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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市人口组办发〔2007〕2号


关于印发《晋城市城镇违法生育专项治理行动
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口与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办公室:

  根据国家、省人口计生委的统一安排和全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城镇违法生育专项治理行动会议”的具体要求,市人口计生委制定了《晋城市城镇违法生育专项治理行动实施细则》,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晋城市人口与计划生育领导小组      
二○○七年八月二十四日         

晋城市城镇违法生育专项治理行动
实  施  细  则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中央《决定》),维护正常生育秩序,稳定低生育水平,根据中央《决定》“严肃处理违纪违法行为,凡违法生育的,一律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造成恶劣影响的,可予以公开揭露;是党员、干部的,依纪依法从严惩处”的精神和国家、省人口计生委城镇违法生育专项治理行动的安排意见,我市决定从2007年6月至2008年10月在全市开展城镇违法生育专项治理行动,现制定如下实施细则。

  一、治理目标

  专项治理整顿城镇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秩序,推动党员、干部和社会公众人物带头实行计划生育,发挥城镇在计划生育工作中的模范带头和辐射作用,为稳定低生育水  平,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构建和谐晋城创造良好的人口环境。

  二、治理任务
  
  (一)清查处理城镇违法生育人员(包括非城镇户口的社会公众人物)。在我市开展的“登记建制”活动的基础上,以城镇二胎审批、生育和非婚生育为重点内容,通过二胎审批、生育情况及违法生育人员处理情况检查、群众举报及个人申报等途径,查实未依法予以处理的违法生育个人。依法依纪处理违法生育人员,从严处理新发生发现的党员、干部的违法生育行为。

  (二)揭露曝光违法生育的典型案件。定期公布本县(市、区)专项治理工作开展的情况,对于情节恶劣的违法生育典型案件,要在媒体上进行公开报道,公开处理的结果,警示违法生育人员,教育广大群众。

  (三)大力宣传遵纪守法的先进事迹。各县(市、区)要集中组织策划一些计划生育公益宣传活动或电视访谈节目,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积极宣传本地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的先进典型,弘扬社会正气,营造良好氛围,更好地引导广大群众自觉实行计划生育。

  (四)制定完善社会制约措施。结合本地实际,借这次专项治理活动的东风,进一步建立和完善社会公众人物、党员、干部违法生育的社会制约措施。  
                 
  三、治理对象

  本次清查治理的对象是2003年5月1日以后生育(收养)了二孩及两个以上子女的城镇居民(非农业人口)。包括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人员,以及属于城镇居民(非农业人口)的其他人员、非城镇户籍的社会公众人物。清查治理的重点是共产党员、干部、社会公众人物。

  四、治理范围

  全面清查治理2003年5月1日以后城镇(非农业)人口(包括非城镇户口的社会公众人物)再生育子女及其审批情况,非婚生育情况以及违法生育(收养)的处理情况,2003年5月1日以前有违法生育(收养)事实在登记建制中应登记处理未登记处理的情况。

  五、组织领导

  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成立“晋城市城镇违法生育专项治理行动领导小组”(见附件1),下设办公室,抽调人员具体负责专项治理工作。各县(市、区)要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成立相应的领导组及其办公室,协调组织开展专项治理行动,研究制定开展专项治理行动的具体政策措施,及时上报工作动态和典型案例。要明确专人负责这次专项治理行动。

  六、宣传发动

  实施期限为2007年9月。

  (一)制定实施办法。各县(市、区)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地专项治理行动具体实施办法,研究治理工作措施,明确治理任务,细化工作步骤,培训相关人员,实行专人负责,召开专门会议进行周密具体部署。

  (二)做好宣传和发动工作。各县(市、区)要组织宣传、新闻、文化等部门,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配合中央《决定》的宣传教育和贯彻落实,大力宣传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此次专项治理行动,要利用会议、板报、标语、公告、宣传窗、宣传传单等多种形式和途径,深入机关、社区、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街道和家庭进行宣传,为搞好专项治理行动营造强大的舆论声势。各县(市、区)人口计生局每半月上报一次宣传工作简报。

  七、有奖举报

  为了使这次专项治理行动扎实有效,不图形式,不走过场,市人口计生委设立了举报电话(0356--2198051)、举报信箱和电子邮箱(jcjswjb@163.com),以便接受群众监督举报。各县(市、区)都要设立举报电话和举报信箱、邮箱。通过在户外张贴、在报刊、电视、电台反复刊登和滚动播出举报公告等形式,广泛发动群众监督检举,建立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机制,切实发挥好举报制度对专项治理工作的重要作用。对于举报属实的,要给予举报人一定的奖励,具体奖励办法按照省人口计生委和有关部门联合制定的《关于举报计划生育违法违纪行为的奖励办法(试行)》执行。

  八、清查核实

  实施期限为2007年10月至2007年12月。

  (一)本次清查,在原来计划生育“登记建制”工作情况的基础上,借鉴开展“登记建制”的办法和措施,对2003年5月1日以来城镇地区二胎审批、二胎生育(收养)、多胎生育、非婚生育情况以及违法生育的处理情况进行全面清查。凡是2003年5月1日以后城镇居民有生育(收养)二胎的对象,都要具实填报“个人计划生育情况登记表”(见附件2),重点清查核实共产党员、干部、社会公众人物的违法生育情况。

  (二)清查的办法:一是通过入户调查,走访群众,座谈了解等方法摸清城镇人员生育名单,重点掌握治理范围内人员的生育情况。二是检查2003年5月1日以来城镇人员审批二胎档案,看有无弄虚作假骗取生育证问题,并了解其生育情况,必要时组织调查核实。三是发动群众进行举报,根据举报情况组织调查核实。四是发布公告,敦促违法生育人员主动向人口计生部门申报。本人申报自本方案发布之日起到2007年10月底止。凡主动在申报期内申报的,可在处理时酌情减轻。各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在2007年12月底前做好本单位人员的清查工作。各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在2007年12月底前要组织所辖各社区通过“数据大集中”工作摸查上来的出生情况,排查出本地的清查对象。五是结合当地公安派出所的户籍登记情况,排查出本地的清查对象。

  九、张榜告示

  实施期限为2008年1月1日至1月31日。

  通过各种渠道清查出来的属于清查对象和范围的各类人员情况,应当在本单位、本社区公示7个工作日以上。公示有异议的,再进行调查核实,直至事实清楚为止。公示无异议的,由各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将名单报送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汇总后逐级上报。

  十、调查取证

  对在专项行动中清查发现的和群众举报的违法生育问题,按“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由人口计生部门会同同级纪检监察、组织、人事、公安等部门组成联合调查小组,进行调查取证。被调查人所在的单位应积极配合,主动协调做好调查取证工作。调查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人员的问题,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实行分级分类负责,由人口计生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无明确管理单位的和非城镇户籍的个体工商业主、各类企业主等社会公众人物,由现居住地或生产、经营所在地县级人口计生部门会同同级纪检监察、组织、人事、公安、工商、税务等部门进行调查。调查要注重实事求是,在了解、掌握真实情况的同时作好笔录和材料取证,确保事实清楚。问题一经查实,联合调查小组应依据有关规定提出处理建议,并将调查取证结论及其处理建议送达被举报人所在单位或具有人事管辖权限的部门进行处理。

  十一、依法处理

  实施期限为2008年2月至6月。

  经公示、取证核实的违法生育人员,已经处理到位的不再追究,未处理或处理不到位的依法依纪处理:对清查出的违法生育人员,按照《山西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计征社会抚养费,是共产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国务院颁发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山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省纪委、监委、计生委《关于对违反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行为进行党政纪处分的暂行规定》(晋纪发〔2003〕2号)给予党政纪处分。

  对积极配合调查、主动申报和足额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人员,在落实党政纪处分时可以酌情从轻;对故意隐瞒、刁难调查人员,或上下串通,弄虚作假,欺骗组织,影响调查的,应依法从严处理。

  各县(市、区)要做好案卷整理工作,必须做到一案一卷,编号归档。重大案件要上报省、市专项治理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十二、公开曝光

  公开曝光查实的典型违法生育案件。要在此次清查处理的基础上,重点揭露曝光情节恶劣的典型违法生育案例,在媒体进行公开报道,警示违法生育人员,教育广大群众。要通过此次专项治理行动提高广大群众遵纪守法的认识和自觉性,为稳定低生育水平作出积极贡献。

  十三、评估总结

  实施期限为2008年7月至10月。

  各县(市、区)要对专项治理情况进行认真评估,于2008年6月30日之前向市人口计生委报送专项治理行动情况专题报告。市人口计生委将对各地专项治理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和评估,并在此基础上总结全市城镇违法生育专项治理行动情况,上报省专项治理行动领导小组,迎接省对我市专项治理情况的检查和评估。

  各县(市、区)在评估总结阶段,要针对此次专项治理行动的每一个环节进行认真复查,及时弥补和堵塞工作漏洞,及时查实和处理遗漏的违法生育对象,做到单位不空缺,人员不遗漏。在此基础上,认真总结经验,形成长效工作机制。

  十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统一部署。这次专项治理行动是继“登记建制”工作之后的又一项重点工作,难度大、要求高、任务重。省人口计生委以将此次专项治理行动的清查工作及处理情况纳入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内容。各县(市、区)要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周密部署,保证投入,加强组织协调,扎实有效地推进,确保专项治理行动取得明显成效。

  (二)依法行政,维护权益。要严格依法办事,按规定程序和要求办案,文明执法,维护群众的合法、正当权益;不断创新工作思路,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禁止搞强迫命令,防止采取简单、粗暴的工作方法,杜绝恶性案件的发生。对出现严重违法违纪问题的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党纪政纪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三)突出重点,搞好协作。积极协调纪检监察、组织、宣传、人事、公安、财政、文化、工商、税务等相关部门参与行动,对重点单位、社会公众人物、高档住宅小区重点清理。积极争取公安、物业等有关部门的配合,加强协作,积极引导和发动社会各界广泛参与。

  附件:个人计划生育情况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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