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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办事依据
《关于开展城市医疗救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关于建立农村医疗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
2、办事程序
(1)符合条件的对象申请医疗救助时,由本人向社区居委会(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有关证明材料,主要包括: 本人户口本、身份证、城乡低保金或五保供养金领取证; 城市低保对象未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农村重点优抚对象不享受公费医疗证明; 医疗救助定点医院的诊断证明,正式医疗费收据; 其他证明材料。 (2)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初审后签署意见报街办、乡(镇)民政办,街办、乡(镇)民政办复审后报县(市、区)民政局审批; (3)县(市、区)民政局审核后,按规定比例提出救助意见,委托社区居委会(村委会)进行公示,三日内群众无异议的,发给医疗救助金;群众有反映的进行调查核实;不符合条件不予救助的,应通知本人并书面说明理由。
3、城乡医疗救助方式
(1)对符合农村医疗救助的对象,用医疗救助资金资助参加农村新型合作医疗,代交个人应交的部分或全部费用; (2)符合城乡医疗救助的对象患病住院后的诊治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或农村合作医疗按规定比例报销后,生活仍有困难的,可进行医疗救助。
4、办理机构
负责办理城乡医疗救助的机构为各县(市、区)民政局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管理中心或社会股,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如下: 晋城市低保中心
城区红星西街华西小区32号楼 3052859 城区民政局社会股
城区太行路北段1199号 6991417 泽州县民政局社会股
城区新市东街府南巷155号
2033009 高平市低保中心
高平市泫氏街14号
5227758 阳城县民政局社会股
阳城县凤凰西街59号
3291589 陵川县低保中心
陵川县开云街112号
6200313 沁水县民政局社会股 沁水县新建西街157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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