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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城区商场内个体税收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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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10-30  来源:

     为了进一步加强商场内体税收管理,堵塞税收流失,简化纳税程序,杜绝偷、逃、欠税的发生,结合我局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 税务机关与商场签订协议,委托商场代征地方税收。
    二、商场应将个体户按楼层编号(编号与纳税手册编号一致),每户办理一个纳税手册。
    三、管理科要实地测量个体户的营业面积或租用柜台米数,调查测算其经营收入,逐户拟定税收定额,报区局核定税收定额。
    四、管理科将区局确定的定额通知商场并逐户为纳税人填写纳税手册。
    五、商场按地税机关核定的税款代收代缴地方税收,不得多收、少收或不收税款。
    六、商场代征个体户地方税收,必须开具完税凭证。
    七、商场应逐月如实填写《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一式三份,一份留存,一份在本楼层张榜公告,一份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八、管理科应与商场建立定期联系制度、报告制度,掌握委托代征的有关情况,并切实加强对商场代征情况的监督和管理。
    九、受委托商场在登记征收局销票结清税款时,填写《代征代扣税款结报单》一式四联,并经登记征收局结票人员确认并盖章后将第二联返还主管税务机关,以作为支付代征代扣手续费凭据。
    十、蔬菜、瓜果市场可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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