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办事依据
(1)《山西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 (2)《国务院关于在全国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
2、办事程序
(1)申请人以家庭为单位,城市低保到户口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农村低保到户口所在地的村委会(居委会)递交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 (2)社区居委会(村委会)接到申请人的申请后,派人开展入户调查或实地察看,然后经居民(村民)代表会议进行民主评议,并张榜公示。三天内群众无异议的即可填写《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批表》,上报街办、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3)街办、乡(镇)人民政府接到申请材料后,组织进行重点入户调查,符合条件的报县(市、区)民政局审批; (4)县(市、区)民政局接到街办、乡(镇)上报的材料后,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审查复核,对符合条件的对象返回街办、乡(镇)进行公示,三日内群众无异议的,即批准享受低保待遇,并发给《低保证》和保障金《领取证》;对不符合条件不予批准的,应书面说明理由。
3、办理机构
负责办理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机构是各县(市、区)民政局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管理中心,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如下: 晋城市低保中心
城区红星西街华西小区32号楼 3052859 城区低保中心
城区太行路北段1187号
6991402 泽州县低保中心
城区新市东街府南巷155号
2033005 高平市低保中心
高平市泫氏街14号
5227758 阳城县低保中心
阳城县凤凰西街59号
3291599 陵川县低保中心
陵川县开云街112号
6200313 沁水县低保中心
沁水县新建西街1579号
7098405
|