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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外商投资兴办教育、文化、医疗、卫生、环境保护等非经营性的社会公益事业,经当地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可免收场地使用费。
外商投资者在经济不发达地区兴办和对荒山、荒坡、荒滩开发利用的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由批准用地的土地管理部门核准,在经营期内,免缴场地使用费。
2.外商投资企业从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免交场地使用费5年。符合本优惠政策第一条第三款规定的外商投资企业,免交场地使用费5年,期满后,可再减半缴纳扬地使用费5年,享受减免期满后,按国家规定,幅度从低计收。
3.外商投资企业场地使用费的收费标准,根据不同地段和区域,按年租金(以标定地价为基础计算)数额优惠10—30%。土地开发费一次性计收或企业自行开发场地,使用费按核定的场地使用费标准减收30%。
4.外商投资企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如需转让、出租、抵押,由当地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在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和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进行。
外商投资企业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可根据不同地段和投资企业(项目)性质,在出让时可按标定地价给予20—30%的优惠。
5.外商投资企业因亏损,造成严重经济损失,无力缴纳场地使用费的,由企业申请,经同级土地主管部门审查,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可缓缴或减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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