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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为鼓励招商引资积极性,对引见、介绍外商或外省(区、市)投资者来我市投资或在经济技术协作与联合中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相应的资金奖励。
对于直接从事以下受奖项目的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也可参照本办法酌情给予奖励。
2.对引进外商独资兴办企业的单位和个人,自生产经营之日起,以企业实际投资额折合人民币的0.5—1.5%给予一次性奖励,分别由市(县、区)政府财政列支支付。
3.对引进外商投资兴办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属于下列情况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实际利用外资额折合人民币1—3%的一次性奖励
。(一)从事煤炭工业和煤炭深加工转化;(二)调整产业结构和产品结构,发展加工工业;(三)从事房地产开发、旅游资源开发、商业服务、娱乐性等第三产业项目。
对引进资金从事高新技术项目和从事农业开发、基础工业、基础设施及文教卫生、体育项目的,使用期在3年以上的按实际投资额的3—5%提取奖励资金,使用期超过5年的,由有关部门批准,可适当提高奖励金额。
对所引进资金额在1000万美元以上的,每增加500万美元,在以上奖励比例基础上加奖1‰。加奖最高不超过30‰。对所引进资金的投资利率低于金融部门现行投资利率的,除按规定提取奖励资金外,每低于1厘的加2‰,反之,每高于1厘的减扣3‰。上述奖励资金应在合同规定的资金全部进入企业帐户并由金融部门认可后,在一个月内由用款单位一次付清。
4.实行创汇与效益挂钩的奖励政策。对机电产品、高科技新产品和煤化工产品,根据创汇总额,经市人民政府批准,每年按比例给予一定的奖励。
5.对于国外、省外承包劳务项目,由项目实施单位,按合同额的0.3—0.5%奖励联络单位或个人。国际援助项目按外方援助金额的2—5%由项目受益单位奖励联络单位或个人。
6.对引进高新技术或通过科研成果转化直接服务于我市经济建设的单位或个人,由项目成果受益单位根据受益程度,从年新增利润中提取3—7%的资金,给予一次性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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