和技术咨询等服务。到“十一五”末,全市新建农村科技星火学校15所。

    (三)鼓励农村专业技术合作组织的发展。在加强对已有农村专业技术合作组织的支持和规范的基础上,支持和引导从事同类农产品生产经营及服务的农民、组织和其他人员,按自愿联合、共同投资、共担风险、民主管理和平等互利的原则,组建农村专业技术合作社和其他类型的农村专业技术合作组织,提高农业生产组织化程度。到“十一五”末,全市发展各类农村专业合作组织500个。

    (四)加强农村科技服务人才队伍建设。一是积极支持科研院所、高等学校和各级涉农机构的专业技术人员,与农村各类科技服务机构结合,通过技术指导、项目开发、试验示范、技术培训等多种方式开展科技服务,带动农村科技服务人才队伍建设。二是充分发挥县乡农村科技服务机构技术人员的骨干作用。要强化继续教育,加速知识更新,努力提高自身的业务素质和服务能力。三是逐步壮大广大乡村干部、科技特派员、乡村能人、农村星火带头人及“大学生村官”等乡土科技服务队伍,发挥其技术“二传手”的作用。

    (五)推进农村信息化建设。一是切实搞好农业信息资源数据库建设。市、县两级农业科技信息机构,要充分认识自己的基础作用,下大力气将本地的农业自然资源信息、农业生产管理信息、农产品市场管理信息、农业科技信息、农业实用技术及科研成果信息等内容建立数据库,使之发挥最大效益。二是加快培养农业信息人才。重点是在农业科技人员、中介组织、经营大户中通过多途径、多形式普及农业信息化教育,搞好乡镇和村级信息人才的培训,自上而下地逐步培养一支适应信息化发展的农业信息队伍。引导和带动广大农民使用农业信息进行生产的意识,进而提高其科技生产和就业的能力。三是注重建设农村信息服务站点。各级要根据当地实际,制定科学合理的信息站点配置方案,可先在条件好的乡镇和村设立联网信息示范点,在一些较贫困的乡或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帮助解决部分启动资金,购置一些信息设备,为他们提供服务手段。通过服务站点建设,解决好信息传递“最后一公里”问题,把科技信息真正送到最需要的广大农民手中,使农业科技信息这一潜在的生产力,真正变成现实的生产力。到“十一五”末,科技惠农“户户通”网络用户达到5万户,语音用户达到30万户。

    四、保障措施

    (一)建立激励机制

    1、贯彻落实省、市关于推进农村技术承包工作的政策和规定,大力支持科技人员开展农村技术承包活动。农村技术承包实施计划管理,纳入同级政府年度重大科技计划。积极申报省人民政府设立的农村技术承包奖,对优秀承包项目及主要完成人员、承包组织管理先进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2、设立“农业科技推广技术职务”系列,激励农业科技人员深入基层开展农业科技推广服务,稳定和壮大农业科技推广队伍。

    3、逐步开展“农村技术推广员”资质的认定工作。对认定的农民技术骨干,由县级人民政府发给适当的生活补贴。

    4、积极推行农村科技特派员制度。鼓励广大科技人员深入农村,转化科技成果,推广先进适用技术。农村科技特派员的选派、管理及奖励办法,由市科技局、组织主管部门负责制定。

    5、鼓励涉农单位和个人以技术入股、参股的形式与基层农民组织建立紧密的合作关系,或创办、领办农村科技服务机构。入股、参股的技术成果为职务成果或职务发明的,科技人员应占有一定比例的技术股份。

    6、建立社会化农村科技服务机构的认定、考核和激励制度。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农业等部门负责认定市级农村科技服务机构,并通过项目资金予以支持。市、县科技、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所属区域农村科技服务机构的管理和监督。

    (二)切实加大投入 

    1、统筹安排涉农资金支持农村科技服务体系建设。农业基本建设、农业综合开发、扶贫开发等资金中要适当增加农村科技服务体系建设的比重,形成合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2、鼓励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农村科技服务体系建设,加快建立多元化的投入体系。

    (三)加强组织领导

    1、市、县人民政府要从战略高度把农村科技服务体系建设纳入工作议事日程,制定发展规划,提出鼓励科技服务、支持服务机构发展的具体政策和措施。农村科技服务体系建设的协调工作,由晋城市科技创新领导组负责。

    2、市、县人民政府要及时总结农村科技服务体系建设的经验,推广成功做法。对在农村科技服务体系建设、农业与农村科技成果推广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要进行表彰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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