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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外商投资企业在基础建设,技术改造和生产经营中所需的原材料、煤、电、水、石油、运输和通讯条件等,向有关部门报送计划可得到优先安排解决,收费标准同我市国有企业同等待遇。
2.对外商从事的高新技术企业和产品出口企业以及从事的能源、交通、社会公益性项目建设和原材料生产企业,免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和地方能源基地建设基金,不属于以上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减半征收。
3.外商投资企业可免购电力、建设债券,免缴道路占用费。
4.外商投资企业对以下12种收费,属上缴当地财政及政府有关部门的部分,经市对外开放领导组审定,可享受适当的减收和免收优惠。(1)水土流失补偿费、水土流失治理费;(2)征地管理费;(3)土地复垦费;(4)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5)公路货运补偿费;(6)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费;(7)城市出租汽车管理费;(8)城市客运交通附加费;(9)城市规划管理费;(10)矿产资源补偿费;(11)集贸市场管理费;(12)地产交易管理费。
5.对外商投资企业缴纳的各种收费均可以人民币支付。
6.外省、外地(市)在本市投资兴业符合第一条第三款规定的,参照外商投资企业享受相应的收费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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